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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产分割

时间:2024-12-13 19: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一、【案例简介】

A先生2004年买了一套房子,当时的房价是18万元。 A人首付8万元,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税金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他已偿还贷款本息共计5万元。 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这套房子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10万元,还清贷款,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 2012年离婚时,房子现值90万元。甲男、乙女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金额有异议。 A某认为,自己婚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获得了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银行每月定期从其工资卡中扣款,而女方并未参与还贷。 ,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赔偿。乙女认为,由于双方尚未约定分割财产制度,因此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款18万元为基数进行赔偿。也就是说,乙女应该得到的赔偿是40万元。

二、【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结婚后,甲男、乙女还清了贷款10万元。尽管A人每个月都用自己的工资卡偿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并未同意实行分产制。 A先生的工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取得银行贷款的,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并办理房产登记。如果房产在首付一方名下,房产存续期间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能离婚。依照前款规定达成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当事人所有,未清偿的贷款为产权登记当事人的个人债务金额。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相应增加的财产价值;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予以补偿。婚姻法。”第一步应该是计算争议财产的增值率。 ,即争议财产现价除以(结婚时争议财产价格+共同支付的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第二步,计算非房产登记方收到的补偿,即联名贷款还款部分乘以房产增值率,这个数额的一半即是应补偿的金额。 10乘以200%=20万元,非登记方获得的赔偿为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涉案财产归男A所有,男A应向女B赔偿10万元。乙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东莞黄江律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实施后,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婚姻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涉及第10条,计算结果也存在显着差异。不同之处。对于婚前一方贷款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离婚时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一位法官提出了一种逐步计算的方法。第一步,计算房产升值率,房产升值率=房产当前价格除以房产成本,这里房产成本等于房产价格购买时+支付的连带利息+其他费用。在计算房地产增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房产现价除以结婚时的价格来直接得出升值率。 “其他费用”是指交易中涉及的费用,属于购买房屋的必要费用,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成本的依据不是交易,而是长期使用房产所产生的费用;第二步,计算非房产登记方得到的补偿,即联名贷款还款部分乘以房产增值率,其中一半就是应补偿的金额。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时,应注意计算时间的确定。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的增值,不包括婚前的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我们还应该考虑两种情况下的修正问题。第一,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时,只有夫妻共同偿还的利息可以计入房产成本,但20年、30年未还的贷款不能计入房产成本。房地产成本。利息是包含在成本中的,否则就会出现非财产登记方不能享受后续可能的升值收益,而要实际承担成本的情况。所有利息都会导致赔偿金额减少的不公平结果;其次,如果一方在结婚前购买房产一段时间后,在计算房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房产的价格为计算依据,购买房产时的价格不能作为依据。因为从购买房产到结婚时的房产增值收入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上述分步计算方法简洁、易懂、易于操作黄江镇律师,为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参考方法。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在分割离婚纠纷财产时,不仅要了解“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以及相应增加的财产价值”,还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财产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利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决定。也就是说,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并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是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的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有时会遇到房价下跌的情况。例如,当以较高价格购买房产时,夫妻俩在婚后共同偿还了几年的贷款后,离婚时房产的现值比最初购买时下降了。面对这种房产没有升值甚至负增长的情况,我们认为产权登记一方必须补偿另一方至少连付贷款本息的一半。原因有二:一是一方在婚前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位置、楼层和朝向是买家自己的选择。对方只是婚后参与还贷,所以购房者自然要承担房价的下跌。二是离婚时财产归登记财产权的一方。如果仅用于居住而不是投资,房价的暂时下跌不会对房产造成实质性损失。

4.【适用法律解释】

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时,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金额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等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数额乘以通过房地产增值率。所谓房地产增值率,就是房地产的现价除以房地产成本。房产成本包括购买时的房产价格+联名贷款利息部分+其他费用(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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