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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非法集资罪的

时间:2024-12-13 19:5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罪主要涉及第一百七十六条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条中的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应同时或单独处以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还赃物并赔偿,减少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采用诈骗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还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负责处理非法集资的部门处以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筹集的资金。以单位非法集资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并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协助非法集资的,由负责处理非法集资的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返还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的,集资资金必须先退款。

2. 分类行为介绍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概括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公司、投资投资咨询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基金组织等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资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货币、股权、实物等承诺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媒体、即时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的;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四种常用技术

一是高回报的承诺。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神话,向投资者许诺高额回报。为了诈骗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往往在集资初期就按时足额兑现承诺的本息。募捐达到一定规模后,秘密转移资金或者携款潜逃,给募捐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犯罪分子大多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的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公众信任。

三是利用虚假宣传造势。犯罪分子往往花费大量资金进行宣传,聘请明星代言和名人平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知名报刊上发表专访,雇人广泛散发传单,进行社会捐款,等等,以制造虚假势头。

四是利用亲情欺骗。一些非法集资参与者为了完成或者增加业绩,有时会采取类传销的方式。他们不惜利用家庭、地缘关系,编造获取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戚、朋友、同学或邻居加入,导致参与者迅速扩散。黄江镇律师,募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重奏”

第一步:画蛋糕。非法集资者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调”的项目。打着“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幌子,绘制出一幅有着巨大预期回报的蓝图,来“小麦”募资参与者的胃口。让它造成“不能错过”、“机会不能错过”的错觉。非法集资者通常会尽可能地把蛋糕做大,以吸引参与者的注意力。

第二步:建立动力。利用所有资源来建立动力。非法集资者通常会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团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物;并展示大量真假各种“技术证书”、“获奖证书”、“政府批准文号”;发布一些领导视察、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名人合影的影视资料;刻意选择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举办活动,且场景规模和规格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引资金。想办法把钱从你的口袋里掏出来。非法集资通过回扣、分红让参与者初尝“甜头”,让他们相信把钱放在自己身上不仅能带来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更安全。参与者不仅将自己的钱全部花光,还动员亲朋好友加入进来,筹集的资金数额不断增长。

第四步:逃跑。非法集资者往往“吸钱”一段时间后就跑了,要么是因为本来就是“庞氏骗局”,要么是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筹款参与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伎俩

为了引诱公众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常采用以下手段来骗取公众的信任。

1、装饰公司外观,营造实力假象。犯罪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看似合法,但实际上没有财务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端、豪华,或者宣扬国有背景,或者通过各种媒体甚至央视投入巨资包装宣传,或者在高端场所举办推介会、知识讲座(如人民大会堂),并邀请名人、学者、官员上台。造势、晒与领导的合影、各种奖项更是骗人的。

2、捏造投资项目,消除公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特许经营等形式,逐步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等多种理财项目。 、金融互助、境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并承诺有保障。 、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投资概念混乱,识别难度加大。犯罪分子误将在当地股权交易中心上市、将美国OTCBB市场上市误认为纳斯达克上市;有的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上炒外汇等新术语迷惑公众,冒充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独家销售、代理、加盟连锁、消费者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公众投资。

4、承诺高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贷的诱惑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公众的唯一途径。犯罪分子先按时足额兑现早期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然后再用后期投资者的钱套现之前的本金和利息。达到一定规模后,秘密转移资金并携款潜逃。

(五)风险防范提示

(一)如果遇到以下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募款,一定要提高警惕

A、打着“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幌子;

B、以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境外投资为幌子;

C、打着投资养老产业高回报的幌子,进行“免费”养老、“居家”养老等;

D、以私募股权投资或合伙设立为幌子,但未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的;

E、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

F、打着“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幌子;

G、在街道、商场、超市等场所散发投资理财等内容的广告传单;

H、通过组织考察、参观、讲座等方式招募老年人;

一、“投资理财”公司、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

J. 要求投资资金以现金支付或存入个人账户或境外账户。

(二)“看四遍、想三遍、等一晚”法防范非法集资

环顾四周。在看融资的合法性时,除了看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外,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过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其次看促销内容,是否含有或暗示“有保证、无风险、高回报、保证利润不损失”等内容。第三,看商业模式,是否有实体项目、项目的真实性、资金投向何处、如何获取利润等。第四,看参与募资主体是否主要针对特定??群体,例如:作为老人。

三思而后行。想想你是否真正了解产品和市场状况。其次,考虑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则。三思一下自己的经济实力是否有抵御风险的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募资促销时,一定要避免情绪过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推迟一晚再做决定。不要盲目相信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额利润诱惑盲目投资。

(三)“三忌”避免非法集资陷阱

首先,要保持理性,不要冒险。天上没有掉馅饼,掉下来的要么是“陷阱”,要么是“陷阱”。一定要坚守理性的底线,想想自己是否理解,比较风险是否大,看看收入水平是否现实,多问问家人朋友的想法,不要被赌博蒙蔽了双眼心态和运气!

第二,稳健东莞黄江律师,不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可能是投资骗局。投资一次就会血本无归!您一定要合理评估自己的承受能力,审慎判断自己承担风险的意愿,不要进行有风险的投资!

第三,要提高警惕,不能盲目。 “丰厚的福利、诱人的条件、难得的机会、有限的名额”都可能是骗局。大家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投资要更加谨慎,切忌盲目“跟风”!

(四)谨慎投资,谨防非法集资陷阱

第一,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回报意味着高风险;其次,不要被小礼物所感动,不要接受“利息回扣优先”等诱饵。请记住,天空是无限的。馅饼会掉下来。三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个人银行、保险从业人员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受个人从业人员开具的收据、欠条。四是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及时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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