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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行政调解办法:范围、原则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5-06-04 19:58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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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行政调解办法

为确立并强化行政调解流程,确保矛盾冲突得到迅速解决,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行政调解职能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杭州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工作办法。

行政调解需恪守自愿及合法性原则,严禁造成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福祉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第三条 杭州市司法局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

杭州市司法局下属机构,包括各区、县(市)司法局,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涉及杭州市司法局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民事争议。

当事人若在行政复议或信访过程中提交行政调解的请求,杭州市司法局将直接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调解,无需启动额外的行政调解程序。

第四条 杭州市司法局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管理,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能和权限所规定的范围内具体执行和负责处理。

(一)办公室负责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纠纷的行政调解;

黄江律师管理处承担着与黄江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的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职责。

公证管理处或司法鉴定管理处承担着处理与公证及司法鉴定管理相关纠纷的行政调解职责。

(四)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纠纷的行政调解。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处理,应由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负责牵头,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若对牵头部门存在异议,则由杭州市司法局的负责人进行指定。

第五条 在执行投诉处理等职责时,各职能部门有权根据自身权限提出行政调解的提议,同时需征询所有相关当事人的看法。若当事人均表示赞同,部门负责人将予以批准,并正式发出接收通知。

第六条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满足下列要求,则可向杭州市司法局提出行政调解的申请:,,,,,,,,,,,,,,,,,,,,,,,,,,,,,,,,,,,,,,,,,,,,,,,,,,,,,,,,,,,,,,,,,,,,,,,,,,,,,,,,,,,,,,,,,,,,,,,,,,,,,,,,,,,,,,,,,,,,,,,,,,,,,,,,,,,,,,,,,,,,,,,,,,,,,,,,,,,,,,,,,,,,,,,,,,,,,,,,,,,,,,,,,,,,,,,,,,,,,,,,,,,,,,,,,,,,,,,,,,,,,,,,,,,,,,,,,,,,,,,,,,,,,,,,,,,,,,,,,,,,,,,,,,,,,,,,,,,,,,,,,,,,,,,,,,,,,,,,,,,,,,,,,,,,,,,,,,,,,,,,,,,,,,,,,,,,,,,,,,,,,,,,,,,,,,,,,,,,,,,,,,,,,,,,,,,,,,,,,,,,,,,,,,,,,,,,,,,,,,,,,,,,,,,,,,,,,,,,,,,,,,,,,,,,,,,,,,,,,,,,,,,,,,,,,,,,,,,,,,,,,,,,,,,,,,,,,,,,,,,,,,,,,,,,,,,,,,,,,,,,,,,,,,,,,,,,,,,,,,,,,,,,,,,,,,,,,,,,,,,,,,,,,,,,,,,,,,,,,,,,,,,,,,,,,,,,,,,,,,,,,,,,,,,,,,,,,,,,,,,,,,,,,,,,,,,,,,,,,,,,,,,,,,,,,,,,,,,,,,,,,,,,,,,,,,,,,,,,,,,,,,,,,,,,,,,,,,,,,,,,,,,,,,,,,,,,,,,,,,,,,,,,,,,,,,,,,,,,,,,,,,,,,,,,,,,,,,,,,,,,,,,,,,,,,,,,,,,,,,,,,,,,,,,,,,,,,,,,,,,,,,,,,,,,,,,,,,,,,,,,,,,,,,,,,,,,,,,,,,,,,,,,,,,,,,,,,,,,,,,,,,,,,,,,,,,,,,,,,,,,,,,,,,,,,,,,,,,,,,,,,,,,,,,,,,,,,,,,,,,,,,,,,,,,,,,,,,,,,,,,,,,,,,,,,,,,,,,,,,,,,,,,,,,,,,,,,,,,,,,,,,,,,,,,,,,,,,,,

(一)争议事项属于杭州市司法局的行政管理范围;

(二)申请人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有具体的行政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

当事人若需进行行政调解,可选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亦可通过口头方式提出;若采取口头申请,则需现场进行记录,并且申请人需亲自签署确认。

第七条,承办部门需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东莞黄江律师黄江镇律师,同时向被申请人征询意见。若申请内容符合第六条要求且被申请人接受行政调解,则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发放受理通知书;若申请内容不符合第六条要求,或被申请人拒绝行政调解,则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发放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第八条,受理案件后,承办部门需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指定一到三名调解员,负责此项调解任务。

对于涉及重大或复杂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可由杭州市司法局的负责人或负责相关领域的领导亲自担任调解人。

在需要的情况下,承办单位有权邀请人民调解员、基层组织的职员、行业组织的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解工作。

第九条 若调解员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应主动回避,同时,当事人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该案件涉及当事人本人、其委托的代理人,亦或是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亲属关系者。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情形。

调解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条 在处理行政调解事宜后,承办部门必须立即向当事人通报调解的具体时间、流程、调解人员构成、以及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等信息,以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行政调解的相关规定,并指导当事人如何恰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十一条 调解员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查活动,以确认案件的具体情况,搜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两人。

调解程序启动之际,调解人员需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向其阐明各自的权益与责任,同时公布调解员及记录者的身份,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在行政调解环节,当事人需提供证实事实的凭证,并对相关事实和诉求进行真实陈述;调解员需仔细倾听各方的陈述和辩解,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部门搜集到的证据,努力查清事实真相,梳理出矛盾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并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部门应当制作笔录记录调解过程。

在行政调解的执行阶段,若涉及质量和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检测与鉴定,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决定,将此项工作委托给相应的专业机构来完成。相应的检测和鉴定费用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此外,检测和鉴定的所需时间不应计入调解的总时限内。

若行政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相关承办部门将负责编制行政调解文书。该文书需详细记载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概况;

(三)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一旦行政调解书上各方当事人签署并加盖印章,便即刻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关当事人需主动执行。调解书需由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同时杭州市司法局需保存一份副本。

第十六条 规定明确,行政调解必须在受理案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若遇案情复杂,难以在既定期限内完成,需经负责领导同意,可额外获得10个工作日的延长期限。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明确、当事人之间分歧不大,或者涉及的赔偿(补偿)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矛盾纠纷,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及处理均可依照简易程序进行,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现场接受申请,并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以实现快速便捷的解决方式。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负责承办的部门领导批准,即可结束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在调解程序进行中,若某一方当事人没有合理原因缺席调解,或者明确表示拒绝参与调解。

(三)调解时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对于上述第二、三项情况,相关部门需依照法律作出相应的处理判断,或者指导相关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不同方式来寻求问题的解决。

若调解协议已达成,负责的部门需在20个工作日之内对参与各方执行行政调解书的情况进行复查,并推动各方履行约定的责任。

案件调解结束后,负责部门需对调解档案进行整理,同时依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存档。

第二十一条,行政调解案件的标识代码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需对行政调解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和汇总,并且需在每个季度结束时,将统计汇总的结果报送至政策法规部门。

若无合理原因拒绝接受行政调解申请,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执行调解任务,导致恶劣事件、集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依照相关法规和流程对涉事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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