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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保障共用部位与设施设备维修使用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用于住宅维护的特殊维修资金的管理措施
(2007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5号法令将于2008年2月1日生效)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加强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的管理,确保维护和正常使用常见的住宅零件,共同设施和设备,并维护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财产法和“财产管理法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制定这些措施。
第2条这些措施应适用于用于商业住房和售后公共住房特殊维护资金的存款,使用,管理和监督。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特殊住宅维护资金是指专门用于维护,更新和翻新住宅普通零件以及保修期后共享设施和设备的资金。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住宅财产的共同部分是指单个住宅房屋的所有者或单个住宅房屋的所有者共享的部分,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法规,法规和规定,与结构相关的非住宅所有者房屋销售合同。它们通常包括:粉底,承载墙,圆柱,梁,地板,屋顶以及室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共享设施和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销售合同,由住宅所有者或住宅所有者以及相关的非住宅所有者共享的辅助设施和设备。它们通常包括电梯,天线,照明,防火设施,绿色空间和道路。它们通常包括电梯,天线,照明,防火设施,绿色空间和道路。 ,路灯,沟渠,游泳池,井,非商业停车场车库,公共福利文化和体育设施以及用于共享设施和设备的房屋。
第4条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管理应执行特殊帐户存储的原则,特殊目的的特殊资金,所有者决策和政府监督。
第5条国务院的建筑部与国务院财务部门负责国家住宅特殊维护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县一级或高于县级的当地人民政府的建设(房地产)应与同一级别的金融部门一起对其行政区域内的特殊住宅维护资金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2章存款
第6条以下财产的所有者应根据这些措施的规定存入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
(1)住宅,除了一个所有者拥有并且不与其他物业共享常见的零件或设施和设备;
(2)与住宅社区外的单个住宅结构相关的住宅社区或非住宅建筑物的非住宅建筑物。
如果前一段中列出的物业是出售公共住房,则销售部门应按照这些措施的规定存入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
第7条商业住宅建筑物和非住宅所有者的所有者根据自己拥有的财产的建筑区域存放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每平方米建筑区域存放的住宅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第一阶段的数量是每平方米的当地住宅建筑和安装项目。成本的5%至8%。
市政当局人民政府,市政当局和县的建设(房地产)当局应根据该地区的情况合理地确定并宣布每平方米建筑区域中存入的第一批住宅特殊维护资金的金额,并根据该地区进行调整及时的方式。
第8条:如果出售公共住房,则应按照以下规定存放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
(1)所有者根据自己拥有的财产的建筑区域存入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每平方米建筑区域存入的第一个住宅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数量是当地住房改革成本价格的2%。
(2)销售部门将以销售费从销售费中从销售费中撤回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价格为多层住宅房屋的价格不少于销售费的20%,而高层住宅不少不到销售费的30%。
第9条所有者存入的特殊住宅维护资金属于所有者。
从出售公共住房中收取的特别住宅维护资金属于公共住房。
在成立所有者会议之前的第10条,商业住宅所有者和非住宅所有者存入的特别住宅维护资金应由市政,市政和县人民政府的建筑部(房地产)部门管理政府。
市政,市政和县人民政府的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将其定位的商业银行委托为特殊账户,用于在其行政区域内用于住宅的特殊住宅维护资金,并开设一个特殊帐户用于特殊帐户管理银行中的住宅维护资金。
开设一个特殊的住宅维护基金帐户,应根据财产管理区域和房屋门数帐户设置帐户;如果未指定财产管理区域,则应根据建筑单位设置帐户并说明房屋号码。会计。
在成立所有者会议之前的第11条,已出售的公共住房特殊维护资金应由市政黄江镇律师,市政和县的财务部门管理,直接在中央政府或建筑下(房地产) )财产所在的市政政府的主管部门。
负责管理公共住房特殊维护资金的部门应委托其所在的商业银行作为其行政区域公共住房特殊维护资金的特殊帐户,并为特殊维护资金开设一个特殊帐户用于特殊帐户管理银行中的公共住房。 。
在为公共住房的特殊维护资金开设特殊帐户时,应根据销售单位设置帐户并根据建筑物进行分配;其中,所有者存入的特殊住宅维护资金应根据房屋门号设置。
第12条商业住宅的所有者应将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第一阶段存入特殊的住宅特殊维护基金帐户,然后再完成房屋入住程序。
出售的公共住房的所有者应将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第一阶段存放到特殊帐户中,以提供用于公共住房的特殊维护资金,或将其交给销售部门,以将其存入特殊的帐户中,以获取特殊维护资金,以便在完成之前进行公共住房的特殊维护资金签到程序。
公共住房销售部门应将撤离的特殊住宅维护资金存入特殊帐户,以在收到房屋销售费之日起30天内的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用于公共住房。
第13条如果不按照这些措施的规定存入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第一阶段,则开发和建筑部门或公共住房销售部门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买者。
第14条:特殊帐户管理银行并代表众议院收取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销售单位应签发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票据,由财政部或省份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部或金融部门统一监督和市政当局直接在中央政府下。
第15条成立了所有者会议后,所有者存入的特别住宅维护资金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转让:
(1)所有者会议应将一家商业银行委托在当地的一家商业银行,以作为物业管理领域内住宅特殊维护资金的特殊帐户管理银行,并在特殊帐户管理中开设特殊帐户的住宅特殊维护资金银行。
开设特殊的住宅维护基金帐户时,应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帐户,并应根据房屋门号设置帐户。
(2)所有者委员会应将市政府,市政和县人民政府的建设(房地产)通知中央政府下的建设(房地产);如果涉及出售公共住房,它将通知该部门负责管理公共住房的特殊维护资金。
(iii)市政,市政和县人民政府的建设(房地产)部门直接在中央政府或负责管理公共住房特殊维护资金的部门下,应通知特殊帐户管理银行,将其带入该物业的所有者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的管理区域。存入住宅特殊维护资金的书籍余额将转移到业主会议开设的住宅特殊维护资金帐户,相关帐户将转移给所有者委员会。
第16条的帐户管理部门转让特别住宅维护资金后,应由业主会议决定。业主会议应建立特殊的住宅维护基金管理系统。
业主会议开设的特别住宅维护基金帐户应受到当地市政,市政和县人民政府的建筑(房地产)部门的监督。
第17条如果所有者单独帐户的特殊住宅维护资金余额不到第一阶段的存款的30%,则应及时续签付款。
如果建立了所有者会议,则续签计划应由所有者会议决定。
如果未建立所有者会议,则应由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下的市政,市政和县人民政府的建筑部(房地产)部门制定具体续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在同一金融部门结合等级。
第三章使用
第18条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应专门用于在住宅公共区域的保修期以及共同设施以及共同设施和设备之后对普通零件以及共享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和翻新,并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19条使用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应遵循便利,速度,开放性和透明度的原则,以及受益人和承担者之间的一致性。
第20条应按照以下规定分配公共零件以及共享设施以及共享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翻新成本:
(1)根据各自的房地产建筑区域的比例,应分配商业住房和商业住房与非住宅之间的普通零件以及商业住房与非住宅之间的公共设施以及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翻新成本。
(ii)公共住房销售销售的公共零件以及共同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翻新成本应由相关所有者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共享;其中,所有者应承担责任,然后相关所有者将根据各自财产所有权的比例共享财产建筑区域。
(3)公共住房与商业住房或非居住住房之间的普通零件以及共同设施以及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翻新成本应根据建筑区域的比例首先分配给每个相关财产。其中,售后公共住房应分担的费用应由相关所有者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分配,按照存放的特别住宅维护资金的比例。
第21条如果住宅建筑的维护,更新和翻新公共零件以及共同设施以及设备涉及未售出的商业住房,非住宅住房或公共住房,则开发和建筑单位或公共住房部门应与未售出的商业相符住房或公共住房公司的建设区域与维护,更新和翻新成本共享。
第22条如果将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转移到业主会议上进行管理,则需要使用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应根据以下程序处理以下程序:
(1)财产服务企业根据维护,更新和翻新项目提出建议;如果没有财产服务企业,则相关所有者应使用建议;
(2)所有者在住宅特殊维护基金中的独家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其所有者的所有者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占总数讨论和通过使用建议的人数;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所有者组织和实施使用计划;
(iv)房地产服务企业或相关财产所有人应申请当地市政,市政和县人民政府的建筑(房地产)主管部;其中,如果使用特殊的公共住房维护资金,则应对公共住房的特殊管理负责公共住房的管理。维护资金应申请补贴;
(5)在市政,市政和县人民政府或负责管理公共住房特殊维护资金的市政,市政和县人民政府的建筑(房地产)部门批准后,将发出转让住宅特殊维护资金的通知到特殊帐户管理银行;
(vi)特殊帐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的特殊住宅维护资金转交给维护单位。
第23条如果将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转移到所有者会议上进行管理,并且需要使用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则应处理以下程序:
(i)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使用计划,其中应包括计划进行维护和续签,翻新,成本预算,支出范围,危害住房安全等紧急情况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情况。方法等;
(2)所有者会议根据法律通过了使用计划;
(iii)财产服务企业组织和实施使用计划;
(4)物业服务企业应使用相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特别的住宅维护资金;其中,如果使用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用于公共住房,则应向负责管理公共住房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部门提交。
(5)所有者委员会应根据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并同意,并将其提交给中央政府下方的市政,市政和县人民政府的建筑(房地产)当局;如果使用用于公共住房的特殊维护资金,则负责管理公共住房特殊维护资金的部门应由负责管理公共住房特殊维护资金的部门审查和批准。 ;如果中央政府或负责管理公共住房特殊维护资金的市政,市政和县人民政府的建设(房地产)部计划,应命令纠正问题;
(vi)所有者委员会和负责管理公共住房特殊维护资金的部门向特殊帐户管理银行发出了通知,以转让用于住宅住房的特殊维护资金;
(7)特殊帐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的特殊住宅维护资金转移给维护单位。
第24条如果紧急情况(例如危害房屋的安全性),并且需要立即通过房屋的共享零件和共同设施和设备进行修理,更新和翻新,则应根据以下内容提供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规定:
(1)在将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转移到业主会议上以进行管理之前,应按照第22条第4段,第5段和第6段的规定进行处理;
(2)在将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转移到业主会议上后,应按照第23条第4段,第5段,第6段和第7段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在上一段发生后,未根据法规实施维护,更新或翻新,则在中央政府直接在中央政府下的市政,市政和县人民政府的建设(房地产)部门可以代表其他人组织维修。 ,并且维护成本将包括在相关所有者的住宅建筑的特殊维护资金中。 ;其中,如果涉及出售公共住房,则还应将其包括在公共住房的特殊维护资金中。
第25条以下费用不得包括在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中:
(1)根据法律,应由建筑部门或建筑部门承担的共同住宅零件以及共享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翻新成本;
(2)管道和设施的维护和维护成本,例如供水,电源,天然气供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应由法律根据法律承担;
(3)人工损坏对普通零件的损坏所需的维修费用,以及住宅建筑的共同设施和设备应由当事方承担;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公共住宅零件以及共享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维护成本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
第26条关于确保正常使用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前提,可以使用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来购买国库券。
为了使用住宅特殊维护资金购买国库券,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上购买新发行的主要市场债券,并保持到期。
如果使用所有者存放的特殊住宅维护资金购买了财政债券,则应获得所有者会议的批准;如果未建立所有者会议,所有者的专有部分应获得所有者会议,其总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人数。上面的所有者都同意。
如果您使用从出售公共住房中撤回的特殊住宅维护资金,则必须根据销售部门的财务隶属关系获得同一级别的金融部门的批准。
禁止使用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从事债券债券回购,委托金融管理业务或使用购买的财政债券来承诺,抵押贷款和其他担保。
第27条应将以下资金转移到特殊的住宅维护资金中,以滚动进出:
(1)对特殊住宅维护基金的存储兴趣;
(2)使用特殊住宅维护资金购买国库券的赞赏收入;
(3)如果住宅普通零件,共享设施和设备用于业务,则所有者的收入不得通过所有者的会议否定;
(iv)在废弃住宅共享设施和设备后回收了剩余价值。
第4章监督和管理
第28条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时,所有者应向受让人解释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存款和余额东莞黄江律师,并签发有效的证书。房屋家庭注册中的特别住宅维护资金应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
受让人应访问特殊帐户管理银行,以处理转让住宅特殊维护资金,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等的注册程序。
第29条如果丢失了房屋,则应根据以下规定退还特别的住宅维护资金:
(1)房屋帐户中盈余的特殊住宅维护资金将退还给所有者;
(2)房屋出售单位存入的住宅特殊维护资金的书籍余额将退还给房屋出售单位;如果不存在房屋出售单位,则应根据房屋出售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没收同一级别的财政部。
第30条市政当局,市政当局和县的主管部门,以及负责管理公共住房特殊维护资金的部门和所有者委员会应与特别帐户管理银行的特殊维护资金进行检查,至少一次一年,所有者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宣布以下情况:
(1)押金,使用,增值收入和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余额的总数;
(ii)所产生支出的项目,支出和共享;
(3)在所有者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帐户中,存款,使用,增值收入和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余额;
(iv)与特殊住宅维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如果所有者或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对宣布的情况有异议,他可能会要求审查。
第31条特别帐户管理银行应每年至少每年至少一次向负责市政,市政和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的部门发送住宅特殊维护基金声明,该部门负责管理特殊维护公共住房和业主委员会的资金。
市政府,市政当局,市政当局和县的主管部门直接在中央政府下,负责管理公共住房特殊维护资金的部门以及对基金帐户中的变更有异议的所有者委员会,可能需要特殊帐户管理银行审查它。
特殊帐户管理银行应建立一个特殊的住宅维护基金查询系统,并接受所有者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的查询,对使用,增值收入以及住宅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账面余额。
第32条根据法律,管理和使用特殊住宅维护资金应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33条特殊住宅维护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应遵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财务部应加强对住宅特殊维护资金收入和支出的会计系统的财务管理和实施的监督。
第34条的购买,使用,保存和验证管理专用票据的特殊维护资金应按照财政部以及各省,自治区和市政府的人民政府的相关法规进行。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应受到金融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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