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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5-07-04 21:4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

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25〕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涉企行政检查实施严格规范的文件》(编号国办发〔2024〕54号),确保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化,有力打击无序检查行为,有效缓解企业压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措施:

一、严格落实行政检查制度

(一)严格执行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认定规范。具备行政检查职能的执法机构应迅速完成资格确认,并向公众公布其所属机构的企业行政检查资格。坚决禁止无资格主体进行行政检查活动。相关部门需强化对未持有执法证件的辅助执法人员、网格管理员、临时工等人员的监管。严格禁止以观摩、督导、考察、调研等名义进行变相的行政检查。

(二)实施行政检查项目清单的管理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本单位涉及企业的行政检查等项目进行认领,并向外界公开。各市级以上政府以及省直属部门需依照法律要求,开展行政检查项目的清理活动,并适时对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执法项目目录进行更新调整。对于缺乏法律依据的内容,必须坚决进行整顿;对于法律依据发生变动的,必须及时作出调整;对于那些没有实际效果的,则需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撤销。

(三)实施行政检查的规范制度。省级及地市级以上的行政执法机构需依据国家部委发布的该领域行政检查规范,迅速整理并公布本省、本市依据地方立法确定的行政检查规范。若不同领域的涉企行政检查规范存在矛盾,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向上级政府或更高一级的行政执法机构申请协调。同时,提倡不同部门、不同区域联合发布统一的行政检查规范。

(四)实施行政检查协作机制。加强“一次综合检查”机制与“双随机抽查、公开结果”制度、综合监管体系的协同执行,推广单一事项“一表式检查”,日常行政检查原则上采用“双随机抽查、公开结果”的方式进行,以避免重复和多头检查。广东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中列出的监管内容,负责牵头的主管部门需负责实施“全面检查一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活动,原则上,各行政执法单位将不再独立进行日常的检查工作。

(五)实施行政检查事项公开机制。各级执法部门需将行政检查的执行主体、具体检查内容与依据、检查的频率上限、检查的具体标准以及专项检查的安排等关键信息,作为执法前的公示内容,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集中公开。广东省司法厅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设立了针对企业的行政检查公示专区,集中整理并公开全省的行政检查相关资讯,以便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二、严格规范实施行政检查行为

(六)需明确行政检查的频率标准。各级执法部门应依照规定,公开本部门对特定企业进行行政检查的年度最高检查次数。若上级执法部门对某一领域年度检查次数有明确规定的,则应遵从上级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机关以及乡镇(街道)地区,可依照原行政执法主体所确定的年度执行次数的最高限制进行直接操作;若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所规定的年度执行次数的最高限制存在差异,则应依照最低的年度执行次数的最高限制来执行。依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应急处置等多方面线索,若确实需要开展行政检查,或者企业主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行政检查,则不受检查频次最高限额的约束。然而,若检查次数明显超出正常范围,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立即进行跟踪和监督。

(七)确保行政检查流程规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步骤进行行政检查。在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行政检查之前,必须拟定检查计划并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核同意,不得仅凭内设机构负责人同意。若遇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执行,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汇报并完善相关手续。对于水上执法行动,执法人员须在抵达岸上后的24小时内进行汇报并补齐手续。企业接受检查时,需提供行政检查通知文件,并编制相应的行政检查登记簿、现场检查日志或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文件。对于直接关联到人身自由、生命安全以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行为,必须实施不间断的音视频记录。行政检查完成之后,行政执法机构应立即向企业通报检查结果。

(八)专项检查需严格把控。部署此类检查时,必须确保其合法性及必要性,对检查范围、参与人员、检查内容以及时限等实行严格限制,并坚决防止重复、拆分、分散、轮换以及长时间进行专项检查。在进行专项检查时,需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该计划应包括检查的依据、执行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以及方式等内容。专项检查的规划需先通过法律审核,再由相关部门进行集体商议,随后上报至相应的人民政府或直接上级的执法机构审批,并提交给同级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同时对外进行公开。若检查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则需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对于执行上级下达的专项检查任务,无需再次进行报批和备案程序。

(九)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推行“执法即普法”原则,将法治教育贯穿于行政检查的每一个步骤。严格遵循行政执法案件保密规定,严禁发布任何可能损害企业形象与声誉的言论,亦不得泄露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涉案企业商业机密。行政执法部门在发布涉及企业案件的新闻时需谨慎,对于必须公开的信息,应充分考量企业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布。

三、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十)执行分级别和分类的检查措施。推广精确的检查方法,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的行政执法部门需设立本行业的分级分类检查体系,该体系的标准涵盖但不限于各级执法机构的性质、不同行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特点及其违法风险水平、各地经济社会的进步程度、企业规模大小及其遵守法律法规的状况等。强化信用监管力度,对信用修复体系进行优化,于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及信用修复等环节广泛实施信用承诺机制。对于秉持诚信和守法原则的监管对象,合理减少抽查的次数和比例,并灵活运用自查自纠等承诺式的检查方法。同时黄江镇律师,设立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的机制,确保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政策得到切实执行。

在行政检查中如遇违法行为需进行处罚时,应秉持教育与惩罚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中“对于初次违法、危害轻微且及时纠正的情况,可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条款,力求在宽严之间取得平衡,确保法律与情理的和谐统一。在执行罚款等处罚措施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考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之间的适用关联,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条款中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以及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在相关法律规范指导下,若发现对违法行为实施的最轻处罚与其实际情况、性质、严重程度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之间明显不匹配,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确保公正性,坚决防止出现对轻微违法行为处罚过重或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过轻的不合理现象。

(十二)积极研究构建企业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在依法进行行政检查并需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时,应选择对企业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力求避免因措施不当而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依法应予关闭的企业之外,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确保企业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和必要的往来账户。执法机构计划实施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扣押非法物品、暂扣许可证、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这些措施若实施,可能会对企业日常运营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关闭,因此,对于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应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四、加大数字技术赋能力度

全面实施非现场执法措施。严格执行《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东莞黄江律师,对非现场执法活动进行严格规范,并大力推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无事不扰”监管模式以及信用监管策略。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能够满足监管需求的,则无需再进行现场执法,从而降低对企业日常运营的干扰。

(十四)加速实施“亮码入企”措施。全面展开行政执法证电子展示工作,在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行政检查时,需展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以证明身份,并执行行政检查任务。同时,接受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实时位置信息、行动轨迹以及对企业检查行为的监控,确保实现出示证件即展示二维码、展示二维码即实现定位、定位即接受监督。

深化行政检查的信息化运用,加大“粤执法”及“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在全省范围内的推广力度。遵循数字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促进各类行政检查平台与系统的集中整合。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检查权力的执行。同时,不断推进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应用,提高企业相关行政检查的精确度和智能化程度。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十六)确保企业意见与建议的沟通渠道顺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主动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主动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粤商通”等平台,接收针对企业的行政检查投诉和举报。一旦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协作,依据尊重地区实际情况、全面涵盖各类企业规模、强调代表性等标准,挑选若干企业、商会或村居组织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联络点,并搜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反馈和提议。

(十七)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各级执法监督部门需着重对那些无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查、未依公布事项和标准执行检查、未遵循既定程序进行检查、擅自安排专项检查、超年度检查频率上限的行为,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规定随意进行检查的现象进行专项治理,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要求及时纠正。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构,作为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需对行政执法主体在开展企业相关行政检查整治活动中进行指导与监督。若发现企业在行政检查方面推进不够规范,将通过发放行政执法监督文件等手段促使整改;若发现存在追求利益、任意检查等不规范检查行为或相关线索,则需将问题或线索移交给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核查处理,并确保后续的跟进与督办工作得到妥善执行。

(十八)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协作体系。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的相关意见》,打造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检查、政府监察、行政复决、司法诉讼等领域的协作与互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交流、线索传递、成果共享等协作机制,对于涉嫌违反纪律或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案件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十九)建立行政执法尽职免责机制。由于对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即便在专业领域内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对于案件基本事实的判定存在分歧或疑问,若能依据证据规则进行合理解释;由于当事人失误或客观因素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变动;以及因法律法规的修订或政策调整等原因,使得行政执法案件出现纠错情况,均不应将此视为错案,从而不对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追究责任。

全省各地各部门需将严格执行和规范企业行政检查作为深入落实国家领导人法治理念、不断改善商业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行动。需遵循中央统一部署、省级承担主要责任、市级和县级具体落实的原则,大力加强组织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工作执行,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各级行政执法单位需承担起自身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在本部门及所属领域内按时完成并实施。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机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需强化统筹协调与指导监管,密切关注工作进展情况,对于重要事宜应立即向上级请示并汇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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