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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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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互认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互认涉及以下若干问题: **一、互认的范围** 1. 婚姻家庭案件类型 - 涵盖了绝大多数的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东莞黄江律师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监护权确定、探望权等方面的判决。例如,在离婚判决互认中,不仅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还包括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安排的部分。 - 但对于涉及身份关系以外的单纯财产纠纷判决,一般不在互认范围内。比如,因商业合作产生的财产纠纷判决,不适用两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互认机制。 2. 生效判决的界定 - 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的判决需为生效判决。在内地,一般是指经过法定上诉期限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者是二审终审判决。在香港,通常是指经香港法院作出且已生效的判决,包括经上诉程序后确定的判决。 **二、互认的条件** 1. 判决的确定性 - 两地法院作出的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应当具有确定性,即不存在上诉、再审等程序正在进行的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在香港或内地对判决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在相关程序未结束前,该判决不能被互认和执行。 - 例如,内地某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即具备确定性,可以被香港法院认可。 2. 符合两地法律规定 - 被请求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应当符合两地的法律规定。这包括判决的作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判决的内容不违反两地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基本原则。 - 例如,如果内地法院作出的子女抚养权判决中,涉及的抚养安排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或法律基本原则,如可能对子女的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等情况,香港法院可能拒绝认可该判决。 **三、互认的程序** 1. 申请主体及期限 -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申请。申请期限通常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具体期限根据两地的法律规定而定。 - 例如,在香港,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向香港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申请。 2. 受理法院及审查程序 - 在内地,被请求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香港,内地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一般由香港区域法院受理。 - 受理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判决的真实性、确定性、是否符合互认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举行听证等。 **四、互认的效力及执行** 1. 效力范围 - 一旦判决被认可,其效力在认可地得到承认。例如,内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被香港法院认可后,在香港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香港的婚姻状态也相应地发生改变。 - 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判决,认可后的效力也仅限于认可地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 2. 执行方式 - 如果判决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如支付抚养费、分割财产等,在认可后可以通过两地的执行程序进行执行。内地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如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方式执行判决;香港也有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扣押债务人财产、发出第三债务人命令等。 - 对于涉及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非财产性判决的执行,黄江律师通常需要两地的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协作配合,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判决的执行。例如,通过两地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协助执行探望权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