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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承包单位转包分

时间:2024-12-13 19: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承包人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资格负责。由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连带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达成共识,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主席令第7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师)第四条人社发〔2014〕9号)第三条第(四)项《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社部)资源和社会保障〔2013〕3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总局《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意见》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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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商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将经营劳务分包黄江镇律师,最终判定由劳务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况。 。但劳务分包单位往往不具备履行能力。但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就不能承担责任吗? ?????????

不! ?

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总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连带责任好处。主要法律依据、规章制度如下:

1??《建筑法》(总统令第29号)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商负责。分包单位负责对总承包商负责,服从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总承包商将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明确总承包商和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要求,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连带责任。”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意见》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人社部〔2014〕103号)第八条:“职工在施工中发生工伤的,实行工伤保险预缴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由职工所在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单位不缴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发包人与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单位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建设单位应当偿还;逾期不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偿。”

司法实践中,参照上述规定,总承包商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工伤保险待遇的判决也不少。笔者检索了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参考案例: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新民申第843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法院的理由是: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20)新40民终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理由如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出具的(2019)新40民终168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理由如下:

4??澄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运0481民初117号一审判决。法院的理由是:

5??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云06民终343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理由:???

其他还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108民初16619号《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8民初1659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9民初第4256号头沟区人民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的(2023)宁0104民初7281号《民事判决书》等。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目前陈某拒绝认定总承包商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连带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也不少。以下是高等法院两起案件的推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40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民事司法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应适用或者直接引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意见》103号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4)》是部门规章,要求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民申17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二审法院认定: “非法分包商中亚环保公司对周志祥的工伤负有责任。”承担雇主本身的责任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判断的。如果进一步要求承包人奥美对周志祥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很容易导致用人单位的责任混乱和过度赔偿。其主张奥美对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之处,二审法院未予认定这以部门规定为由再审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判决不支持总承包商、施工单位不承担工伤连带责任的主要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 “连带责任由法律或者当事人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民事司法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解释或司法解释。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以及单行条例应当直接引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建筑业工伤保险》(人社部[2014]103号)只是部门规定,不能直接作为判断依据。

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意见》(人社部〔2014〕103号)的出台,可以看出,建筑业是工伤高发行业,也是工伤高发行业。也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了保障建筑行业工伤职工的权益,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意见》的出台也是为了更好地在建筑行业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发布的具体适用规范,推动解决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工伤保险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问题。特别是存在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困难等问题。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六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经审查认定案件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判决和说理的依据。《意见》是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可以作为审判过程中判断和说理的依据,也符合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规定。原意。此外,根据《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103号)第四条:“……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覆盖项目从业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聘用的农民工。“总承包单位有义务为覆盖项目的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那些逾期不缴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还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

综上东莞黄江律师,在工伤保险赔偿仲裁中,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商可以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共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责任。或者在劳务单位执行尾款后,通过其他诉讼方式要求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商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达到追加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商的效果。总承包商作为被执行人。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笔者的上述分析和法律检索,只是给大家提供了新的诉讼思路和信心。相信在全体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为建筑行业农民工营造更好的环境。工伤维权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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