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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是否应支付维修期间

时间:2024-12-13 19: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一辆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需要修理。维修期间,租车出行。现在交通事故责任方需要支付租车费用。这样的要求合理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1月,小文驾驶的车辆在路口违规变道,与小华驾驶的车辆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小文负全部责任,小华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东莞黄江律师,小华将车辆送去维修。在6天的维修过程中,小华租用了替代交通工具,共支付了4800元的租车费。

小花要求小文承担车辆保养期间产生的租车费用,但小文拒绝支付。他认为小华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租用了替代交通工具。不合理,租车目的不明。他不应该负责租车。小花将小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费用。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非营业性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支持普通替代交通工具发生的合理费用,但以普通替代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运输应限于合理必要的范围。不应给侵权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本案中,原告小华声称自己是医院法人,需要租车下乡打工。不过,小华的事故车辆属于非营业性车辆。他是在未事先与被告小文协商的情况下租用该车用于商务用途。 4800元的租金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并酌情确定合理的租车费用。是500元。

(本文涉及各方均为化名)

法官说: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小文违章驾驶造成小华车辆损坏。应赔偿小华在修车期间租用替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但小华在事故车辆修理期间租用了其他车辆进行业务使用黄江镇律师,且租金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索赔的汽车租赁费用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若租赁其他车辆的,不能简单以实际费用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而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并考虑使用情况。车辆的种类、车辆的价值、车辆的车龄等因素被用来确定是否是“通常替代交通的合理费用”。当事人租车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租车的必要性。同时,租车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以普通等级车辆和市场平均价格为标准。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损坏车辆的修理费用、车内物品丢失以及车辆救援费用;

(二)因车辆丢失或者无法修复,更换车辆的费用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的价值;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客运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因非营业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改用普通替代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卢英、胡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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