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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指向内卷式竞争,如何保障执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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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指向“内卷式”竞争,如何保障执行实效
一财网第一财经官网官方账号07.0121:13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全面解决了市场竞争中凸显的若干问题,针对“内卷化”的恶性竞争现象进行精准打击。为确保法律条文的切实执行,后续需着手制定及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并对认定标准和举证程序进行具体化规定。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近期完成了新一轮的修订工作,该新修订的法律将从2025年10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
1993年颁布并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7年迎来了首次修订,并于2019年进行了调整,而此次的修订则是自2013年以来该法律所经历的第三次改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专家表示,此次修订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回应,尤其是新增加的第十四条“严禁平台运营者迫使平台内商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及第十五条“严禁大型企业等商家利用其优势地位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这两项规定直指“内卷”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刘旭,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的研究员,向第一财经记者透露,本次修订的核心宗旨在于抵制“内卷化”的竞争现象,这一举措彰显了政策导向的明确性。为确保法律条款得到有效执行,有必要制定或调整相应的配套制度,并对认定标准和举证规则进行具体化。
新增重点条款,释放什么信号
近年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一些电商平台为了吸引顾客,纷纷在“6·18”、“双11”、“双12”等促销节日中大幅度降低商品价格。他们迫使入驻的商家不得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此外,一些网约车平台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通过“一口价”、“特惠价”等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网约车司机以低于或接近成本的价格接受订单。这种恶性价格竞争现象屡见不鲜。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增设了一项针对平台经营者的新规定,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迫使平台内商家依据其定价策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此举为遏制“内卷化”竞争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的负责人钟刚向第一财经透露,目前我国在规范平台促销活动中供应商降价行为方面手段不足,新增加的条款将商品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情况具体化为一种不合理定价行为,并且直接对平台运营者进行规范,这无疑是对当前最为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进行了精准打击。
刘旭认为,新规定的实施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黄江镇律师,意味着“平台和商家将主动传播‘亏损销售存在健康隐患和风险’的理念”,并且这将推动相互监督,对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大有裨益。
除此之外,本次修订还带来了一项关键性的调整,即赋予了平台管理者在平台范围内对不正当竞争现象进行监管的职责和相应权力。具体来看,新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中需详细规定平台内的公平竞争准则,并设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以引导和规范平台内商家依法进行公平竞争;一旦发现平台内商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保留相关记录,并依照规定向平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刘旭强调,该平台致力于实现更佳的发展态势,因此具备充足的动力和条件来确保其内部环境的健康,并组建相应的治理团队。依据新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平台理应肩负起引导和规范内部商家依法进行公平竞争的职责。至于不同平台将如何制定规则,以及如何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目前尚难以确切预测。然而东莞黄江律师,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发展中,平台将更加重视对内部产品品质的控制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钟刚亦指出,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平台运营者可能持有不同的看法,然而从规范平台内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场出发,这一具有高瞻远瞩视角的规则显得尤为必要,并且在实际操作层面也具备较高的可行性。
除了增强对平台监管的强度,以及对平台运营者责任规定的加强之外,新规定还增设了一项条款,明令禁止大型企业等运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恶意拖延对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刘旭认为,这一条款对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并且这一制度设计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具体来看,新法在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利用其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优势,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那些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支付方式、交易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更不得故意拖延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新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若经营者违背了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滥用其优势地位,省级或以上级别的政府监督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若逾期未进行整改,将面临不超过一百万元的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罚款金额将介于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
刘旭向第一财经透露,新出台的规定针对当前众多中小企业面临账款被拖欠的困境,若能确保该规定的有效实施,从表面上看,它将为中小企业的生存能力提供最低保障;而从本质上讲,它还有助于银行业缓解短期内的不良贷款风险,进而提高其盈利能力。
然而,与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相比,最终确定的新法律对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缩减,既未对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强制建立排他性合作关系的行为进行规范,也未保留禁止滥用优势地位作为最后保障的条款。
除此之外,与之前修订草案的第三十条相较,新法在第三十一条中进行了调整,将监管滥用权力地位行为的责任主体,从“监督检查部门”更改为“省级或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部门”,从而提升了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层级。
在审议修订草案结果的报告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阐述了作出相关修改的依据:修订草案的第十五条明确了对大型企业等经营主体利用其优势地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进行规范。部分常委会成员、相关部门、地方机构、企业以及社会公众指出,此条款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在具体操作中可能对交易安全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议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适度限制,并集中关注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
刘旭对第一财经表示,新法作出上述调整可能基于两个原因:首先,一些学者指出,原有规定与反垄断法中的某些条款存在重叠,这可能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适用上的分歧;其次,大型企业可能遭遇更多的举报和诉讼,从而干扰其正常运营。因此,最终的法律对限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范围进行了收缩,显示出立法上的审慎态度。
法律规定如何更好落实
法律的活力源自其执行力度。针对新法中提到的那些条款,若想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据第一财经采访的专家观点,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辅助措施,并对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更深入的阐释和说明。
例如,第十四项规则明确禁止平台方强制要求入驻商家以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但对于如何界定“低于成本”这一概念,尚需更详细的阐释。刘旭强调,各行各业、各类商品以及不同的市场主体,其成本构成差异极大。经营者与执法机构在界定何为“低于成本”的价格时,必须明确具体的计算流程、判定准则及证据提交规则,否则这一规定可能仅起到提醒作用,难以在治理上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第十五条的条款构建中,也暴露出类似的问题:我们应如何界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与“中小企业”?又当如何证明“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新法对此并未提供明确的解释。
钟刚强调,不同级别的执法机构对于“优势地位”的界定可能存在分歧,这可能导致立法效果的负面效应。此外,部分企业在解读法律条款时也可能感到迷茫。
他坚信,接下来的关键在于通过具体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实践以及法院的审判活动,不断丰富经验,对某些概念的定义标准进行更深入的明确,以确保新法规能够真正实施,从而更有效地指导执法和司法活动,以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刘旭指出,对规则进行深入细化尚需一段时日,现阶段尚难以确切预知具体实施路径。在此关键时刻,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职能,“尤其是那些中小企业,可通过各自行业的行业协会向省级政府的市场监管部门汇报自身状况,若能获得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刘旭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全过程信息应实现透明化公开,相关部门需定期披露举报的接收与核查进展,迅速公开案件立案的相关信息,同时通报整改执行的成效,并公布处罚决定的完整内容或是不予处罚的结论及其依据。
他坚信,一旦执法过程不够公开,外部监督不够有力,那么由各级地方政府直接负责的市场监管机构,便很可能出现有选择性地执行法律、执法工作半途而废、应当履行的职责却未履行,甚至为了私利而执法的情况。特别是新法规将监管滥用特殊地位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任主体提升至“省级或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机构”,鉴于省级执法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少,这或许会导致执法周期延长、工作效率降低、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可能激发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此外,新法中还增设了“约谈制度”,第十八条明确指出,若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约谈其负责人,并要求其阐述情况及提出改进方案。刘旭强调,必须确保这些约谈和整改措施公开透明,以便通过社会监督实现双重目的:一是避免执法选择性和地方保护主义;二是更高效地督促被约谈的经营者及时整改,防止出现阳奉阴违、表面合规的假象;同时,防止违法者通过贿赂或为执法人员创造“旋转门”机会来规避法律责任。
他还敦促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定期披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信息,以此推动企业对自身合规性的关注。此举不仅能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的公信度,有效预防违法行为,而且对推动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大有裨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为确保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有效执行,需着力推进三个关键领域的重点工作,其中一项关键任务便是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竞争领域的一项基础性、专门性法规,在本次修订中引入了大量新的制度和规定。这要求相关部门深入研究并制定或调整相应的配套措施,诸如对新增的混淆行为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细化,确立本法规中“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以及制定约谈的具体实施办法等。
石宏强调,必须精准运用并切实执行法律法规。经营者、行业团体、监管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各方均需严格遵守法律的精神、准则和体系,进行各项活动,以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构建优质的商业环境和社会氛围,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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