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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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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涵盖总则等内容,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该法规于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十届)第八十号令予以公布,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劳动争议得到公平且迅速的处理,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特制定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以下劳动纠纷,本法律将予以适用: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关于工作时长、休息与休假安排、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保障等方面所引发的纠纷。
关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等方面引发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在处理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坚持合法、公正、迅速的原则,并注重调解,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全力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一旦劳动纠纷出现,劳动者有权与雇主进行沟通,同时,他们还可以请求工会或第三方介入,共同与雇主进行协商,以期达成和解的协议。
第五条 若劳动争议发生,双方当事人若不希望协商或协商未果,或者虽达成和解协议却未履行,可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若不愿调解、调解失败或虽达成调解协议但未执行,则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出现时,争议双方需各自承担证明自身主张的责任。若涉及争议的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该单位有义务予以出示;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将承担相应的负面后果。
第七条规定,当劳动争议涉及十名及以上的劳动者,且他们拥有共同的诉求时,这些劳动者有权推选代表,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程序。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会组织以及企业代表携手构建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探讨并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关键性问题。
第九条 若用人单位违背国家相关法规,出现拖欠或未全额发放工资报酬的情况,亦或是在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方面存在拖欠,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两部分。其中,职工代表可以是工会成员,亦或是全体职工共同推选出来的;而企业代表则由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派。至于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位,则由工会成员出任,或者由双方共同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所选派的调解人员需具备公正无私、与民众保持紧密联系、对调解事务充满热情的特质,同时,他们还需是成年公民,并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理解力以及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通过口头提出。若采取口头方式,调解机构需立即做好记录,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调解的具体争议内容、申请的理由以及提出申请的具体时间。
调解劳动纠纷时,务必全面倾听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和依据的表述,细心引导,协助他们最终达成一致。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东莞黄江律师,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需由双方签署或印鉴确认,调解员签字并组织盖章后正式产生效力,对双方构成法律约束,各方应严格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接到调解申请的十五天之内若未签署调解协议,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五条:若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六条若因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事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用人单位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劳动者有权携带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则应依照法律规定,发出相应的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需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以及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省级及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市、县级区域设立此类委员会;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则有权在区、县级区域作出相同决定。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还具备设立一个或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限。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并不依照行政区划进行逐级设立。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具体规定,负责拟定仲裁的具体规则。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以及企业方面的代表共同构成。该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奇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有专门的办事机构,该机构承担着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的重要职责。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备法律专业素养、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工会等领域的工作经验累积达到五年之久的;
(四)黄江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对本区域内出现的劳动纠纷进行管辖的职责。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权归属于劳动合同实际执行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各自合同履行地及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则由劳动合同实际执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涉及争议的员工以及雇佣单位,构成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若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劳务派遣方与用工方均应被视为争议的共同参与方。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他们有权提出申请以参与仲裁程序,亦或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动通知其加入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活动允许当事人通过代理人进行参与。若选择委托他人代表自己,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一份经委托人亲自签署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此委托书需详细注明委托的具体事项以及代理人所拥有的相应权限。
第二十五条,若劳动者失去或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将代为参与仲裁程序;若没有法定代理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为其指定代理人。若劳动者不幸去世,则由其亲属或代理人代表其参与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公开进行,除非争议双方达成共识选择不公开,或者仲裁内容触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况。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的期限为一整年。此期限的起算点为当事人得知或理应知晓其权益遭受损害之时。
依据前款规定,仲裁时效可能会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亦或向相关机构寻求权利救助,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其义务而暂时中止。自中止之日起,仲裁时效的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在第一款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则仲裁时效将暂停。自暂停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之时起,仲裁时效的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
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若因未支付劳动报酬引发纠纷,劳动者提起仲裁时,不受到本条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约束;然而,一旦劳动关系结束,劳动者应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提出仲裁申请。
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提出仲裁请求时,申请人需递交一份书面形式的仲裁申请书,同时根据被申请人的数量,相应地提供相应的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劳动者的名字、性别、年龄、所从事的职业、工作地点及居住地,以及用人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的名字和职位。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遇到书写仲裁申请存在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可选择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此内容记录在案,并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仲裁申请后五日内,若判定申请符合受理标准,则应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若判定不符合受理标准,则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阐述具体原因。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或超时未作出决定,申请人有权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仲裁申请之后,需在五日内及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递交给被申请人。
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被申请人需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答辩文件。仲裁委员会在接到答辩文件后,须在五日内将答辩文件副本转交给申请人。若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答辩文件,此行为不会对仲裁程序的正常推进造成影响。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采用的是仲裁庭制度。该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构成,并设有首席仲裁员一职。对于较为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则可由单独一名仲裁员进行独立裁决。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在接到仲裁申请后,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仲裁庭的构成详情。
第三十三条规定,若仲裁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必须回避,同时,当事人亦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提出回避的请求:,,,。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不得擅自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会面,亦不可接受他们提供的宴请或礼品。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需对回避申请作出迅速裁决,并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通报裁决结果。
第三十四条规定,若仲裁员出现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所述情况,或者涉及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裁决等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需在开庭前五天,将开庭的具体日期和地点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若当事人提出合理的延期申请,则可在开庭前三日内提出。至于是否批准延期,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做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若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无合理理由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庭批准擅自离场,其仲裁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
申请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席庭审,亦或未经仲裁庭批准擅自离场,且无合理理由,仲裁庭可作出缺席判决。
第三十七条,若仲裁庭觉得某个专门问题有必要进行鉴定,可将该问题交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双方未作出约定或无法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庭直接指定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若当事人提出要求或仲裁庭作出指令,鉴定机构需指派鉴定人员出席庭审。在仲裁庭的允许下,当事人有权向鉴定人员提出问题。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仲裁活动进行中,当事人享有提出质疑和展开争论的权利。当质证和辩论阶段结束之际,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需向当事人询问其对案件最后的看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旦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经过核实证明是真实的,仲裁庭便应将其视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劳动者若不能出示由雇主保管管理的与仲裁要求相关的证据,仲裁机构有权责令雇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若雇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将需承担相应的负面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需将庭审过程详细记录于笔录之中。若当事人或仲裁参与人觉得自己的陈述内容存在遗漏或错误,他们有权提出更正要求。若更正请求未被采纳,则需将此申请情形予以记录。
仲裁笔录需经仲裁员、记录员、涉案方及仲裁活动中的其他参与者亲自签署姓名或加盖相应印章。
第四十一条规定,一旦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他们有权选择自行寻求和解。若双方成功达成和解协议,他们便有权撤销原先的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文书需详细列出仲裁的诉求以及双方达成的共识。该文书由仲裁员亲自签署,并附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公章,随后交付给双方当事人。一旦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书即刻产生法律约束力。
若调解未能成功,抑或调解书尚未送达当事人之前,若有一方当事人表示悔意,仲裁庭则需迅速做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收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天内完成裁决。若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期限,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并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就劳动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仲裁庭发现某些事实已经明确,因此可针对这部分事实先行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在涉及追讨劳动报酬、因工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款的仲裁案件中,若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庭有权作出先行执行的裁决,并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规定,裁决需依据多数仲裁员的共识来形成,而少数仲裁员的不同看法则需被详细记录在案。若仲裁庭内部意见无法达成多数,则最终裁决将依据首席仲裁员的个人意见来决定。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需详细列明仲裁请求、争议的具体情况、裁决的依据、最终裁决结果以及裁决的具体日期。该裁决书需由仲裁员亲自签署,并附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公章。对于持有不同观点的仲裁员,他们有权选择是否在裁决书上签字。
第四十七条对于以下所列的劳动纠纷,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即为最终裁决,该裁决书自其形成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要求支付劳动薪资、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款等事项,其金额若未超过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倍。
关于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因遵循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纠纷。
劳动者若对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仲裁结果持有异议,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有十五天的时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第四十九条若用人单位持有证据,证实本法规第四十七条所提及的仲裁决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有权在接获仲裁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在处理此案件过程中,仲裁员涉嫌索要贿赂、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及作出不公正的裁决。
若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后,发现裁决存在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则必须作出裁定,予以撤销。
若仲裁裁决被法院决定取消,相关当事人自接到裁决撤销的裁定书之日起,有十五天的期限可以向法院就劳动纠纷问题提起法律诉讼。
第五十条若当事人对于本法第四十七条之外的其他劳动纠纷案件所做出的仲裁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接到裁决书后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若该期限届满而当事人未提起诉讼,则该裁决书将自动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文书或裁决文书,必须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履行。若有一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接受申请的法院则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若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员工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应遵照本法规进行处理;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其他具体规定的,则应按照那些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黄江镇律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无需支付费用。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需的经费将由政府财政全额支持。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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