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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遗嘱三种形式均无效!老人遗愿该如何正确表达及订立?

时间:2025-06-04 19:5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遗嘱的三种版本皆不可行!那么,老人的心愿该如何恰当传达?又该如何制定遗嘱,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刘老伯膝下有三位子女,其中两位是儿子,另一位是女儿。他拥有的一处房产,早年时分,刘老伯将其中一半的产权无偿转赠给了次子。到了2022年,刘老伯因健康原因,决定将剩余一半的房产产权转交给长子继承。为了确保这一意愿得到执行,刘老伯留下了录音、录像以及代书遗嘱三种形式的遗产安排。

录音形式的遗嘱记录:刘老伯与长子的跨地域通话中,他明确陈述了自己的意愿,决定将遗产的半数份额赠予长子。

?录像遗嘱?:手机录像,刘老伯宣读了代书遗嘱的内容

遗嘱由大儿子代为书写,病房内的病友见证了这一过程,其内容明确表示了遗嘱人不愿将遗产传给小女儿。

在老人离世之后,次子提起了法律诉讼,旨在依照法定份额继承其父遗留的财产。

法院会怎么审理呢?

法院审理后判定,该录音遗嘱仅包含刘老伯与其长子在异地进行的通话内容,尽管其中透露了遗愿,但缺乏见证人的参与,且未标注具体年月日,因此不满足录音遗嘱的法定要求。

在本案中,刘老伯的长子担任了代书人的角色,同时他也是遗嘱中的受益者。然而,由于他作为代书人又同时是受益人,这违反了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因此,这份代书遗嘱被视为无效。

至于录像遗嘱这一形式,由于现场缺少见证人的参与,录像中仅见刘老伯朗读当日所立遗嘱的具体内容,且该录像并未满足录像遗嘱所必需的法定要求。

最终东莞黄江律师,法庭在全面考量了双方的血缘关系以及赡养责任的履行状况之后,判定刘老伯在争议房产中拥有的50%产权应按比例分配,其中大儿子继承18%,二儿子继承18%,小女儿继承14%。

如何避免订立遗嘱黄江镇律师,因形式问题导致无效?

上海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王胤鑫强调,遗嘱的撰写方式至关重要,而遗嘱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问题时,通常是由于遗嘱内容在形式上存在缺陷。

如何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呢?选择公证遗嘱相对更为理想,公证机构会依据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和财产类型来制定相应的方案。在正式办理过程中,公证机构还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且会有两位公证人员共同参与办理,确保能够准确记录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予以存档,以此确保遗嘱能够得以顺利执行。

公证遗嘱一定要到公证处吗?

王胤鑫公证员指出,公证处配备了完善的录音录像设施,且遗嘱公证对场所的卫生条件有较高标准,鉴于此,他建议当事人前往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若当事人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等实际情况,公证处亦能提供上门服务。

订立公证遗嘱后,当事人可以更改吗?

王胤鑫公证员指出,遗嘱人于生前有权对遗嘱进行修改或取消。若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则可通过其他遗嘱来替代原有遗嘱。另外,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以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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