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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在中国

时间:2024-12-13 19: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民事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对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判令给予受害人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一种损害处罚,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单行法的形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目前,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部门法均有涉及。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受到损害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本文主要探讨消费者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特别是一般消费领域的商业欺诈惩罚性赔偿制度和食品消费领域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主体

消费者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一方为经营者,另一方为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日常消费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没有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日常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原则上为自然人。如果购买不是基于日常消费需要,比如办公、转售等,那么就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不适用。规定了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章的相关规定。 2024年8月2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购买者购买的供个人或者家庭食用的食品需求不能满足食品需求。安全标准,购买后请求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无论是一般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是食品、药品等特殊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原告都应该是消费者。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不仅限于与经营者有消费合同关系的相对人,还包括商品的使用者,即当事人的家庭成员。购买商品的人、收件人和使用商品的其他方。全部都是合格的原告。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受害人也有权向经营者请求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中,对于专业索赔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判断专业索赔人是否为消费者的标准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是否是为了日常消费需要,而不应以其身份为依据。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他们。

(2023)京0491民初22749号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满足日常消费需求的服务。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曾多次购买涉案商品并提起投诉;他曾多次购买其他化妆品,并投诉商品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行政机关处理投诉后,因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多次提起行政诉讼;他曾购买过其他含有“377”成分化妆品的产品,随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多重赔偿。他在抖音平台发布了有关“377”成分的投诉理赔解说视频,并发布了大量有关化妆品成分和管理要求的视频。因此,原告对该化妆品不享有权利。对成分的认知度明显高于普通消费者。而且,原告作为一名男性,还这么说。他在两天内大量购买涉案商品44件自用,共计1320件。他的消费行为显然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行为习惯和特征。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并未购买并使用本案的日常消费商品。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重赔偿规定。

2、消费领域商业欺诈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补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金额。三倍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成本;增加的补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一般认为,商业欺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有:(1)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消费者合同关系,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的各类消费者合同; (二)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值得注意的是,商业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并不要求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对于商业欺诈,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范围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成本的三倍;增加补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一)商业欺诈行为的认定

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欺诈”进行界定时,通常适用民法理论中“欺诈”的认定,即一方故意向另一方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犯错误。表达意义的行为。据此,认定商业欺诈应当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经营者客观实施向消费者告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二)经营者有欺诈主观故意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采用过错推定法来认定经营者有欺诈意图;只要经营者客观地向消费者告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一般就可以推定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除非经营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没有故意。 (三)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经营者欺诈行为与消费者误解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通常会结合消费者购买涉案商品的数量和过程、特定时期内购买同类商品的次数、涉及购买行为之前的次数。会根据相同或类似产品是否存在多重维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四)消费者基于误解作出错误意图表达的。商业欺诈使消费者陷入误解,并基于这种误解产生错误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意图。消费者因欺诈行为陷入误解,未能表达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意图的,不构成商业欺诈。

(2021)京0491民初14538号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焦点为被告在涉案车辆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向另一方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诈骗罪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素:一是具有诈骗意图;二是向对方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第三,使对方陷入误会;第四,对方基于误解而表达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宁波某信息技术公司声称,对涉案车辆更换发动机的情况不知情,主观上无诈骗意图。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并自称“专业二手车经营者”的当事人,对涉案车辆的车况应比普通消费者具有更高、更专业的了解和能力。 。消费者选择从其购买二手车,是基于对其专业能力的信任。在二手车交易中,发动机的状况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而消费者普遍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检查车辆时,被告应对本次检查表现出应有的注意义务,而这种注意义务不应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而应以相对更专业的认知为基础。本案中,查询涉事车辆的维修记录结果为“未找到记录”。按照常理来说,二手车不可能没有经过维修保养。如果找不到相关记录,被告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查询。同时,还将对涉案车辆进行更加严肃、专业的检查。本案中,被告没有进一步核实涉案车辆的维修记录,明显对重要信息的缺乏持消极、放任的态度。在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查时,发动机号牌明显存在异常,但被告却声称对此不知情,法院难以接受。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因重大过失没有发现更换发动机,也应如实告知原告没有维修记录等影响购买的负面事实,并让原告决定是否更换发动机。购买。如果原告知道涉案车辆没有找到维修记录,他一定会坚持进一步询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还发现该车辆存在维修记录。如果继续询问下去黄江镇律师,他就会知道发动机已经被更换了。综上,无论是被告明知发动机被更换而故意向原告隐瞒,还是被告因专业操作人员未尽注意义务,未发现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交易过程中没有如实测试。通知原告是确定的。本案中,被告保持沉默,未告知影响购买的负面事实,并对涉案车辆的正常状态和性能进行了报告,与涉案车辆的实际情况不符。这使得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陷入误会。涉案车辆购买时没有任何问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二)认识假货、买假货

对于购买假货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较大争议。在一般消费领域,人们普遍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会因为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而陷入误区,也不会表达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意图。基于这种误解的服务。这不符合诈骗罪的要求。 ,因此不宜适用商业欺诈处罚制度。但在特殊消费领域则不同。为更好保障食品药品安全,2024年8月2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本法规定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支付货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内,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对于消费者明知购买假冒商品的情况,处罚赔偿制度仅限于食品、药品等特殊消费领域。

(2023)京04民终54号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民事欺诈是指在设立、变更、变更等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的行为。并终止公民权利和民事义务。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做出错误的意图表达。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产品未明确标明生产厂家、品牌等信息。但冯某曾就类似情况对其他产品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东莞黄江律师,并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他应该对产品的属性和特点比普通消费者有更高的认知能力。涉案商品的标签问题不会对其产生误导,也不会导致冯某陷入误会或表达错误;并且涉案商品已被退回并退款。因此,冯某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三倍赔偿的请求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3.食品消费领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补偿;增加的补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据此,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食品领域经营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一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为:商品价格的十倍或者消费者损失的三倍;增加的补偿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为一千元。需要注意的是,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有权选择具体适用的法律。对此问题,2024年8月22日实施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知是假药,仍销售、使用劣药的,购买者选择遵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欺诈。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提起诉讼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经营者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食品领域销售者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认定相对复杂,尤其是“明知”的认定。一般认为,“知道”包括两种情况:确定的知道和应当知道。 “确认知晓”是指经营者清楚地知道或者了解有关情况; “应当知道”是指推断经营者应当知道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无论是否肯定知道或应该知道,都是操作者的主观状态。法院通常通过经营者的客观行为来判定经营者是否明知。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必须证明经营者意识到了困难。在认定知识时,一般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视为经营者知情;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关法定注意义务并履行了合理审查责任,否则不存在知情权。案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经营者是否知情时,通常会根据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等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未经专业检验检疫即可判断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况,如食品是否过期、食品标签是否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缺陷等,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谨慎措施,否则将假定操作者知道这一点;只有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才能判定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由于经营者不具备专业检验检疫能力,不能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和扩大注意义务。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所销售的食品已经过有关部门检验检疫,并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以推定经营者并非故意。

(二)化妆品消费及十倍补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销售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其他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化妆品、保健品等领域是否应参照食品领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十倍罚款赔偿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一般认为,食品领域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食品安全法设立的制度。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化妆品、保健品等非食品药品领域不宜适用十倍处罚。补偿制度。

(2023)京04民终54号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于消费者因食品产生的纠纷,在药品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化妆品虽然不是食品,但其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与食品相似。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化妆品可以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参照适用,实际上扩大了消费者保护。场地。但一方面,人民法院认为,十倍惩罚性赔偿对消费者的适用应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食品安全法适用的具体解释,也对领域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和重申。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生产、销售行为。从具体文字表述来看,该条并未明确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延伸至化妆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十倍化妆品领域可以实施惩罚性赔偿。

4.其他特殊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补偿制度

除食品外,医药、旅游、商品房、医疗用品等特殊消费领域也涉及惩罚性赔偿制度。详情如下:

1、在药品领域,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假冒伪劣药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本参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生产假药,明知是假药、劣药而销售或者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要求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2、在旅游领域,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旅游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一)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 (二)旅游者提出要求后仍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费用一倍至三倍的赔偿。

3、在商品房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况制度有:(一)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房产出售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出售给第三人,导致房屋无法变现的。合同的目的; (二)在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所售房屋已被抵押等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终止。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所支付货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4、在医疗产品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该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医疗产品有: (1) 医疗产品有缺陷; (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知道缺陷的存在; (三)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四)医疗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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