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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赵某某、李某某骗取贷款无罪案的裁判逻辑解析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基于赵某某、李某某骗取贷款无罪案的裁判逻辑
审理机构:湖北省黄冈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编号:(2018)鄂11刑终283号。
刑法虽未将担保人伪造资料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处罚之外,但若借款人并未构成骗取贷款罪,却硬性拓宽犯罪主体范围,这显然有悖于“法律未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基本原则。
一、案情介绍1.案件事实
赵某某,作为乐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李某某,这位实际股东,凭借他们之间的同乡关系,为麻城市的十家石材企业提供了贷款担保服务。在2012年到2013年这段时间里,他们通过伪造购销合同、提供空白贷款资料并签字等手段,协助石材企业向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滨江支行成功申请到了4300万元的贷款。李某某妻子曾某的账户中,有2000万元贷款资金经过流转,双方约定其中的15%(即645万元)作为“代客理财资金”由乐樽公司使用一年。然而,贷款到期时,乐樽公司并未将这笔资金归还。尽管如此,石材公司已全额归还了银行贷款。案件发生后,公诉机关以骗取贷款罪对二人提起指控。
2.案件核心争议的提炼
本案二审宣判无罪的关键理由之一是:骗取贷款罪的成立条件与案件实际情况存在本质上的不匹配黄江镇律师,具体情形包括:
被告人的身份不符合贷款申请人的要求,他实际上是担保人,通常不符合构成此罪所需的行为主体条件;他所采用的欺骗手法并未直接对银行产生影响:他虚构的购销合同仅仅是为了控制资金流动,并未真正误导银行的贷款决策;在法益侵害方面存在缺失:银行并未遭受任何损失,真正受损的是民事合同中的另一方(即石材企业),这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即金融管理秩序)并无关联。
以下围绕上述三点展开法律分析。
二、主体要件: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主体应为“借款人”
依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主体是那些通过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在本案中,所有贷款申请人都是石材企业,它们提交的企业资质、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均真实且有效,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欺诈。赵某某和李某某仅作为担保方参与到了贷款流程中,他们的角色与“借款人”有着根本的不同。
关键论证:
担保行为应保持其独立性,担保合同与贷款合同各自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担保人若提供虚假材料,可能涉嫌民事欺诈或合同诈骗,然而,对其是否满足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需进行独立评估。刑法虽未将担保人伪造资料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处罚之外,但若借款人未构成骗取贷款罪,却硬性拓宽犯罪主体范围,则将违反“法律未明确规定即不构成犯罪”的基本原则。此外,还需考虑的是,欺骗手段与银行贷款决策之间的直接联系已经中断。
依据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原则,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关键在于其“欺骗手段”必须对银行的贷款发放产生关键性作用。在本案中,虽然那份虚构的购销合同已被提交给了银行,但根据银行员工黄某四的陈述,贷款发放的主要依据是石材企业的实际资质以及乐樽公司的担保实力。该购销合同仅仅是为了满足银行转账的程序性要求,并未成为贷款审批的决定性因素。
法律分析:
“实质性影响”的判定标准涉及欺骗手段:对于“骗取”行为的界定,需考虑以下四点:法益受损情况,具体包括:未对金融管理秩序及银行资产安全构成威胁。
骗取贷款罪所维护的核心利益涵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以及金融管理秩序的稳定。在本案中,银行并未遭受任何经济损失,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已全部收回。石材企业的损失是由于与担保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即理财资金未能退还)所致,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争议,并不涉及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范围。
裁判逻辑延伸:
实现“结果犯”属性的关键要素:界定刑民交叉案件的范畴:五、借鉴与启发:针对类似案件采取差异化的处理方式。
启示:
本罪适用范围需严格控制,以防止民事欺诈行为被错误地纳入刑事范畴,并避免刑法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同时,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应承担起责任,若对材料中的瑕疵采取放任态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风险,而非将责任转嫁给刑事追责。最终,六、结论部分需对无罪判决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
本案二审改判无罪,体现了对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严格解释:
主要要素包括:担保人通常不作为本罪的控制目标;在客观方面,采用的欺诈手段并未对银行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法益层面,未对金融秩序和银行资产安全构成侵害。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黄江律师
业务范围涵盖经济犯罪辩护与指控、刑事合规指导、国际刑事法律事务以及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等多个领域。
李元黄江律师在北京市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已有15年,期间担任过审判长职务,处理了将近千起刑事案件,从而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审理的案件,或涉及重大且复杂,或对社会影响深远,诸如传销林地涉及16.8亿元的木业案件、梁某涉及的数千万元诈骗案件、隗某等29人非法组织卖血案件、孙某某等人引发的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等。此外,他还办理了超过10件因证据不足导致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众多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的案件。此外,该机构特别承担了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案件的审判任务。曾担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的副主任东莞黄江律师,目前则是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的调解员以及北海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作为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领域的专业机构——该平台的高层法律咨询合伙人,专注于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涵盖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以及电信诈骗等多种刑事法律服务的提供,同时亦涉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的合规性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成员,担任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员,并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担任《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课程的校外讲师。
曾担任北京市某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负责人,在审判岗位工作了十九个春秋,期间还曾被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协助工作。不仅指导了众多案件,而且亲自审理了超过1500件各类刑事案件,其中“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若干案件被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的参考案例。
曾担任某知名网络科技公司集团的安全总监职务,同时,还为众多企业,包括多家上市公司,成功实施了全面的合规体系建设,并专门负责了数据安全、商业机密保护、网络游戏管理、一对一服务以及语音聊天室等领域的合规工作。
频繁接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等的邀请,为我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黄江律师进行授课;也多次被北大、清华等知名高校邀请进行讲座;连续十年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的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领域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了超过十篇论文,同时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上发表了二十多篇案例分析,并著有《普通诈骗罪研究》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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