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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长期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6-04 19: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经过多年,物业公司最终将业主告上法庭,诉求包括追讨物业费和违约金。然而,法院并未认可诉讼时效已过部分的物业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期,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我们揭示了这一疑问的答案。

张某居住于A小区,2015年,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B物业管理公司达成了一项《物业委托服务合同》,该合同规定物业管理费用需按月缴纳。合同生效后,物业管理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服务职责,然而张某却以诸多借口为由,持续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在多次催促未得到回应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于202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从2015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所欠的物业费用以及相应的违约金东莞黄江律师,总额达到8682元。

法院审理后判定,物业费用的支付是按期进行的,每一笔物业费用构成一个独立的债务关系,其诉讼时效应当单独计算。据此,若业主未依照合同规定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应在每一期物业费用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前,通过催缴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2021年3月之前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其追偿权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同时,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出示足够证据来证实,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他们已经对这部分费用提出了权利主张。因此,法院未批准其对该时段物业管理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对于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权利保护诉讼黄江镇律师,其时效期限为三年。若法律对时效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该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人得知或理应得知其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存在之时。若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则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合同乃一典型的持续性协议,合同内各期债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次产生,这些债务各自独立且可分割,故应视作独立债务。据此,在诉讼过程中,应针对每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若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护自身权益,那些超出诉讼时效范围的权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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