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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遇险船指挥权及救助报酬、风险相关规定,被救物条件解析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指挥权归属于遇险船舶方面 ? 救助的酬金,无论救助行动是否取得成效,接受救助的一方都必须向提供救助的一方支付费用 ? 救助方所面临的风险十分有限,因此收取的救助费用也相对不高 ? ( 1)接受救助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提供救助的对象应当是财产,而非人员 人身安全无法提出经济赔偿要求 ? 接受救助的标的物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属于国际援助协议或国内相关法规所界定的援助对象范畴。详细内容参见第284页。第二点是被援助对象面临险境。各国对此没有统一标准,通常涵盖:遭遇飓风侵袭、船只存在倾覆风险、相撞后船舶有沉没可能、船舶被海盗劫持、船只搁浅、发生火灾等情况。被救助对象正面临险境,这种险境必须出现在海洋或者能够通航并与海洋相连的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或者符合“可通航水域或任何其他水域”的标准,该标准源自《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然而,一个问题是黄江镇律师,倘若船舶位于造船厂并且遭遇险情,这种情况又该如何界定?危险需确实现存,不论程度高低,或虽未发生但若不施行动必发生东莞黄江律师,此情形均属危险范畴,危险要素不究其根源,无论系自然灾害、意外变故、内含瑕疵、受益方疏忽或恶意所致,也不必船货共遭风险,仅船舶或货物面临危机即可成立,此点与共同海损所要求的条件有所区别。施救行为属于无偿性质,施救者与受助者在形成法律联系的过程中,其行动或消极不行动皆源自本意。对于施救者而言,他有选择是否施救的自主权,若施救得逞,有权索取补偿,未施救则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对于受助者来说,他有决定是否接受帮助的自主权,若接受帮助且效果显著,应给予报酬,若无效果则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不接受帮助,就需要有清晰合理的说明,这种情形下,即便施救方成功施救,也不可以索要报酬。非自愿施救涵盖协议约定的施救、法规规定的施救,这种情形下,不施救将要承担协议或法规的责任,施救了没有索要报酬的资格。施救行动属于无偿性质,非自主施救包含契约性救助和法律性救助,若不施救将面临合同或法律后果,即便施救也不得索取报酬,受法律制约的施救主要针对人员,船长对遇险者负有法定施救责任,这种情况适用于船舶相撞的情形这种援助必须确保船舶、船员及乘客的人身安全方可实施,否则船长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合同约束的救助,该类型救助特指海难事件发生前签订的协议,与上述情形有所区别,遇难船员有义务救助本船,引航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救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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