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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 月中央政法会议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时间:2025-06-04 19:5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2025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着重提出了“全面、准确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理念,作为中华法系悠久历史中的核心思想,已深深融入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之中。它源自我国独特的政治、文化、法律以及伦理观念,并在历史长河中不断进步与演变,最终构筑起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体系。全面执行严格的刑事政策,需深刻理解其核心理念,着重从法律、道德和情感三个层面掌握实施准则,力求使民众在每一宗司法审判中都能体会到公正与正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要义

西周《吕刑》中提到“刑罚随时代而轻或重”,春秋《左传》则有“唯有道德高尚者能以宽容之心安抚民众,次之则需严厉”,再到孔子主张“以宽容来调和严厉,以严厉来补充宽容,从而使政治和谐”,这些观点逐渐构成了宽严并济的理念,“在太平盛世施行仁政,在乱世时期则采用严刑峻法”这一理念继承了上述思想,并成为后世治理国家的基本共识。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八大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确立了宽严相济作为基本的刑事政策。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语义层面,宽与严的含义分别在于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东莞黄江律师,其核心在于“相济”这一概念。所谓“相济”,包含两层意义:一方面,宽与严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不应相互对立;另一方面,宽与严相互救助,能够相互转化。从哲学角度来看,宽严相济体现了矛盾对立统一辩证关系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原则,它强调既要打击又要防范,主张罪行与刑罚相匹配。从法理角度分析,宽严相济的原则既彰显了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亦与我国民众最基本、最直接的公正理念相契合。

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核心要义涵盖三个主要方面:首先,应依据“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的原则,对重大犯罪采取严厉打击措施,而对轻微犯罪则实施宽容处理;其次,这一原则旨在通过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施,达成基本功能。二是宽严并济,严宽相辅,不论是重罪还是轻罪,往往兼具宽松与严格的情节与因素,宽松与严格并非截然对立,需兼顾法条与法理,避免机械化的司法处理。三是宽严适度,审时度势,宽严的运用需结合时代背景与实际情况,考虑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的文化习俗、治安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总体而言,确保全面且精确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在法律、理论以及情感三个层面精准理解其核心精神,并在这三个层面掌握相应的应用准则。

“法”的维度及适用规则

这里的“法”主要涉及那些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紧密相连的法规。在我国,此类法规数量超过两百项,而在司法操作中频繁使用的则超过五十项。故而,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从法律层面来看,我们拥有一个内容极为丰富的“工具箱”。

首先,需明确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自然犯天生带有反社会、反人性、反伦理的特性,以及内在的恶性,故而应当采取严厉和重罚的态度。而法定犯的违法性主要源自于行政法中的禁止性条款,随后被刑法认定为犯罪,它们并不具备固有的内在恶性。因此,在处理法定犯时,应秉持刑罚的适度原则,强调宽容处理以及教育感化的重要性。在明确两种犯罪类型的前提下,我们还需全面考虑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犯罪的三个基本属性,即其刑事违法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适用刑罚的必要性;其次,刑法总则所阐述的犯罪的不同形态,包括预备、未遂、中止以及既遂等;最后,刑法第13条所提及的“但书”条款。鉴于这些要素均包含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往往容易遭到忽视。在实践过程中,偶尔会出现一些冤假错案或是与常理相悖的案件,其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未能将刑法总则中阐述的条款与分则中具体罪状及个案实际相融合。显然,总则中提到的这些规定,其影响力应当涵盖分则中的所有罪状和罪名,这无疑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的关键所在。

二是需精确识别犯罪者的种类。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的犯罪者,法律允许实施差异化的处罚措施。例如,对于那些惯犯、累犯以及主犯,应当加重刑罚,以此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而对于那些偶犯、初犯以及从犯,则应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以此凸显法律在教育和改造方面的作用。例如,在处理老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全面考量其犯罪动因、意图、过程及结果等各个方面,同时也要评估其人身危害程度及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据此灵活地给予从轻处罚。

第三点,要精确识别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这是决定对行为人实施刑罚的关键因素之一。针对那些事先周密策划、有组织、故意实施犯罪的人,鉴于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主观恶意深重,依法应从重处罚。而对于由恋爱、婚姻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考虑到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可以依法适当从轻处理。对于过失犯罪行为,若是情有可原,则应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全面细致地考虑处罚的宽严程度。

四是需精确评估犯罪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悔过表现。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是判断其严重性的关键指标,而悔罪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行为者内心的善恶本质。综合考量这两个方面,有助于达到刑罚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上的最佳效果。面对那些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采取严厉措施。而对于那些后果轻微、受害者和公众能够谅解的犯罪,则可依法适当从轻处理。例如,对于那些主观恶性严重、毫无悔改之意的犯罪者,应当依照法律从重处罚。而对于那些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有自首、坦白等情节,表现出真诚悔罪且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罪犯,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于那些主动弥补损失、退还赃款并积极赔偿受害者的,依法可考虑作为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

五是需精确掌握严格与宽松相关法律程序的适用。在上述实体法适用规则之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设定了众多严格与宽松的程序制度,包括常规程序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以及抗诉机制、死刑复核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减刑、假释等,其核心宗旨在于满足刑事司法在轻重、繁简、快慢方面的区分与分流需求。总体而言,对于重罪案件,我们应采用繁复的程序处理,确保依法做到严格把关,以此保障司法的公正性;而对于轻罪案件,则力求简案迅速处理,以节省司法资源,并更有效地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理”的维度及适用规则

这里的“理”涵盖了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同时亦包含社会普遍认同的常理,以及民众心中那份对是非对错的直观判断和追求公平正义的观念。

一方面,这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另一方面,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着眼于从根本上确保“两个维护”,同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针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我们必须从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角度出发,坚决依照法律予以严厉打击。针对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内的犯罪活动,特别是那些危害性较小的轻微违法行为,我们应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角度出发,认识到民生问题无小事,每一案件都关乎民心所向。因此,应当依法实施宽缓处理,通过案例普法,努力降低社会矛盾冲突。

二是能够促进高质量服务的实现。作为党治理国家的首要任务黄江镇律师,发展至关重要。在实施宽严结合的刑事政策时,必须有利于构建法治化的商业环境,以支持并保障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必须依法精准界定涉及经济、金融等领域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宽严标准,坚决避免借助刑事手段干预民事或经济争议。全力支持创新驱动的进步,坚决惩处侵犯知识产权、恶意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诉讼等违法行为。对于那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可依法交由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来处理,以维护刑罚的适度原则,精确控制刑罚干预的频率和程度。

三是有助于凸显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国家领导人明确强调:“众多案件,无需深谙法律知识,仅凭良知即可辨明对错,然而某些案件的处理却使得是非之分变得模糊不清。”司法并非孤立于生活的死板条文,它需全面考虑基本的良知与常理。

“情”的维度及适用规则

这里的“情”主要涉及依法办案的同时,全面考量社会普遍民意、道德标准、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等具体要素,这些是促使当事人心悦诚服、自愿认罪和接受法律制裁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人民群众衡量司法公正这一内在尺度的重要维度。

首先,需精确理解家庭伦理与公众共识。尊敬双亲、兄弟情谊深厚、家庭和睦带来幸福等,这些观念构成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不仅要坚守法治底线,还需精准掌握家庭伦理与公众普遍认知,向公众传递积极向上的能量,展现司法的仁慈。面对案件,必须全面考虑天理、法理和人情,确保判决既贴合法律精神,又顺应社会伦理和公众情感。

二是要深刻理解民众对法治的朴素认识。法律代表着道德的底线,而道德则是法律的最高境界。诸如“杀人者应受死刑”、“法律面前不容妥协”、“善行不应遭受惩罚”等观念,体现了民众对司法公正最直接的期待,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需准确领会这些观念并作出相应回应。

第三,需精准掌握比例标准。在刑事司法领域,比例标准规定,执法机关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益或执行刑事处罚时,必须确保所采取的措施在种类、强度、结果上与涉嫌犯罪的行为性质、严重程度、情节以及行为人的潜在危害性相匹配。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执法机关应在严格与宽容之间取得平衡。这一原则的直观体现,可以简要归纳为“既不宽泛到纵容犯罪行为,也不严苛到引起他人同情”。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阶段性变化

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步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的演变,对于全面、精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具体实施上显现出了若干阶段性调整。这种现象恰恰体现了“宽严审时”原则的重要体现,并且与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相契合。

首先,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需明确宽容与纵容的界限。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下的严重暴力恶性罪行,我们坚决不姑息。这一点在河北邯郸13岁初中生遭遇不幸被最高检批准追诉的事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种态度的转变愈发显著。实际上,早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已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在河北邯郸的此案尚未获得追诉批准之际,202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甘肃省发生的一起13岁少年残忍杀害8岁女童的案件给予了追诉的核准。

二是进一步唤醒了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这项规定是法律赋予公民以私力进行自我保护的保障措施,它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排除理由,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却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2018年8月,昆山“反杀”事件中,于海明的行为被判定为正当防卫。随后,“两高”相继发布了多起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明确地展示了“法律绝不容忍不法行为”的坚定法治立场和司法关怀。到了2024年春节,电影《第二十条》更是广泛地推广了正当防卫的积极影响。

三是司法部门正主动满足民众对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的期盼。所谓“但书”,即“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的规定。在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需着重强调“但书”条款的正面运用。近两年来,这一条款的社会关注度不断提升,司法部门亦在积极作出回应。

综上所述,适用的规则是法律条文和法理观念的具体体现,而非孤立存在的数学公式。法理,亦即常理,它伴随着人文思想的演变和社会形势的变迁而不断传承与进步。秉持法律、法理、人情三者相融合的原则,不仅体现了古代社会朴素的正义追求,更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所在。这不仅构成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准则,也是司法公正获得民众认可的重要标准。在理解和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法律、伦理和情感三个层面,不应将其简单分割为三个独立的部分逐一应用。相反,我们应当秉持整体观念,把法律、伦理和情感视为一个紧密相连的政策整体,进行系统性的把握和实施。

(作者为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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