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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保险代理人诚信问题引发关注:西城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随着公众风险意识的增强,不少保险消费者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了多种保险产品。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保险代理人在推广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是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与此同时,因保险代理人不如实推荐、不诚信经营等原因给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日,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案件。井小吹带你去一探究竟。
案件简介
王先生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他向客户推荐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并在客户成功投保后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规定,代理人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佣金:... 7. 客户明知告知虚假信息时未如实陈述,或明知客户如实填写信息而未告知保险公司,造成损失为了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顾客。
刘某是王某的客户,王某经常向刘某推荐保险产品。 2021年12月,刘某、王某通过微信沟通如下:
刘:我脖子一直有一个问题黄江镇律师,就是甲状腺肿大……
王:那你的甲状腺为什么会肿呢?你后来检查了吗?
刘:我没查。
王: 你检查过甲状腺功能减退什么的吗?他们正常吗?赶紧去医院检查一下。如果没有问题,请立即办理保险。
2022年4月,王某作为保险代理人为刘某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 2022年12月,刘某被诊断出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以刘在健康询问“是否患有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大”中选择“否”、未如实报告等为由拒绝赔付。刘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本案中,刘某提交了与王某的聊天记录,称自己此前已告知代理人自己患有甲状腺肿大,这应视为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患有甲状腺肿大的情况下仍同意承保的情况。没有如实告知真相。随后,保险公司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保险费28万元。
2023年3月,保险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通知书,以王某未将刘某的健康状况告知保险公司,造成保险损失为由,解除与其的保险代理合同。公司的利益。王某认为解除合同无效,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法庭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保险代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保险代理合同规定,保险代理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情况,影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和保险费率的决定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刘某是王某的顾客。 2021年12月,刘某明确告知王某,自己颈部出现问题,甲状腺肿大。王某再三叮嘱刘尽快去检查,并购买保险。刘女士2022年4月投保时,《健康须知》部分明确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甲状腺肿大。刘某选择了“否”,但王某并没有要求刘某提供有关甲状腺的病历来确认刘某是否患有甲状腺肿大或其他疾病,也没有将自己所了解的刘某的健康状况告知保险公司。王先生是一名保险代理人。刘某告知王某健康状况的行为,视为向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刘某患病后,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与刘某调解解决保险纠纷并支付保险费。
王某未履行代理义务,最终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使保险公司在与刘某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最终造成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与王某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约定。王某关于撤销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井小吹的声明
1.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什么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即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聘用,受保险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委托,根据投保人的委托提供保险服务。一般来说,保险代理人只推荐自己保险公司的产品,而保险经纪人则推荐多家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本案中,王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因此对于委托人而言,王某就代表了保险公司。
2、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患者为由拒绝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缴纳保险费的责任。本案中,王某担任保险代理人,刘某向王某告知其健康状况的行为被视为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在与刘某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认定其明知刘某未如实告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保险公司与刘某调解解决保险纠纷并支付保险费,并无不当。
3.保险代理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规定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资格和要求。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监管法规也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开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保险代理人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忠实、勤勉、诚实信用等义务,维护保险人的权利。
作为在保险公司工作多年的保险代理人,王某应该知道,投保人告知的信息是保险公司确定是否承保、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应特别注意。本案证据显示,刘某曾告知王某患有甲状腺肿大,王某多次催促刘某尽快检查并购买保险。办理保险时,王某无视刘某未如实说出实情的情况,采取放任态度。他没有进一步询问,没有仔细核实,也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王某未尽保险代理人审慎义务,最终导致保险公司向刘某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及王某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保险代理人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可以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履行职责违反合同东莞黄江律师,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如果保险代理人已履行了相应的查询义务,并根据投保人的回答填写了信息,投保人隐瞒事实的,属于其个人行为,与保险代理人无关。但如果代理人未将其了解的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者隐瞒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及时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保险,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缴纳保险金的,保险代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京酱小贴士
保险代理人作为消费者获取保险产品的核心节点,是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法官在此提醒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应当诚实、谨慎,避免采用夸大、隐瞒产品信息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同时,应将所了解的保险标的重要信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从源头上减少保险纠纷。
保险公司还应规范保险代理人职业行为和公司业务管理流程,净化保险市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规范有序发展。
供稿: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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