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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两会靳东建国家遗嘱库建议引热议,老龄化下继承纠纷凸显

时间:2025-06-04 19: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2025年,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靳东提出的“构建国家遗嘱档案库”的提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在微博热搜榜上攀升至第二位。

这位享有盛誉的演员、中国煤矿文工团的资深成员热切期望,遗嘱库能够像“110”“119”“120”等紧急求助电话那样,深入人心,成为老龄化社会的“保护伞”。靳东的提议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关键在于处理“身后事”这一问题,是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揭示,2024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3.1亿,这一比例在全国总人口中占据了22%的份额。面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继承纠纷案件的数量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

近期,两起无人继承的遗产争议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在上海,一位独居老人葛先生不幸突然去世,其堂弟继承了包括130万元存款和保险金在内的财产,而剩余的300万元遗产和一套房产则归入了国家财产;同样在北京,一位41岁的赵女士因病离世,留下了数百万元的遗产,部分亲属继承了她的银行存款和抚恤金,而她名下的房产也已被国家接管。

法院的裁决普遍关联到新兴的“遗产管理人”体系,同时,以民政部门作为保障措施,还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涉事者在生前均未设立遗嘱。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面临老龄化、人口减少以及空巢现象的叠加效应,遗产继承问题已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而是逐渐转变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且继承纠纷已占据家事案件的主体地位。

在一定程度上,预先设立遗嘱不仅能够清晰界定财产的分配途径,而且有助于大幅度降低未来可能出现的争执以及相关的社会开支。另外,为了解决无继承人遗产的问题而建立的遗产管理机制,亦是一项关键的制度革新。

遗嘱对遗产分配非常关键

上海一位年逾古稀的葛先生不幸于家中去世,身后遗留下一笔价值430万元的遗产和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二室一厅住宅,均无人继承。在这笔遗产中,有300万元现金和那套房产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无主财产,最终被国家接管。

2025年1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并非孤例。近期,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遗产继承争议案。赵女士,年方41,因病离世,身后遗留了价值数百万元的遗产,其中包括位于昌平区的一套房产、银行存款以及抚恤金等。由于赵女士生前未曾立下遗嘱,且没有明确指定的继承人,她的父母亲的兄弟姐妹们为此对簿公堂,双方均声称已尽到了赡养义务,遂提出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经过核实相关事实,判定赵女士所拥有的房产归国家所有,并由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负责管理;至于她的银行存款和抚恤金,则依照原告的援助情况,由叔叔、姑姑、舅舅、姨妈等人共同继承,其中叔叔继承了20%的份额,其他亲属各自继承了10%。

在这两起案件里,房屋最终被判定归国家所有。有人对此感到困惑,不明白为何亲属不能继承这些房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我们首先要考察的是被继承人的户籍属性。若被继承者在世时属于某一集体组织的成员,且不存在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那么其遗产将归属于该集体组织;反之,若被继承者生前并非集体组织的一员,那么此类遗产通常会被国家收回,并用于公共福利事业。这是中华遗嘱库的创始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遗嘱库项目办公室主任陈凯在接受《财经》采访时所阐述的观点。中华遗嘱库项目于2013年正式开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牵头并负责,旨在倡导遗嘱文化融入每一个中国家庭。

北京市黄江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同时也是北京大成黄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张慧敏在接受《财经》采访时指出,根据实际操作经验,在中国出现的无人继承的案例中,遗产普遍是房产、存款等家庭核心资产,且这些资产的价值相对较高。

上海与北京的这两起案件,其遗产纠纷的焦点集中在房产与现金上。依据现行的法律条文,关于无继承人遗产的归属问题,明确指出遗产应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当然,若存在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较多赡养行为的人,法院可依据“酌情分得遗产”的原则进行处理。在这两个案例中,葛先生的堂弟夫妇以及赵女士的叔姑舅姨等人,就因符合条件而得到了法院酌情分配的部分遗产支持。

北京声驰黄江律师事务所的崔传龙律师在接受《财经》杂志采访时指出,是否将遗产收归国有,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继承人的资格和继承的先后次序,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位列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则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当继承行为启动时,应首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不参与继承。若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未能继承,则转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陈凯指出,遗嘱在遗产的划分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上述案例中,若继承人已设立合法且有效的遗嘱,遗产将依照遗嘱的规定进行分配,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将依法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由此可见,提前制定遗嘱不仅能够清晰界定财产的分配途径,而且有助于大幅度降低可能出现的争议以及社会成本。

为什么人们不愿立遗嘱

在传统观念里,提及死亡被视为一种忌讳,设立遗嘱更常被视为不祥之兆,故而许多人对此话题避而不谈。

位于湖南长沙岳麓区的冯先生,年事已高,独自居住。他的双亲已故,身边无妻无子,仅有一兄一姐相伴。冯先生在长沙生活已久,而他的兄姐则居住在农村,彼此间来往不多。现年67岁的冯先生健康状况每况愈下,频繁入院接受治疗,每次住院都由他的侄子或外甥(即兄姐的儿子)悉心照料。

二月末的一个日子,冯先生不幸再次遭遇疾病袭击,状况紧急,医生在深夜时分通过电话告知家属需签署“病危通知单”。晚辈们在接到电话后顿时慌乱不已,幸而最终并未发生意外,冯先生在入院治疗十几天后顺利出院。

据调查,冯先生始终不愿与家人谈及“身后之事”,即便在生命垂危之际,有亲人主动提起关于抚养和照顾的问题,他亦只是转移话题。冯先生自认为“身体状况依然良好”。

冯先生的想法并不鲜见。

张慧敏指出,遗嘱确实可以大大减少遗产方面的争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主动设立遗嘱的人数却十分稀少。

这种现象的成因中,文化上的忌讳占据着首要位置。众多长者习惯于将遗嘱与“死亡”紧密相连,他们觉得预先安排这类事宜是不吉利的,甚至还有担忧这可能会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家庭关系的微妙性同样对遗嘱的推广造成了障碍。比如,在拥有多个子女的家庭里,父母往往忧虑遗嘱中的分配方案会被错误解读为“偏心”,这样的误解可能会加剧家庭内部的矛盾。

此外,法律知识的欠缺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有些人错误地以为“法定继承便能自动解决”,或者对遗嘱所必须满足的形式条件(比如代书的要求、见证人的要求等)缺乏必要的认识,这使得遗嘱的有效性变得不确定。这些心理上的误区和现实中的障碍,共同构成了阻碍遗嘱普及的“无形的障碍”。

张慧敏有过与一位企业家交往的经历,这位企业家因对提及死亡话题感到忌讳,所以拒绝立下遗嘱。不幸的是,他突发疾病离世,随后,他的原配子女与现任配偶之间爆发了持续数年的继承纠纷,这一事件严重削弱了企业的资产。在执业生涯中,张慧敏还遭遇了一位客户,这位客户因忧虑其他子女对将房产留给长期照顾自己的小女儿感到不悦,最终选择了缄默不言。结果,遗产依照法律规定被分割,而付出最多的小女儿却在法庭上被指责为企图独吞父母全部财产的人。

张慧敏指出,目前我国正面临老龄化、少子化以及空巢化等多重趋势的叠加,遗产继承问题已不再是单纯的家族内部事务,而是逐渐转变为一个社会性的公共话题。根据数据统计,我国独居和空巢老人的总数已超过1.2亿。在这些老人中,有一部分人因为未婚、离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或者法定继承人已经去世,而且他们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东莞黄江律师,继承人缺失的问题日益显现,无人继承的遗产问题也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尽管尚无全国性继承纠纷案件的具体统计数据,但相关案件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已从多份法院发布的通报中略见端倪。以北京某法院2022年6月发布的通报为例,自《民法典》施行至今,该院共审理了1022起家事案件,其中继承纠纷案件占29%,而分家析产、赡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执行异议之诉等其他类型的家事纠纷则占据了25%的比重。继承纠纷已经成为家事案件的主流类型。

为什么有的遗嘱会无效?

许多人片面地以为,一旦存在遗嘱或遗赠,便能够彻底规避继承上的争执,以及防止遗产最终被国家接管。

对此,陈凯表示,上述观点存在误区。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国家接管遗产的条件是“既无继承人亦无受遗赠人”。如果遗产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已经通过合法的遗嘱或遗赠方式被指定,并且这些人已经明确表示接受,那么遗产就不会被国家接管。

然而,如果遗嘱失去效力、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或者继承人失去了继承资格,遗产仍有可能因为无人提出主张而被国家接管。比如,当遗嘱没有明确指明继承人、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或者受遗赠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表达接受意愿时,遗产最终可能会归入国家所有。

《财经》报道指出,在继承权争议的案件中,频繁出现遗嘱无效的现象。2023年,北京一家法院公布信息,从《民法典》实施到2023年6月底,该法院审理的继承案件中,确认遗嘱有效者有92份,而判定无效的遗嘱则有22份,无效比例接近20%。在这些无效遗嘱中,大约七成是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而被认定为无效。

崔传龙指出,现有的遗嘱形式涵盖自撰遗嘱、他人代笔遗嘱、电子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以及遗嘱信托。然而,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若条件允许,最理想的做法是制作一份公证遗嘱,并且应当在被继承人的行为能力尚存,或者说身体状况尚佳之时,提前做好相应的安排。

法官进一步阐释,一份遗嘱要想具备法律效力,必须同时符合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的要求。具体来说,形式要件涉及法律对遗嘱格式等方面的规定,而实质要件则涵盖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相关财产拥有处置权、遗嘱中的意愿表达必须真实以及遗嘱内容需详尽且清晰等条件。

上述北京某法院判定为无效的22份遗嘱中,有15份因未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而被认定为无效,另外3份则因为无法证实遗嘱的真实性而作废,还有1份由于缺乏对他人财产的处分权而无效,剩下的3份则是因为遗嘱内容存在缺陷而被宣布无效。

陈凯指出,确实有不少人提出疑问,是否可以在家中自行撰写遗嘱?然而,他并不推荐这么做。据相关统计数据,在我国审理的遗嘱继承案件中,高达60%的遗产争议源自遗嘱的无效性。

陈凯指出,自书遗嘱的效力存在不足之处。首先,遗嘱设立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疑问。《民法典》明确要求,设立遗嘱者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然而,由于自书遗嘱往往缺少专业的精神状态评估,设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常常引发争议;其次,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存在缺陷。遗嘱系一严肃法律文书,若书写失误,极易导致争议,甚至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再者,确认遗嘱真伪亦属不易。立遗嘱人一旦离世,其继承人携带遗嘱办理继承事宜时,往往面临诸多疑问,诸如遗嘱是否由立遗嘱人亲笔所写,立遗嘱时其精神状态是否稳定,亦或是对遗嘱内容是否遭到篡改产生怀疑。若证据不足,常引发争执,或许会致使遗嘱被判定为无效。

在设立遗嘱的过程中,应当挑选资质优良的机构或组织,例如公证机构或中华遗嘱库,进行遗嘱的订立。这样做不仅能够确保个人意愿得到有效维护,同时也是对家庭成员的一种责任担当。陈凯如是说。

立遗嘱不只是年轻人的事

在2023年5月的一个宁静午后,中华遗嘱库广东首个登记站点的工作人员杨娟接到了一通电话。电话那头,94岁的谭先生语气平和而坚定,他说:“我想设立遗嘱。”

杨娟透露,谭先生及其妻子昔日在广州打拼,退休后选择迁往香港定居。2019年年底,谭先生携妻子来广州咨询有关遗嘱事宜,然而,受疫情影响,办理一直推迟,最终未能如愿。不幸的是,三年后,谭先生的妻子因病去世,为了实现妻子的遗愿,谭先生再次踏足广州,成功办理了财产分配的遗嘱,并顺利取得了身份证大小的遗嘱证明。

中华遗嘱库公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3年度)》揭示,每年立遗嘱的人数持续上升,2013年仅6804人,自2016年以来,每年立遗嘱的人数大致维持在4万左右,2023年更是创下新高,立遗嘱人数超过6万。从统计数据来看,立遗嘱的人数逐年增加,且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

陈凯表示,年轻化只是表象,背后其实反映出了社会结构的变化。

财产的种类正变得越来越丰富多样。在此背景下,不动产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资产配置的格局正在发生改变。与此同时,新型金融资产,如证券基金和保险产品,经营类资产,包括公司股权和知识产权,以及数字资产,也就是虚拟财产,它们在遗嘱规划中的需求正迅速上升。以虚拟资产为参照,从2017年到2023年,相关遗嘱的数量增长了将近八倍,微信、支付宝以及游戏账户等均被纳入了遗产分配的范围。在2023年,一位知名博主借助中华遗嘱库平台设立遗嘱,将自己的百万粉丝账号指定由好友继承。

再者黄江镇律师,财富的积累和人口的迁移日益频繁,导致财产的分布常常横跨多个地区。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继承程序可能不尽相同,这就使得跨地区、跨区域的财产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因此,预先制定遗嘱,明确财产的分配方案,能够有效减少因地域差异造成的继承纠纷,从而保障财产的平稳传承。

《白皮书》揭示,在“80后”所立遗嘱中,高达97.5%的内容与房产相关,超过一半的比例即52.9%涉及银行存款,另有14.3%提到了证券基金,以及13.4%关注到了公司股权。“90后”和“00后”群体中,银行存款是他们主要的资产形式,其中81.8%的“90后”遗嘱制定者以及94.4%的“00后”遗嘱制定者都将存款纳入了遗嘱内容。在“90后”的遗嘱中,房产紧随银行存款之后,占据了73.4%的比例,然而,只有3.7%的“00后”遗嘱制定者将房产纳入了遗嘱。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已有明文。据此,公民个人的合法虚拟财产均能成为遗产的一部分。《白皮书》中的统计数字表明,在“90后”立遗嘱者中,有21.5%的人将虚拟财产纳入遗嘱,而在“00后”立遗嘱者中,这一比例则达到19.7%,均超过了“80后”立遗嘱者的12.7%。

陈凯指出,当下年轻一代的婚姻观念愈发多元,这无疑给婚姻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同时,这也让老年人对自身财产的传承问题感到忧虑。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立遗嘱以保障家庭财产的安全。特别是对于家庭结构较为复杂的群体,遗嘱更是防止继承纠纷的重要手段。

《白皮书》揭示,2017年至2023年间,未婚及不婚者立遗嘱的人数由101人稳步攀升至708人;性别分布上,女性占据了近七成(69.86%)的比例。未婚、不婚者立遗嘱的主要动机是“照顾父母”,而“防止财产去向不明”以及“手续简化”也是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此外,还有一部分人希望通过遗嘱将财产捐献给公益机构。

2023年,刘女士,这位年满三十五岁的女性,踏入了中华遗嘱库,在那里她亲自设立了自己的遗嘱。她拥有房产,但未婚,因此决定立下遗嘱,将她的财产赠予自己的母亲。若不幸父母均无法继承,她将把部分财产捐赠给位于她家乡的野生动物园。刘女士透露,她个人对动物情有独钟,同时认为家乡动物园在高原动物救助方面的工作颇具价值,因此她渴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张慧敏指出,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凸显的当下,提前设立遗嘱或进行遗赠对老年人财产的传承显得尤为重要。从法律角度分析,遗嘱或遗赠是确保财产按个人意愿分配的关键手段,它有助于避免因法定继承而可能产生的争议,并确保财产能够准确无误地传递给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通过预先规划,老年人能够主动摆脱旧有思想的限制,对房产、股权、金融资产等不同类型的财产进行明确划分,从而防止因继承人信息不完整或财产权属不明确而引发的继承难题。

在更深的层面上,遗嘱被视为生命教育的延续,它促使老年人对自身的财产状况进行系统性的整理,对家族责任进行深入的思考,并且通过预先指定遗产管理人、存证关键材料等专业的程序,为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建立起一道风险防控的屏障。遗嘱“打通了财产传承的最后一环”,使得财富的传承不再仅仅是“身后事”,而是转变为贯穿整个生命周期的理性规划。

“遗产管理人”如何更好发挥作用?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生效,并设立了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机制。

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遗产进行细致的盘点、妥善的保管、有效的管理和公正的分配的特定人员。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障遗产的完好无损,并且妥善处理与继承相关的各项事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选定途径涵盖了遗嘱指派、继承人的推举、共同承担以及法院的指派。特别是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这一职责将由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机构或村委会来承担。

遗产管理人负责执行“对遗产进行整理并编制遗产目录”、“对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置”、“依据遗嘱内容或相关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配”等任务。

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的主体角色,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开创了先河。自过去四年以来,遗产管理机制在处理众多遗产争议、债务问题以及继承事宜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确保了问题的妥善解决。然而,与此同时,该制度的普及与执行仍遭遇重重挑战。

陈凯强调,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生育率下降的关键举措,具有创新性。这一制度通过专业的管理手段,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处理,减少纠纷的发生,并在继承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在上述上海葛先生的遗产案件中,民政部门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依据亲属的抚养状况对遗产进行分配,这一做法既确保了抚养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公共利益的维护。然而,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多个部门的紧密合作,例如构建遗产信息共享平台、界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等,若不然,我们可能会面临“制度存在却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

张慧敏指出,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显现出至少三个主要问题。首先,遗产管理人在专业能力上存在欠缺。目前,许多遗产管理人的角色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承担,他们普遍缺乏进行财产清算、债务核查等专业技能。以某案例为例,由于村委会对房产过户流程不熟悉,导致遗产处理工作延误达两年之久。其次,遗产管理人的权责界限不够清晰。法律并未对调查隐藏资产、追讨债权等具体职权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一些管理人因顾虑可能越权而行而采取消极态度。此外,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也限制了他们的积极性。目前,法律尚未对管理人的薪酬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公益性与市场化服务的边界模糊,使得专业机构参与的热情不高。

陈凯曾用“帽子下面必须有腿”这一比喻来阐述遗产管理人制度。他指出,“帽子”象征着《民法典》中赋予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角色,“腿”则指的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所需的配套措施。

陈凯指出,当前在制度规范与执行落实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以上海的一个案例为例,当地民政部门被指派为遗产管理人,但由于缺乏清晰的管理职责权限,他们无法直接获取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资料,最终不得不通过法院进行多次沟通协调,才得以完成遗产的核查工作。

陈凯提出,要确保遗产管理人制度有效运作,核心在于制度的细致化与资源的深入分配。首先,国家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对管理人的调查权限、处置权限以及责任免除进行明确界定。其次,应当改善商业环境,为遗产管理人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再者,需培养专业的遗产管理人才,并尝试“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以培育出更多市场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实体。

张慧敏同样期望相关部门能够迅速制定遗产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她提出,应当构建遗产管理者的资质认证机制,并激励黄江律师、公证机构等专业人士参与其中;此外,还应颁布具体条例,对管理者的调查权限、处置权限以及责任免除的具体情况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借鉴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准许他们向法院申请强制调查。此外,我们还可以对薪酬体系进行优化,采取按遗产份额或固定金额的方式进行报酬发放,以此增强遗产管理者的积极性,提升各方的参与热情。“只有将制度完善与实际操作改进相结合,遗产管理者才能真正成为‘遗产守护者’。”张慧敏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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