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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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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信托纠纷典型案例:受托人违规致损,法院判决全额赔偿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在信托投资领域,受托人的职责履行以及投资者的权益维护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重点。近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一宗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裁决,揭示了信托公司在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存在的违规行为。本文将基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案件的争议要点和法律依据进行深入剖析。
营业信托争议案例中,因受托人违反规定操作造成损失,最终法院判定需进行全额赔偿。
案件介绍
千万信托投资 “踩雷”,投资者诉至法院
在 2020 年 5 月,原告与我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签署了《至信 926 号园林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原告购买了 1100 万份信托单位,涉及资金 1100 万元。该信托合同约定了为期 24 个月的信托期限,到期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在此期间,原告已获得收益分配,累计金额为 930,649.6 元。
合同中规定,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包括:不超过12.5亿元用于购买股权收益权,以及不超过3.5亿元投资于其他信托产品。然而,民生信托实际上投入了6.3亿元(这一数额已远超合同规定的上限)至其推出的“至信397号”信托计划中,其中一部分资金被违规用于支持公司股东和涉及风险的项目。
吉坤黄江律师在梳理案件中发现,民生信托公司存在以下几点:
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民生信托在项目风险评估上存在疏漏,未能深入审查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致使信托计划在成立之初便埋下了潜在的兑付风险隐患。
违规操作资金使用:采取虚构的股权收益权结构,将资金投入那些不符合“四三二”监管规定的房地产项目之中。
信息透明度存在问题:采用了不同版本的风险评估文件黄江镇律师,对部分资金的用途进行了隐瞒;并且在2021年遭遇偿付危机时,未能及时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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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
受托人义务边界与损失认定标准
该案件争议点有两点:
01资金投向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条款,投资其他信托产品的最高额度应为3.5亿元,然而民生信托实际投入金额高达6.3亿元,这一行为已构成根本性的违约。
被告提出辩称:投资于信397号产品系经受托人认可的,此外,两个信托计划彼此独立,资金上的争议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
法院判定:超出规定限额的投资行为违背了合同条款,同时监管部门的调查也确认了部分资金被违规用于支持股东利益和风险较高的项目,这一行为直接引发了损失。
02损失是否确定?是否需等待信托清算?
被告提出:该信托项目目前尚在延期之中,尚未完成清算工作,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尚无法明确计算,故原告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法院判定,原告所购买的信托产品单个单位期限已经到期,涉及的损失(包括本金和到期后的利息)是明确可计算的,无需依赖整个信托的清算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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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受托人多重违约,判决全额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民生信托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具体表现为:首先,民生信托公司对信397号项目(合同规定投资额为3.5亿元,但实际投入达6.3亿元),其投资规模超出规定,且资金流动违反了监管要求;其次,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未能及时公开信397号项目的风险信息东莞黄江律师,在2021年9月之前持续报告“项目正常”,涉嫌误导;最后,公司在项目投后管理上存在失职,未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对于逾期项目也未采取有效的追偿措施。
民生信托被判定需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本金扣除已分配收益后的10,069,350.4元,同时还要支付资金占用费,该费用以损失金额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5月10日开始计算,直至实际支付为止;此外,案件的受理费用86,447.13元亦由民生信托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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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江律师说法
受托人 “勤勉尽责” 义务的司法审查重点
1. 受托人核心义务解析
合规管理责任要求: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的使用目的来支配资金,不得擅自超出投资比例,亦不得将资金投入监管机构明令禁止的领域(例如本例中的“四三二”不达标项目)。
信息披露责任:必须迅速且准确地揭示项目潜在风险,任何隐瞒事实或提供误导性表述的行为,均可能违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
投后管理责任包括:对资金流动和项目进度进行不间断的监督,一旦遭遇风险,必须实施恰当的应对策略,例如通过法律途径或资产保护手段等。
2. 投资者维权关键点
确保资料完整:需妥善保管信托契约、风险告知书、资金交易记录、管理相关报告等文件,并对“合同不同版本”、“信息延迟公开”等关键细节进行详实取证。
关注监管信息:一旦监管机构对受托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确认(例如本案中的银保监调查意见),这些材料便能够成为诉讼过程中证明受托人有过错的至关重要证据。
损失计算标准为:在单一信托单位到期之后,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本金损失以及资金占用所产生的利息,且无需等待整个信托项目的清算完成。这一规定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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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参与话题讨论
信托公司在处理“自主管理权限”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时,应采取以下策略:首先,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责范围,确保两者不发生冲突;其次,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对管理权限进行有效约束;再者,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最后,强化内部监督,确保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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