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涉外因素影响离婚!管辖地、法律及财产分配有这些差异?

时间:2025-08-27 21: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外国身份,或者居住在国外,又或者拥有海外资产等,涉及跨国情况,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会碰到困难的管辖权确定和适用法律选择难题。举例来说,一对伴侣在中国完成婚姻登记,随后移居海外,那么由于国籍归属、长期居住地点、财产存放位置等方面的考量,中国和居住国都可能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确定哪个地方审理案件,将直接关系到离婚所需付出的代价、处理速度以及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

我国《民法典》中,未明确指出离婚后夫妻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而在美国、德国、英国等国,离婚后需向伴侣支付抚养费,例如美国加州,法院会结合婚姻持续的时间、收入差异、付出(涵盖非金钱方面的付出)等要素全面评估,夫妻中有一方最多需支付抚养费,直至伴侣再婚或离世。此外,各个国家或地区对于《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的接受程度和确认其有效性的标准各不相同,在各个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会影响到财产协议能否被接受或者被完全接受。

【婚姻财产制度】

【离婚管辖权】

一、异国管辖应对

先起诉方的法律适用或许对自己不利,可以援引“不方便法院”这一理由,请求对方法院暂停或终止诉讼程序,目的是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审理案件。接下来,将对中国、美国加州以及澳洲在管辖权和相关法律原则方面的基本情况做简要说明。

(一)中国

【一方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可以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若一方定居海外,一方仍在国内,无论由哪一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位于国内的一方的住所地法院都有权受理案件。若国外一方在其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国内一方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则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同样具备管辖权。

这项条款准许离婚案件同时在不同法院审理,不过,在两种特定情况下,审理法院可以拒绝受理,通常情况下,受理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管辖。

专属地域权力,若契约双方确立排他性司法选择约定海外裁判机构,且此约定不违背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地域权力之条款,并且不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中国裁判机构有权裁定不予受理案件;若案件已进入受理阶段,则应裁定撤销起诉。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我国法院已经予以确认。一旦某外域判决裁定获得我国法院的认可,当事人若就同一事项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将不予受理。当域外判决通过认可程序转化为我国境内判决后,倘若原当事人就相同争议再次向中国法院起诉,则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将拒绝受理。

(2016)京03民辖终XX号

本案中,妻子选择在北京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丈夫则因为自己先前在香港已经提交了离婚申请,以此为由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经过审理,一审和二审的法院都认定,由于原告是中国公民,而被告拥有外国国籍,因此这属于涉外民事案件。考虑到原告在起诉时居住在朝阳区,一审法院认为自身具备管辖权,最终驳回了被告关于管辖权的反对意见。

若某方在中国发起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黄江镇律师,被告方有权向中国的司法机关申请让诉讼程序暂停,或者请求法院不受理该诉讼请求。

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1条之规定,若诉讼参与者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外国法院已先行立案,意图请求我国法院暂停审理,我国法院有权作出暂停审理的决定,不过,在特定情形下东莞黄江律师,此决定将不予采纳,这些情形包括:

当事人自行决定由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处理,

2. 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外国司法机构若未执行必要程序审理相关争议,或者未于合理时限内终结诉讼的,当事人可提交书面请求,中国法庭须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境外司法机构最终确定的裁决或判决,若其部分或全部内容得到我国法院的确认,当事人针对已被认可的部分若再次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若诉讼程序已启动,则应裁定撤销该诉讼申请。

驳回起诉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相关内容,当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并且同时满足特定条件,那么法院有权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此案,并通知原告转向更便捷的外国法院进行诉讼。

该案涉及的纷争核心情节并未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由司法机构审理此案以及诉讼参与人介入过程,都显现出相当程度的困难。

2.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3. 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 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审理案件在外国(地区)更为便捷。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且该外国(地区)法院拒绝处理相关争议,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审理步骤,又或者未在合理时限内完成审判,当事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XXXXX号

原告是英国人,被告是加拿大人,二人在2007年6月5日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双方婚姻关系终止。法庭认定,原告与被告双方都不是中国籍人士,双方之间没有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的约定,此案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审判范围,案件中的核心争议事实更未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决定不受理原告的起诉请求。

(2024)黑07民终XXX号

法院指出,由于相关财产位于韩国,确定该房产是否存在,查明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核实其购买、出售和产权登记等关键信息,都必须前往韩国进行取证和核实,这使得法院审理案件以及双方参与诉讼变得非常困难。当事人没有商定争议所依据的法律,双方都获得了韩国的永久居留身份,长期在韩国生活,因此应当依据韩国法律进行审理,查明韩国法律会让诉讼参与方承受许多时间和金钱上的负担,韩国法院审理此案更为便利。

(二)美国(加州)

【一方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可以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

美国宪法确立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对于各类案件拥有并行的审判权限,只要不存在国际公约或联邦法律加以限制,各个司法机构便能够依据本国法规自主审理婚姻关系破裂的案件。美国相关法律体系并未明文禁止他国法院同时进行诉讼程序。

如果有人选择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那么被控方有权向该州的司法机构申请暂停审理,或者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此案

Forum Non (不方便法院原则)

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CCP§410.30条款,若法院经当事人申请或主动审查认为,为达成实质公平,诉讼案件须在州外审理,则法院应在不失公正的前提下,决定全面或局部暂停审理,或予以撤销该诉讼程序。1947年,Gulf Oil Corp v. 的判决设定了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本准则,准则包含两点,第一是有更合适的替代性法院,第二是要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

依据Gulf Oil Corp v. 、 Co v. Reyno 、 Int. Corp. Lid. v. Int. Corp.相关判例,若当事人向美国法院援引地方法律不便原则申请停止审理或撤销案件,审判机构会全面评估以下各项条件:

有另一个国家,也就是外国法院,充当 Forum,作为恰当的审判机构。

个人利益考量,包括搜集证据的容易程度,证人出庭的代价,当事人住所地,以及任何有助于降低诉讼开销的要素,均属于此类因素。

诉讼成本和陪审团职责的重担,不该施加给与案件毫无关联的公众,涉及地域性权益,以及法律适用上的复杂情形。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认为有更恰当的替代性司法机构,并且境外司法系统更有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及社会整体利益,那么司法部门便有权:

Stay(中止)诉讼,等待外国法院判决;

(驳回)诉讼(较少适用)。

v. 法院 在 1979年 的一起案件里 依据 96号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判例 579页 也就是 加利福尼亚州地区上诉法院的裁决

妻子于1979年2月9日向洛杉矶县高等法院递交了离婚申请文书。丈夫以审理不便为由,主张英国伦敦法院对此案更具管辖权,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法官审理后认为,针对本案,采取暂停审理的救济手段比直接驳回原告的诉求更为适宜。一般来说,撤销起诉只是特殊情况下的补救方法,而诉讼延期则更为常见。他转述了 v. Court案件里审判官的见解,表示倘若在简易法庭审理期间遭遇任何阻碍,能够重新启动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诉讼程序。

(三)澳大利亚

如果一个人在海外开始了离婚程序,另一个人也有资格在澳洲启动离婚程序

澳大利亚相关法规并未明确限制或允许同时进行的诉讼,以往司法实践表明,只要符合司法管辖区的要求,除非澳大利亚被视为“明显不合适的审判地点”,否则不会因为外国法院已经审理相同案件而停止审理。因此,澳大利亚法庭通常情况下同意同时进行的诉讼,若一方在国外启动离婚案件,另一方也有权在澳大利亚同步提起离婚诉讼。

若某人在澳洲提起婚姻关系终结的法律程序,被诉者有权向该澳洲司法机构申请让诉讼程序暂停,或者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此案

Forum(明显不适当法院)

1990年,Voth v Flour Mills Pty Ltd案确立了 Forum(明显不适当法院)模式,该模式规定只有在本地法院被证明极不合适时,才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而中止或驳回案件。澳大利亚法院更加重视本地法院管辖权的适当性,更倾向于维护当事人的个人权益。

澳洲司法机构在实施明显不妥当的司法审查时,所考察的要素是参照 Corp v Ltd、Voth v Flour Mills Pty Ltd以及Henry v Henry等先例判决所形成的,具体细节包括:

(1)便利和费用因素,例如证人所在地;

依据当事人的资源状况及语言认知水平,能否确保他们在各自诉讼过程中享有同等地位;

当事人身份,婚姻状况,与各司法区域关联,涉及寻求司法救济的议题

其他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否接受澳大利亚的司法文书,澳大利亚的司法机关是否接受其他国家的司法文书,还有各个国家执行这些文书时的难易程度。

(5)哪个法院可以更有效地彻底解决双方争议所涉问题;

各项流程的启动次序、流程进展的程度以及各个法律区域产生的开销

(7)争议的适用法律;

(8)当事人的居住地;

(9)是否有其他途径解决;以及

(10)在任一司法管辖区进行诉讼的任何合法法律优势。

亨利五世对亨利五世案185 CLR 571中,当事人妻子在摩纳哥司法机构递交了解除婚姻关系的文书,随后丈夫在澳大利亚联邦司法机构又发起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动,该案件最终被判定由于双方婚姻状况与澳大利亚联邦无关联性,因此澳大利亚联邦司法机构的相关程序被决定暂停执行。

& FamCA 913,这对伴侣在法国生活了五年,接着环球旅行了四年半,然后搬到澳大利亚定居了将近四年,期间曾依据法国法律签署过一份财产安排协议,丈夫认为妻子在澳大利亚提出财产分配诉求属于“恶意利用司法程序”,主张应根据地域规则申请暂停审理。法院采用“ 法场”评估,确认当事人部分财产在澳大利亚,并且丈夫虽想在法国审理财产案件,但也想向澳大利亚申请抚养权。法院最终认定澳大利亚并非明显不适合的审判地,因而驳回了丈夫的请求。

二、中国法院管辖

(一)前置程序

办理境外婚姻在中国的离婚手续时,需先对婚姻证明文件(结婚证)办理认证手续,再核实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依据中国法律标准)。比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支持同性婚姻,然而,在这些国家依法注册的同性婚姻,在中国不被视为有效婚姻,因此当事人无法在中国提出离婚申请。

【境外婚姻登记在中国的认证流程】

缔结婚姻的国家依据海牙公约,需在结婚登记处办理证书证明,同时完成海牙方面的核实程序。

不是海牙公约成员国:结婚证书需在成立婚姻的地点办理公证,然后由该国政府部门进行核验,最后由中国派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完成确认。

【境外登记婚姻在中国的效力认定】

结婚程序,只要符合婚姻成立地的法规,或者符合当事人长期居住地的法规,又或者符合当事人国籍所在地的法规,就都被认定为有效。

不违背国家相关律法的要求,同时也要遵循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例如,国内不允许同性结为伴侣。

(二)管辖法院

1.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一般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双方均为中国公民

一方在海外定居,另一方在国内生活,无论哪个方向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中国境内的那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

(2)若夫妻双方均身处海外且未在当地安家,若其中一方选择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受理案件的法律机构应为【提出诉讼者原籍地或被告原先居住地】的法院。

3. 华侨

在国内成婚且在海外安家的同胞,假如居住国审判机关因为离婚案件须由婚配地审判机关审理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婚配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居住地】的审判机关提起离婚案件。

在国外成婚且在海外安家的同胞,假如定居地审理机构以离婚案件须由国籍国审理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一方原先的居住地或者在国内的最终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若需在我国境内解除婚姻关系,其案件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若其居住地与其长期居住地不同,则由【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若被告不在我国大陆居住,则由【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5. 外国人与外国人

若夫妻双方皆非中国公民,且婚姻成立地点亦在中国境外,又在中国既无定居也无住所,唯有当事人双方共同决定接受中国法院审理,中国法院才会审理此案。

(2016)京0105民初XXXXX号

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均为加拿大公民,在加拿大完成婚姻登记,他们的婚生子女同样拥有加拿大国籍,主要的共同财产也位于加拿大境内,因此本案的核心争议事实均未发生在中国境内,由加拿大法院审理更为恰当,原告可以选择向更为便利的加拿大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决定撤销该诉讼请求。

6.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均定居国外,就境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

对于已解除婚姻关系的中国籍人士,倘若他们迁居海外,且仅就国内财产分配问题诉诸法律,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向拥有主要财产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三、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与我国签署【司法协助协议】的境外法院裁定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申请认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裁决中关于子女抚育、财产分割的条款,如果不存在司法协助协议中规定的拒绝认可情形,那么在实践中,依据中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相互司法协助公约,会确认外国民事判决的有效性,该判决中包含对子女抚育、财产分割问题的裁定。许多情况下,只认可外国民事判决里婚姻关系正式终结的法律地位,例如(2017)浙03协外认XX号、(2020)苏10协外认X号、(2019)浙11协外认X号。

【承认包括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外国民事判决】

(2016)浙03协外认XX号,2013年王某在西班牙王国埃尔切法院申请解除与舒某某的婚姻关系,寻求法律上的分离。西班牙王国埃尔切法院针对女性权益问题的第一法庭,于2013年6月20日颁布了第38/2013号裁决书,批准了王某与舒某某的离婚请求。同时,该裁决书还就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归属、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探视安排等事项作出了明确指示,这项裁决已经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确认了西班牙王国埃尔切法院作出的第38/2013号民事裁决,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2016)浙03协外认X号,是西班牙王国马德里妇女暴力侵害审理法院第9庭审理李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作出的判决文书,该文书编号为第13/2015号,制作于2015年12月7日,内容涉及解除叶某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同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事项一并给出了裁决意见,该婚姻关系原于2001年7月18日在中国温州建立李某在2016年请求确认那个判决,法院在核实后决定确认那个判决的司法效力。

两国之间不存在司法协助相关安排,中国公民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我国法院申请对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受理此类案件的范围仅限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并不涵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抚养费用的支付等事项。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

中国公民夫妻若在美国法院取得离婚裁决,由于美国法院对于夫妻财产分配、生活费承担、子女抚育等方面的裁决在中国无法得到认可和实施,因此当事人必须先向中国法院申请确认美国法院离婚裁决中解除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随后才能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争议诉讼。

(2023)吉24协外认XXX号

法院觉得,韩国首尔家庭法院在2020年审理该案的判决书,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也不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满足我国法律关于认可外国法院判决条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8条和第28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现作出裁定:确认韩国首尔家庭法院2020第号判决书中,安*与金*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法院认定:尽管相关房产在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已被美国司法机构审理终结,不过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若干事项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款,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生活费用承担及子女监护权归属等裁决内容,不在此司法解释调整范围之内,所以美国司法机构针对该房产的裁决在中国境内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再次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特别声明:

黄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