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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手段多:虚构用途、伪造报表致银行损失

时间:2025-07-04 21:4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骗取贷款的常见手段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必须对借款人的借款目的、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进行细致的审查。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借款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以骗取贷款的现象屡见不鲜,案例数量众多。

以陆某案件为鉴,陆某因浩博公司开发房地产资金短缺,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冒用他人名义黄江镇律师,编造虚假贷款用途,诸如收购玉米、购置尿素、化肥等,同时伪造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通过这些手段骗取某银行贷款本金高达4060万元,导致银行遭受2586.87万余元的损失。陆某采用的这种虚构贷款用途的方式相当普遍,许多借款人会对贷款机构申报不实的贷款用途,比如声称用于商业运营,但实际上却将资金投入到诸如赌博、炒房等非法或风险较高的领域。

虚构贷款用途之外,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亦属常见的欺诈贷款手段。以宁波一家电器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沈某为例,他们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间,借助伪造的财务报表与购销合同,并借助他人担保,向某银行余姚支行及余姚农商银行成功申请了贷款。沈某鑫随后又将公司财产非法转移,这一行为使得公司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给银行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结果,法院判决其犯有骗取贷款和票据承兑的罪行。而他之所以伪造财务报表,正是为了误导银行,使其误判企业的经营状况,以为公司具备充足的偿还能力,进而骗取到贷款。

在车贷骗贷的案例里,借款人将已在某平台进行抵押的车辆,转而用于另一平台的质押,或者进行多次抵押贷款,更有甚者,将已抵押的车辆以低价出售,随后便消失得无影无踪。张三以个人汽车作为抵押,在A贷款公司成功办理了贷款,紧接着,他伪造了相关文件,将同一辆汽车再次抵押给了B贷款公司,以此手段骗取了第二笔贷款。若资金链出现断裂,A和B两家贷款公司都将面临损失。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界定

在法律界,“以合法外衣掩饰非法动机”这一概念有着清晰的定义。当事人所采取的行动,从表面来看似乎遵循了法律的规定,然而,其行为的核心内容和真实意图却违反了法律,这类行为被称为隐蔽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故意展现出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想法,他们仅仅是想借助合法的外壳来实现非法的目标。

在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内,若借款方出现骗贷行为,便可能陷入利用合法手段掩饰非法目的的境地。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若行为人及对方通过虚假的意愿表示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将不具备法律效力。借款人若通过编造贷款用途、捏造财务报告、出具虚假担保等手段进行贷款欺诈,那么他们与贷款机构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从根本上说,并非建立在真实的借贷意愿和合法的借贷目的之上,而是旨在实现其非法骗贷的目的。此类借款协议呈现出以合法外衣掩饰非法目的的特点,在法律层面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张三为了筹集赌资,竟然虚构了成立公司的贷款用途,并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借贷名义来掩饰他非法获取资金用于赌博的真实目的,此类借款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为了深入把握在借款人诈骗贷款情况下,如何判定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以下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涉及长春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两家公司——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某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争议案件。

在案件过程中,该机械企业为谋取贷款,可谓是绞尽脑汁,采用的手段异常繁复。他们首先编造了贷款的用途,捏造了一系列子虚乌有的业务往来,伪造了虚假的采购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使得人们误以为该公司确实有真实的经营活动,且需要资金来支撑。此外,它还出具了伪造的财务报告,对企业的营业所得与盈利数据进行了篡改,使其表面上的盈利能力看似十分强劲,给人以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错觉。该公司不仅伪造了某轨道公司收取其股权转让款的凭证,还利用伪造的该公司印章,与长春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更名为发展农村银行)签署了抵押合同与担保合同,以此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为自己获取了4000万元的贷款。

某机械公司的所作所为,法院最终判定为骗取贷款罪行,其实际掌舵人庞某作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也承受了相应的刑事惩处。同时,在贷款发放环节,某信用社的信贷人员杨某亦显现出严重的失职现象。他没有对机械公司提交的相关合同的真伪进行细致审查,对那些伪造的合同和财务报表毫无察觉;同样,他也没有对轨道公司开具的股权转让款收据的真伪进行核实;在处理贷款担保事宜时,他未对抵押人轨道公司是否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对于轨道公司人员未到场,却委托债务人机械公司的人员担任公证事项代理人的异常情况,他也没有提出任何合理的疑问。杨某的所作所为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他擅自发放了高达4000万元的贷款,金额之巨令人瞩目,法院最终判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该案例表明,机械公司利用一系列非法手段,借助《借款合同》这一合法的外衣,来掩饰其非法获取银行贷款的真实意图。同时,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也为机械公司成功骗贷创造了机会。最终,二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以合法面目掩饰非法动机”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判定轨道公司与某农村银行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无效。这一案例向我们直观地呈现了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如何认定涉及借款人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具体流程及其依据。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若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随之而来的将是一连串的法律影响,这些影响直接牵涉到借款方、贷方以及担保方的核心利益。

从借款人的视角出发,其首要任务是归还所借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一旦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所获得的财产理应归还;若无法归还或无需归还,则应进行等价赔偿。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若借款人已获得贷款,则必须将所借资金退还给贷款方。在先前提到的长春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案例里,机械公司骗取的4000万元贷款,由于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这笔款项便需退还给某农村银行。如果该借款已经部分或全部被用于生产经营等方面,那么在无法原物归还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相应的折价赔偿。若借款者以贷款资金购置了原材料并已将其投入生产环节,则必须依照原材料的市场价值对贷款提供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在处理利息方面,一旦合同失效,其中关于利息的条款亦将失效。借款人通常仅需归还本金,而无需支付合同中规定的利息。然而,若出借人因资金被占用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用。在司法审判中,计算资金占用费用的标准往往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东莞黄江律师,即一年期贷款利率。张三向李四骗得10万元借款,此借款合同已被判定为无效。若李四因此遭受资金被挪用的损失,他有权要求张三赔偿资金占用费用。在此情况下,法院在确定张三应赔偿的具体金额时,可能会参考当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对于犯有过失的一方,理应补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害;若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若贷款人明知道借款人借款将用于非法活动却仍旧提供贷款,那么双方均有过错,损失应依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来分摊。王五明知道赵六所借的款项是用于非法的赌博活动,尽管如此,他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息收益,仍旧将资金借出。在此情况下,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王五与赵六均需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他们所遭受的损失将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来分摊。

观察担保人职责的变动情况。在贷款协议中,担保协议是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协议的从属协议。若主债权债务协议无效,担保协议亦随之无效,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一旦贷款协议被判定为无效,进而导致担保协议无效,若担保方无过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担保方存在过失,其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出债务无法偿还金额的三分之一。在先前提到的张某、王某以及李某的案例里,李某尽管清楚涉案的借款是源自银行贷款,却仍旧答应为其提供担保,这显然是存在过失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定李某需对王某未能偿还的款项中三分之一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一判决充分展现了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于担保人责任如何进行判定及其随时间推移所发生的演变。

针对上述情况,依据“以合法手段掩饰非法意图”的原则判定借款协议无效,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却存在一种与此完全对立的裁决意见,对此将在下一期内容中作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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