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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隐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原创健康新闻 健康新闻
为配合医疗卫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指导下,《健康报》开设了《医务人员应知的法律知识》栏目。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等问题,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法律法规形成应知知识点使医务人员能够学习、掌握。同时,选取相应的典型案例进行介绍,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例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典型 -
患者马某入住广州市花都区某医院,诊断为“胃间质瘤肝转移介入手术后2个多月”。肝转移瘤的肝动脉栓塞术是在局麻下进行的,但手术后他临床死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定,患者肝动脉栓塞术后出现急性肝衰竭是手术严重并发症之一。治疗无效死亡是目前医疗技术下无法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救治。事故。
经花都区信访办、区卫生局协调,医院与刘某等患者家属三度签订调解协议,同意医生向患者发放补贴。医院履行协议后,刘某等人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调解协议,并判决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调解过程中,患者咨询了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士,调解也有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和参与。没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会、欺诈、胁迫、不公平、利用他人等行为。撤销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东莞黄江律师,对医患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选自《广州市法院医疗纠纷诉讼情况白皮书(2015-2017年)及典型案例》)
你应该知道,你也应该知道——
相关立法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如需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调解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失败。医患双方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因此,调解协议本质上不属于行政协议,而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民法典》等法规规定,合同是民事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或撤销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等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并申请司法确认的,当事人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将裁定驳回申请。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无法司法确认的情形。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119条、第144条、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4条、第155条、第464条、第465条、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6条、医疗纠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 《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黄江镇律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351、352、 353、354、355、356、357、358。
栏目指导:国家卫健委法制司
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满洪杰、陈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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