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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时间:2024-09-05  【转载】

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的相关信息如下: - **案件背景**:2015年10月,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智慧公司”)与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远东智慧公司持有的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西藏荣恩公司,转让价格32,000万元,东莞黄江律师加上三普药业应付远东智慧公司5,000万元往来款项,西藏荣恩公司共计应付远东智慧公司37,000万元。远东智慧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西藏荣恩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尚欠远东智慧公司5,000万元。2016年7月,远东智慧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审情况**:2020年9月,远东智慧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青01民初52号)、《民事裁定书》((2017)青01民初52号 - 2),判决西藏荣恩公司给付远东智慧公司5,000万元、支付相应违约金及利息1,801.81万元(截至2020年9月)、其他损失及诉讼费损失1,028.24万元,驳回远东智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远东智慧公司、西藏荣恩公司分别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情况**:2021年4月,远东智慧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青民终291号),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4月,远东智慧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针对上述判决,三普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2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远东智慧公司、西藏荣恩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中为三普公司设定义务(债务)的相关条款无效;判令诉讼费由远东智慧公司、西藏荣恩公司承担。2021年8月,远东智慧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青民撤1号),判决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291号)民事判决中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部分。 - **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远东智慧公司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三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款虽然参考了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但标的公司对股权转让合同订立以及履行不产生约束力。因此,标的公司未参加股权转让双方的诉讼,黄江律师不构成依法应当撤销的事由,标的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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