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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总则内容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5-06-04 19:5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降低火灾带来的损害,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各单位全面承担起责任,同时鼓励公民广泛参与。在此基础上,我们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并致力于构建一个覆盖广泛、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国务院负责对全国消防工作进行领导。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承担起各自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责任。

各级政府需将消防事务纳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确保消防事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的进步相协调。

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消防事务进行监管。在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则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管理,同时,由相应级别的消防救援队伍具体执行。对于军事设施的消防管理,由其主管机构负责,消防救援队伍提供协助;至于矿井的地下部分、核电站以及海上石油和天然气设施,其消防工作亦由各自的主管单位进行监管。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在其职能权限内,依据本法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消防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每个个体与机构均应承担确保消防安全、守护消防设备、防范火灾发生以及及时报警的责任。此外,所有单位和成年人均有义务参与有组织的灭火行动。

第六条各级政府需定期举办消防知识普及活动,增强民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与重视。

各机关、团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等,均需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与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需强化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同时应积极督促、指导及协助相关单位,确保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学校和相关职业培训机构需将消防安全知识融入教育、教学和培训的各个环节。

新闻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机构,应针对公众开展有目的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需根据各自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精心策划并实施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

村委会和居委会需协助政府及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强化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与教育。

第七条我国积极倡导并扶持消防领域的科研活动与技术革新,广泛推广运用前沿的消防及紧急救援技术和设备;同时,也激励和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消防公益事业的开展。

对于在消防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机构与个人,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荣誉和物质激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将消防规划内容,涵盖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设置、消防供水保障、消防通信系统、消防车通行道路以及消防装备配置等方面,整合进城乡规划之中,同时承担起规划的具体实施和执行职责。

城乡消防安全规划若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需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优化;若公共消防设施及装备存在数量不足或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问题,则应考虑增设、改造、配备或实施技术升级。

第九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消防规划和实施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建设、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需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及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规定,对于需依照我国工程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的体制。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特定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需将消防设计图纸提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则需依照法律规定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超出前款规定的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申请获取施工许可证或提交开工报告过程中,必须提交符合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图样以及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规定,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均不得进行施工;对于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若建设单位未能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相关部门则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规定,对于需要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一旦竣工,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的申请。

对于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验收后,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同时,该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这些项目进行抽样检查。

对于依法需要进行消防检验的建筑项目,若未经过消防检验或检验结果不合格,则不得投入使用;而对于其他建筑项目,若在依法进行的抽查中不合格,也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规定,关于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以及抽查的具体实施措施,均由我国国务院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主管部门来制定。

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聚集场所正式投入使用或开始营业之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采用告知承诺的管理方式。在此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申请,承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承诺及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消防部门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若资料完备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予以批准。消防部门需依照消防技术规范和行政规章,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承诺进行及时核实。

申请人若决定不采取告知承诺制来办理相关手续,消防部门需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之内,依照消防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则,对场地进行细致的审查。审查结果显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消防部门应予以批准。

公共场所若未获得消防救援部门的批准,不得投入使用或进行商业活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规定,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等机构,必须承担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确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操作规范,并编制灭火及紧急疏散计划。

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工具,设立消防安全标识,同时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以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且有效的状态。

每年需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查,以保证其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检查的记录必须详尽且准确无误,并需妥善存档以供日后查阅。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行,同时确保防火防烟分区及防火间距均达到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消防部门需对那些火灾风险较高,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引发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机构或企业,进行重点消防安全管理。此类单位需被列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同时,应急管理部门需将这些单位信息上报给同级人民政府,并办理备案手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仅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而且还需承担以下额外的消防安全责任: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并执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任务。

设立消防档案,明确消防安全的关键区域,布置防火警示标识,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员工开展入职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定期举办消防安全知识讲座以及消防应急演练活动。

第十八条规定,若一座建筑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管理或使用,必须清晰界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同时需指定责任人,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车通道实施集中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共用的消防设备进行保养和监管,同时提供消防安全防护服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不得与住宅区域同处一栋建筑之中,且必须与住宅区域保持一定的安全间隔。

若同一建筑物内设有生产、储存或经营其他物品的区域,该区域与居住区应共同遵守国家规定的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规定,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东莞黄江律师,主办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同时,他们还需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计划,并组织相关演练活动。此外,主办方还需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的分配,指定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备、完好且能正常使用。同时,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以及消防车通道均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定,严禁在存在火灾和爆炸风险的区域吸烟或点燃明火。若因施工等特殊状况必须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依照规定提前完成审批流程,并实施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同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

从事焊接、切割等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人员,以及负责操作自动消防系统的相关人员,务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专用车站、码头时,必须遵循消防技术标准。同时,对于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它们的位置选择必须满足消防安全需求,并且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相关规定。

对于已经设立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专用车站、码头,以及那些充装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站点、供应站点、调压站点,若它们不再满足前款规定的要求,地方政府需牵头,并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彻底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以及销毁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进入涉及生产与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地时,务必遵守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严禁非法携带此类危险品进入公共区域,亦不得携带此类物品乘坐任何公共交通设施。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设备需遵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若缺乏国家相关标准,则须遵循行业标准。严禁生产、销售或使用质量不达标的消防设备,亦不得使用已被国家正式宣布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性的产品认证的消防设备,必须经过持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强制规定进行认证并合格,方允许进行生产、销售以及使用。负责制定并公布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的,是国务院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部门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协作完成。

新研发的消防产品若尚未确立国家或行业标准,其生产、销售与使用需遵循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规范。只有经过技术鉴定,确认其满足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后,方可进行上述活动。

根据本规定,凡通过强制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达标且合格的消防设备,国务院应急管理主管部门需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需依据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筑构件、建筑材料以及室内装修和装饰材料在防火性能上必须达到的国家标准要求;若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则需遵循行业标准。

在人员密集的室内空间进行装修和装饰时,必须遵循消防技术规范,选用不燃或难燃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器产品以及燃气用具的生产标准必须满足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

电器产品的安装、燃气用具的使用,以及相关线路和管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均需严格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破坏、挪用,亦不得私自拆解、停用。同时,禁止对消火栓进行埋压、圈占或遮挡,以及占用防火间距。此外,不得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不得安装任何可能妨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机构,需确保消防供水、通信设施以及消防车通道等关键消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且有效的状态。在道路施工或发生停电、停水、通信线路被切断等可能妨碍消防队灭火救援行动的情况下,相关单位必须提前向当地的消防救援部门发出通知。

第三十条规定,地方政府需强化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并实施策略以提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水平,同时负责组织构建并推动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规定黄江镇律师,在农业丰收时节、森林草原防火时段、重要节假日以及火灾易发季节,地方政府需组织进行有目的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实施防火措施,并执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需对村委会和居委会在消防工作中的群众活动给予指导、扶持与协助。村委会和居委会需指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并负责制定防火安全守则,同时执行防火安全巡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支持并引导公众聚集区域及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同时,也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承保此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工作时,必须满足从业要求,其从业人员需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同时,这些机构需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执业规范,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达标。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政府需强化消防队伍的构建,依据经济社会的进步需求,构建多样化的消防队伍,提升消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进而提升火灾的预防、扑灭以及紧急救援的效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依照国家相关要求设立国家综合性的消防救援队伍和专职消防队伍,同时,还需依照国家标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负责火灾的扑救任务。

乡镇政府需依据当地经济状况和消防工作需求,设立专门的消防队伍以及志愿者消防队伍,负责火灾的扑救任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综合性的消防救援队伍和专职消防队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执行重大灾害事故的救援任务,以及以抢救人员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各类应急救援行动。

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综合性的消防救援队伍和专职消防队伍需充分发挥其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的核心作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队伍需开展专业技能的培训,确保装备和器材的配备与维护保养,以此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整体能力。

第三十九条规定,以下机构需设立专门的消防队伍,负责其内部火灾的扑救任务: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提及之外,那些火灾风险较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距离较远的其他规模较大的企业;

位于较远距离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之外,且被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其管理职责由特定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消防专职队伍的组建需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同时需向所在地消防救援部门提交申请,并接受其审查与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委、居委会等组织,根据实际需求,可设立志愿消防队伍等多样化的消防队伍,并积极组织群众参与自我防护和互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规定,消防救援部门需对专业消防队伍、志愿者消防队伍等消防力量实施业务辅导;在应对火灾扑救任务时,有权调遣指挥专业消防队伍参与火灾的扑救行动。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火灾的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计划。同时,要构建应急响应与处理体系,确保火灾扑救及救援行动中所需的人力、物资等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十四条:一旦有人察觉到火灾发生,必须迅速拨打报警电话。所有单位和个体均应无条件协助报警,不得妨碍报警行为。同时,严禁任何人恶意报警。

在人员众多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该地点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迅速展开行动,组织并引导所有在场人员迅速撤离。

一旦发生火灾,相关单位必须迅速集结力量进行灭火。周边单位亦应提供必要的援助。

消防部门在接到火灾报警后,需迅速出动,抵达火灾发生地,对被困人员进行救援,消除安全隐患,并全力进行灭火工作。

第四十五条规定,消防部门需统一调度并指挥火灾现场的灭火行动,同时必须把保障遇险者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了拯救人员生命和保障关键物资安全,同时遏制火势扩散,必须对火灾现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进行拆除或损坏处理。

(六)需协调供水、电力、燃气、通讯、医疗救援、交通运输以及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火灾扑救与救援行动。

鉴于扑救火灾的紧迫需求,相关地方政府需及时派遣人员、调配必需的物资以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十六条国家综合性的消防救援队伍以及专职消防队伍在处理火灾之外的各类重大灾害事故时,其应急救援行动将由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统一指挥和领导。

第四十七条规定,消防车辆与消防船只在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只要确保安全,便不受速度、路线、方向及指挥信号的约束。在此情况下,其他车辆、船只及行人需主动避让,不得擅自插队或超车;同时,收费公路和桥梁对消防车辆和消防船只的通行将免收费用。交通管理人员有责任确保消防车辆和消防船只能够快速通过。

前往火灾或紧急救援现场的消防员及其所携带的消防设备和物资,若需通过铁路、水路或航空进行运输,相关单位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四十八条规定,消防车辆、消防船舶以及消防工具、装备和设施,严禁被用于与消防及紧急救援任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综合性的消防救援队伍以及专职消防队伍在执行扑灭火灾和应急救援任务时,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单位所属的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在扑灭其他单位火灾过程中所消耗的燃料、灭火药剂以及各种器材和装备,将由火灾发生地的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在扑救火灾或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中受伤、残疾或牺牲的人员,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抚恤待遇。

第五十一条,消防部门在必要时可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锁,并承担起查明火灾起因和评估火灾损失的责任。

火灾被成功扑灭之后,涉事单位及其相关人员需遵照消防部门的指导,对现场进行妥善保护,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真实地提供所有与火灾相关的信息。

消防部门依据火灾现场勘查、调查结果以及相关检验和鉴定的结论,迅速编制火灾事故的认定文件,此文件作为处理火灾事件的凭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执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度,并对所属政府部门执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状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需依据各自系统的特性,有计划地执行消防安全巡查,并迅速推动火灾风险点的整改工作。

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部门需依照法律规定,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等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公安派出所可承担日常消防监督的职责,并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教育,相关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公安机关制定。

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执法人员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必须展示其有效证件。

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时,一旦发现火灾隐患,必须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要求他们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若隐患未能及时得到处理,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此时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存在危险的区域或场所实施临时查封。

第五十五条消防救援部门在执行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时,若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存在缺陷、公共消防设施未能满足消防安全标准,亦或是在本地区发现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急管理部门需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汇报。

接到报告后,人民政府需迅速查明事实,并牵头或指定相关机构、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

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既定程序,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抽查,并对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在执行过程中,应确保公正无私、严谨细致、文明礼貌、运作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工程验收、备案抽查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中,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严禁他们利用职权为用户或建设单位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亦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指定。

第五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理应主动接受来自社会大众及公民个人的监督。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对于接收到的举报或投诉,相关机关应依据其职责迅速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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