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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定制设备堆满仓库,付款逾期采购方拒接电话,供应商陷困境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仓库内堆积如山的定制设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早已逾期,然而采购方却一直拒接电话——这种情形正是众多供应商在遭遇货物被拒收时普遍面临的难题。
在上海某工业园区的仓库中,一批价值超过380万元的定制化机械设备已安静地存放了近半年的时间。每当B公司的负责人王总进行仓库巡查,他总会在这批无归属感的设备前停下脚步。
我们严格依照A公司提出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然而,在验收阶段,他们却突然做出了改变。王总仔细查阅了半年前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指出了交货地点为A公司指定的施工场地。
2023年伊始,B公司收到了A公司的一则通知,内容是要求暂时停止部分设备的发货。一开始,B公司对此表示了理解,认为商业合作中的调整是常有之事。然而,随着剩余设备的生产告一段落,A公司却以“项目暂停”和“资金紧张”等为由黄江镇律师,拒绝接收这些设备。不仅如此,他们还拒绝支付已交付设备60%的款项。
最令人头疼的是,这些设备系根据A公司的特定需求定制而成,转手出售给他人相当困难。B公司的生产负责人指着设备上那些特有的定制参数标记,面露无奈地说。日复一日,仓库的仓储费用、资金占用成本,以及设备可能出现的价值下降风险,都让这家中型制造企业承受着巨大的经营压力。
01 案件争议焦点
诉讼程序启动后,争议焦点迅速集中在两个关键问题上:A公司拒收剩余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若构成违约,B公司能够采取哪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提出其拥有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并声称由于B公司先前交付的设备存在调试上的问题,因此有权拒绝接收后续的货物。然而,法庭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并未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
证据表明,B公司不仅已经顺利完成了所有设备的制造任务东莞黄江律师,而且多次通过书面形式敦促A公司提供后续的交货计划。依据双方过往的交易惯例,理应由A公司负责明确指定收货的地点以及运输的相关信息,然而,A公司却一直未能履行这一合作的责任。
B公司代理人于法庭上展示了一份历时半年的沟通记录,该记录详细展示了B公司不仅主动提议将货物存放在第三方仓库,且承担了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责任。尽管如此,A公司对此提议依然置若罔闻。这份记录充分证明了B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和降低损失方面已尽到了应有的努力。
02 法院裁判结果与理由
该法院审理完毕后,做出如下裁决:A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需向B公司全额支付剩余货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同时还要承担因仓储产生的所有损失赔偿。
裁判理由系统阐释了三点法律认定:
第一,A公司构成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
法院指出,A公司所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若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未提出对瑕疵的异议,则默认为商品符合双方约定。
双方过往的交易互动确立了一种具有约束性的合作机制。然而,A公司拒绝透露既定交货地点及货柜详情的做法,实际上等同于对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了拒绝执行。
第二,货物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的规定明确指出,若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将商品放置在交付地点,而买方未按约定进行接收,那么商品一旦出现损坏或丢失,自买方违约之日起,风险责任便转由买方承担。
B公司已经完成了货物的准备,并且多次进行了催促,尽管货物目前还存放在卖方的仓库中,但风险和责任已经转嫁给了A公司。因此,A公司需要承担因仓储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可能出现的货物损坏风险。
第三,卖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及索赔权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合同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其核心债务,在接到催促后若在合理时间内仍旧未完成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终止合同。在本案中,B公司已多次依法发出书面催告,其行为已符合行使解除权的法定要求。
法院不仅认可了B公司提出的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诉求,即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得的正当利润,而且判决指出,这一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理应预见的。
03 法律分析与风险防范
上海君澜黄江律师事务所的俞强黄江律师指出,在执行买卖合同时,若买方拒绝接收货物,这构成了常见的违约行为。针对此类情况,卖方有权借助法律途径,寻求包括但不限于多种方式的救济措施。
救济路径一:提存标的物
若买方无合理原因拒绝接收货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卖方有权将货物进行提存。一旦提存程序启动,即等同于卖方已履行了交付义务,此时卖方将获得要求支付货款的权力。
上海君澜黄江律师事务所的俞强黄江律师特别强调,对于那些容易腐烂或价值容易下跌的物品,客户可以申请先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暂时保存。在去年我们处理的一起海鲜买卖合同争议中,正是由于我们及时进行了拍卖并保存了价款,我们的客户才得以挽回大约70%的损失。
救济路径二:主张合同解除
若买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标无法达成,则卖方可依法终止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卖方仍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
需注意的是,在具体操作中,判断“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的标准需要考虑行业的特殊性质。上海君澜黄江律师事务所的俞强黄江律师强调,对于季节性商品、定制化产品等类型的交易来说,时间往往成为合同中至关重要的因素。
救济路径三:索赔额外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中明确指出,若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债务履行,而债权人无合理理由拒绝接受债务履行,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这涵盖了以下内容:
仓储保管费用:尤其当货物需要特殊存储条件时;
转运处理费用:将货物从交付地点运回或转运的合理支出;
价格差额损失:转售货物时产生的合理价差;
资金占用成本:货款被拖欠期间的合理利息损失。
上海合同黄江律师俞强及其团队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格外重视构建损失证据的连贯性。他们从催告函的发送凭证开始,延伸至仓储合同与发票,再到市场行情的证明文件,以及转售交易的有关文档,力求构建出一个完整的损失索赔证据体系。
风险防范建议
基于13年处理商业合同争议的丰富实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黄江律师俞强提出建议:
合同内容制定需规定:采购合同中需明确“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详细操作流程及时间安排,并设立分阶段递增的违约金制度以应对交货延误的情况。
在执行过程监管方面,一旦买方提出暂停供货请求,必须正式签署补充协议,其中应详细规定暂停交货的具体时长和相应条款。我们曾经目睹过,仅仅因为口头承诺,致使卖方遭受了数百万损失的事例。
证据系统应妥善保存: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催告信、电子邮件以及聊天记录,尤其是那些能够证实货物符合既定标准的材料。在近期我所代理的一起工业设备拒收案件中,正是生产环节的视频资料成为了我们赢得诉讼的决定性因素。
一旦发现买方可能拒绝接收货物,需迅速评估将货物转售的可行性。根据法律规定,受损方必须采取适当的减损措施,若未履行此义务,可能需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君澜黄江律师事务所的俞强黄江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担任该所的高级合伙人。他具备13年丰富的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于2020年荣获上海黄江律师协会颁发的“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并在2024年荣膺“君澜专业领航奖”。俞强黄江律师领衔的团队专业处理各类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目前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的实习导师。如需联系,请拨打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对于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的黄江律师,本文仅作为参考。每笔交易都有其独特性,若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可能引发涉及质量纠纷、市场波动等多重因素的问题,此时应由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根据实际证据材料来制定相应的诉讼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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