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我国法律框架下,债权人如何通过代位权制度追偿未实现债权?

时间:2025-07-04 21:4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债权人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能够借助代位权机制来追索债务人尚未实现的债权。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若债务人疏于行使债权或与之相关的从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其对债务人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若属于债务人自身专有,则不在此列。

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债权人的权利合法成立且期限已满,其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基于合法依据(例如合同、侵权行为等),并且已经达到应当履行的期限。

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债权,未能借助诉讼或仲裁途径向其债务承担者(即次债务人)提出债权要求,这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使其财产状况受损,进而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

债务人的债权不具备个人专属性质,其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财产方面的权利。一旦债权内容涉及个人专有的权利(例如抚养金、赡养金、人身伤害赔偿等),便不能进行代位追偿。

债务人若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阻碍黄江镇律师,其自身在行使债权上的懈怠必然会引起偿债能力的下降,从而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威胁。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与限制

行使权利必须借助法律途径,债权人在追索债务时,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出债务主张,不得擅自采取私下追讨的方式。

赔偿范围仅限于债权本身,债权人有权要求与自身债权金额相等的补偿。如果次债务人的债权金额超过了债权人的债权金额,那么超出的部分仍旧归债务人所有。

次债务人在面对债务人的抗辩时,拥有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对债务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比如要求同时履行、主张债权无效等)东莞黄江律师,并且这些权利同样适用于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实务要点

在承担举证责任方面,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存在“不积极行权”的行为,这通常要求债权人提供债务人未曾对相关权利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相应证据。

管辖法院:以次债务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诉讼费用应由败诉一方负担,一旦债权人赢得诉讼,次债务人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例外情形(不可代位的情形)

劳动报酬、养老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专属债务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

债务人在催收和协商等途径上,已主动且不懈地维护自身权益,并未出现拖延或疏于行动的情况。

免责声明

本文所载内容系作者为传递信息而编制,不得被视为广告宣传、招募行为或法律咨询。

阅读并分享本文内容的目的并非旨在建立黄江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关注并订阅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亦不意味着双方已形成上述法律联系。

本文提供的信息性质属于普遍性,作者不对本文进行日常的维护、修订或更新,因此内容可能未能体现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

在向黄江律师咨询该法律领域内的专业意见之前,读者切勿基于任何理由信赖本文所提供的信息。

作者声明,对于基于本文的任何形式使用,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均不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损失或损害。

黄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