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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检察日报4办案故事展现实践成效

时间:2025-06-04 19:5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我国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在2025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进一步重申了这一政策的重要性,指出:“必须全面而准确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关注民众的真实感受,确保该宽容时宽容,该严厉时严厉。”那么,我们应如何深入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又如何在日常工作中精确执行这一政策呢?《检察日报》精选了四则典型案例,通过具体事例来反映检察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前提下,精准区分罪行轻重,并确保每起案件均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三者之间的和谐统一,生动展示了这一实践过程。

捕鸟者变为护鸟宣传员

沈阳铁西:经综合考量

作出不起诉决定

4月1日,即国际爱鸟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的干警们深入辖区内的公园和广场,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曾经因非法捕猎野生鸟类而未被起诉的谢某,如今已转变为一名护鸟宣传员。他身着志愿者背心,穿梭在人群中,通过自己的亲身故事,向公众传达了保护野生鸟类的重要意义。

2024年4月27日,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接到关于谢某涉嫌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的案件线索,随即展开了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在谢某的住所内发现了17只鸟类(这些鸟类已得到妥善的野化放归处理),同时还有3只捕鸟工具。这17只鸟类中包含了大山雀、黄雀、普通朱雀、煤山雀、沼泽山雀等众多种类,它们均被列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同时,那3只捕鸟笼被称为“打笼”,这种工具在辽宁省已被明文禁止使用。

谢某在退休之后,闲暇之余便爱上了养鸟并聆听鸟鸣,每当观赏到自家门外树上欢快啼鸣、跳跃的小鸟,心中便萌生了用捕鸟笼捕捉野生鸟类进行饲养的念头。到了2022年上半年,谢某在自家门前树上接连三次布置了捕鸟笼,成功捕获了三只鸟类,包括黄雀、大山雀以及普通朱雀。此后,谢某还特意前往早市购置了14只鸟类。

2024年9月10日,铁西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关于谢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的提请逮捕批准。在检察官的审讯过程中,谢某情绪失控,对为何捕捉三只鸟便构成犯罪感到困惑。在办案检察官详细解释法律和事实后,谢某终于明白了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及违法性质,深感懊悔,并主动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检察机关依法对谢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未对其批准逮捕。

2024年9月26日,铁西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转来的案件,对其进行审查起诉。鉴于谢某已届花甲之年,捕鸟是出于对养鸟的热爱,并非用于食用或贩卖,而且捕鸟数量不多,犯罪情节较轻。此外东莞黄江律师,谢某认罪态度良好,主动投案,且为初犯,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谢某的情形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要求。

该院于同年9月29日举办了一场公开听证会。在会上,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案件情况和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谢某坦陈对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有了深刻认识,并诚恳地表示了认罪悔罪的态度。经过讨论,听证员们一致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对谢某采取相对不起诉的做法既考虑了法律,又兼顾了人情,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也是检察机关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案例。听证会后,谢某自觉成为护鸟宣传员。

2024年10月24日,该院认定谢某犯有非法狩猎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未达到刑罚标准,故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该院于11月4日将相关线索转交给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铁西分局。到了2025年5月28日,该局对谢某作出了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

法律既保持冷静,又不失温情,既执行严明,又不失人性。在处理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了谢某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以及定罪量刑的相关因素,精确运用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策略。经过公开听证,对谢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通过法理与情感的有机结合,让民众在身边的案例中切实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检察机关对谢某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这样做既保证了不冤枉无辜,也确保了罚责相当,有力地展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了惩治犯罪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既严厉打击,又适当宽缓,充分展现了其追求高质量、高效能办理每一起案件的价值取向。

从缓刑到实刑

上海松江:抗诉纠正

诈骗案量刑失衡

2024年1月,小李在网络上发现了一则关于培训零基础学员学习视频剪辑的广告,声称“零起点快速掌握!毕业后直接安排工作!毕业即月入过千!”只需支付6000多元的培训费用,学员完成学习后,该机构将提供持续的兼职岗位,月收入最低保证1500元,并且还能协助办理“助学贷款”。面对这样的诱惑,渴望通过兼职补贴生活的大学生小李心动不已,毫不犹豫地订购了课程。随后,客服向小李推送了几段基础的教学影片以及两份兼职信息,自此便停止了进一步的兼职推荐。小李最终仅赚取了50元,却不得不承担起每月需偿还的高额利息贷款。

众多与小李遭遇相似的受害者散布于全国各个地区。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的调查,他们发现存在四家采用相同作案手段的机构,而这些机构的骨干成员起初均出自同一公司。自2022年10月份开始,这家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了兼职招聘信息,他们以“零起点学习”“轻松支付学费”为幌子,编造了可以边学习边赚取收入、每月能稳定获得兼职收入以及有商家可长期提供订单等虚假信息,吸引了在校大学生、待业的宝妈等群体购买在线课程。他们诱导那些无力承担培训费用的受害者去办理小额消费贷款。一旦有学员提出退学,售后人员便以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为借口,向受害者催缴学费并索要高额违约金。整个案件涉及的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2024年二月,公司负责人金某等数名涉嫌人员已被警方成功逮捕并带回。至四月三十日,该案件已被移交给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程序。

经过审查,检察官对该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法进行了详细梳理:金某创办了多家教育科技公司,并聘请高某、裴某为“战队长”,他们主要负责上传下达指令、进行话术培训以及处理学员退费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同时,金某还设立了多个业务小组,并招募蔡某等人担任组长,组长们负责拓展客户资源、指导组内业务员的工作,而业务员则负责与客户对接并诱导他们办理贷款购买在线课程。

公司设有销售培训课程,且曾执行过分发任务,此外,在学员提出退款请求时,公司亦批准了退款申请,那么这些举措是否会对非法占有意图的判断造成影响?检察官通过综合分析聊天记录、收款凭证和证人陈述,指出该公司的培训项目实际上是为了制造一种错觉,即购买课程后能够获得稳定的兼职和收入,其本质依然是欺诈行为。他们发放任务仅是为了敷衍学员,推迟诈骗行为的暴露,而同意退款则是出于对学员可能投诉或报警的恐惧。

2024年5月30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金某等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启动了公诉程序。8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金某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以罚金二十万元;对高某、裴某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以罚金十万元;对蔡某等十六人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并处以罚金四万元至三万元;对赵某判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以罚金五万元。

检察官指出,高某和裴某在涉案企业中扮演“战队长”角色,均为公司的小股东,他们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他们参与诈骗的金额分别高达2100多万元和1100多万元,远超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数十倍。尽管他们各自退还了违法所得的95万元和30万元,但与受害者遭受的巨大财产损失相比,这一数额差距明显。一审判决对两人以及犯罪金额在150万元至230万元之间的组长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布缓刑,只是在缓刑考验期和罚金金额上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差异不大,难以达到罪责相当的效果。

2024年9月6日,该机构针对一审法院对高某和裴某的裁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到了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判决进行了调整,将高某的刑期改为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裴某的刑期调整为四年有期徒刑,而罚金金额则维持了原判。

检察官说法:

高某与裴某的行为特征及其犯罪金额均未达到较轻犯罪情节的标准,因此不满足适用缓刑的条件。同时,他们的行为也不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从严适用缓刑的规定精神。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对高某、裴某判决量刑过轻、缓刑适用不当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审查,从涉案金额、参与时长、角色地位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量,通过有效运用刑事抗诉手段,促使二审法院作出实刑改判,以纠正量刑的不平衡。此举旨在准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组织者、核心成员、积极分子以及作用较弱的从犯等不同级别的人员实施差异化的处理,确保罪行与刑罚相匹配。

一起醉驾案从宽与从严的平衡

周口淮阳:情节恶劣者

必须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饮酒驾车、醉酒驾车既伤人又损己,尤其在节日里,聚会和聚餐活动频繁,酒驾、醉驾的风险也随之攀升。我们绝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和家人负责。四月,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走上街头,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

随着“酒后禁驾”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仍有部分人对此视而不见,心存侥幸。2024年2月9日,正值龙年除夕之夜,大街小巷都挂上了彩灯,灯火通明,处处洋溢着浓厚的节日气氛。贾某坤在和家人共度年夜饭时,饮用了过多的酒水,到了晚上9点过后才结束聚餐。他并未听从家人的劝阻,带着一丝侥幸心理,酒后且未持有驾驶证便驾车出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仅行驶了几公里,便与前方行走的刘某等六人发生了碰撞。这一事故导致六人受伤,刘某的伤势达到了轻伤二级,而其他五人则仅受轻微伤害。经调查认定,贾某坤需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之际,贾某坤滞留现场,案件侦破后,他坦白交代了犯罪经过。紧接着,在同年2月23日,周口市淮阳区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指控,对其涉嫌的危险驾驶罪进行了审查起诉。

在接手案件之后,负责的检察官以极其严谨和审慎的态度处理,对每一个细节都严格把关,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了多次细致的审查。同时,他们亲自前往犯罪现场进行实地考察,驾驶车辆模拟犯罪嫌疑人的移动轨迹和速度,深入了解了事发时段该路段的车流量和人流状况。

综合现有案件材料和现场勘查数据,检方认定,贾某坤在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时,并未有意撞击或进行后续碰撞,事故发生地虽位于居民区,但事发时段为夜晚,行人稀少,车辆行驶速度亦不快,其内心状态并非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置之不理,因此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罪。尽管已排除严重犯罪指控,然而根据“两高两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处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贾某坤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不仅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还引发了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这些情节均构成从重处罚的依据,因此他应被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醉驾虽然只是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但对于那些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必须依照法律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坤在除夕之夜酒后驾驶,不仅涉及无证驾驶,还导致多人受伤且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些加重处罚的情节使得其犯罪行为十分严重,主观恶性显著,社会影响极坏,因此应当加重处罚,并且应当利用醉驾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迅速提起公诉。检察官指出,为了确保案件性质判断的精确性,该院于2024年2月26日特别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黄江律师代表等人,共同参与了这场公开的听证会。

在听证会期间,检察官详尽地描述了案件的具体事实、发展经过,并明确提出了加重处罚的依据和理由,与会听证员对此表示了普遍的认同,一致赞同检察机关就本案提出的加重处罚的提案。

2024年2月26日,该机构针对贾某坤的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在全面考量其加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自首带来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后,提出了对其判处五个月拘役(上限为六个月)黄江镇律师,并处以2万元罚金的量刑建议。到了2月28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接受了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

2025年2月26日,此案件被纳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检察机关大力推动构建更高层次平安中国的实践案例”之中。

检察官说法:

刑事政策必须全面贯穿于案件处理的每一个环节。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对于“宽”与“严”的界限,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既要确保自首等从宽情节不会削弱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又要防止因多人受伤而忽视罪刑法定原则。只有以确凿的证据为基础,以相关政策为方向,才能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从而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在处理贾某坤危险驾驶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摒弃了单纯追求结果的做法,既没有过分提升罪名的严重程度,也没有对犯罪行为予以宽容,而且主动进行法律解释,引导犯罪嫌疑人向受害者诚恳道歉。在提出量刑建议的阶段,他们动态地权衡了加重和减轻处罚的情节,既展现了法律的制裁力度,也为犯罪者提供了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借助公开听证会和裁判的说理论证,展现出“酒后驾驶必受惩罚、情节严重者必从严处理”的司法立场,向可能的违法者发出警示,同时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认可,进而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治理的整体水平。

骗取勘界费后自首,能否适用缓刑?

贵州纳雍:量刑建议

兼顾从宽情节与社会危害性

通过操纵勘界企业与农民间的信息不对称,周某洋非法获取了农民的资金。据此,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14日对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据诈骗罪对其作出了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责令其缴纳罚金2000元。

2021年7月,周某洋大学毕业后加入了纳雍县某村村委会,协助处理各项事务。自2022年5月起,他被任命为村委会主任助理。在该村,农户在建造房屋时需要勘测边界,通常他们都会自行联系勘界公司。然而,由于勘界公司对当地情况不够了解,周某洋便亲自带领勘界团队上门为农户进行勘界工作。

在任职期间,周某洋注意到众多农户对勘界费用的收费标准并不了解,于是他私下与该县负责勘界的两家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商谈,约定由他们负责统计需勘界的农户名单并收取相关费用,随后再通知勘界人员前来进行勘界工作,而周某洋则负责将勘界费用统一支付给勘界公司。

之后,有20户村民因建新房需要勘界而找到了周某洋,他隐瞒了勘界公司的收费标准(每户1000元至1500元不等),编造了过高的勘界费用,从这20户村民那里共收取了超过8.5万元的勘界费用。周某洋将其中2.45万元支付给了勘界公司,剩余的6.1万元则留给了自己。在此期间,有村民曾询问周某洋是否已将费用转交给了勘界公司。周某洋意图掩盖其额外收取勘界费用的举动,便将另一不常使用的微信账号的昵称及头像均更换为与某勘界公司员工一致,假扮成勘界人员。随后,他利用这个账号与平日里常用的微信账号进行交流、转账,并将相关聊天记录和转账截图发送给农户,以此骗取农户的信任。

2024年8月,鉴于勘界费用理应由各地政府负责,纳雍县决定退还村民所缴纳的勘界费用。然而,有人指出所缴费用与退还金额存在差异,随后相关部门展开了调查。在此过程中,周某洋将所收勘界费用如数退还给了村民。紧接着,在9月27日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他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5年2月10日,纳雍县公安局将周某洋因涉嫌诈骗罪一案,移交给该县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

纳雍县检察院在审查后认定,周某洋涉嫌诈骗,涉案金额超过六万元,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鉴于周某洋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可适当从轻处理。然而,鉴于周某洋身为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长期骗取农户财物,此行为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提出对其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同时要求并处罚金2000元。

在4月14日这一天,法院依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事实、所涉罪名以及量刑建议,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裁决。

检察官说法:

在执行司法任务时,必须全面、精确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且必须充分考虑到犯罪的具体事实、本质属性、具体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周某洋的诈骗金额十分庞大,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受到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的惩罚。尽管他符合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但他利用职务之便所犯的罪行,严重损害了民生资金,且持续时间较长。此外,他在进行诈骗活动时,通过伪造转账记录,使农民相信他代为收款和缴费,这表明他的主观恶意较深,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检察机关依据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刑罚建议,未采纳缓刑措施,这既展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又通过减轻对周某洋的处罚,减少了刑罚的严厉和刻板,从而鼓励他反省悔改,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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