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黄江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http://www.huangjianglsh.com 黄江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专题:经济法的交叉学科研究】新公司法解释与改革路径探讨等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专题:经济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探讨和谐共存的民商法双重结构体系之中,新《公司法》的阐释方式及其修正方向
刘俊海
2.“与公司对赌”有效性的司法观念变迁与正当性检视
缪因知
3.表决权代理:民法规范的商事适用
吴高臣
4.民商法思维下夫妻公司适用法人格否认的路径差异与破解
——以我国司法实践分歧为视角
樊纪伟
5.破产撤销权立法完善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王欣新
6.论破产法中的诚信债务人
范志勇
7.重整计划可行性审查的法理基础与路径初探
孙宝玲
8.部颁税法规则:一种税法法源类型的证成与阐释
叶金育
9.社会保险国家财政责任定位与基准设计
杨复卫
【论文】
10.再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正本清源,守正创新
王明远、曹炜
11.重申诉讼程序的主体性
——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段厚省
12.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法理演进与我国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回应
王健
13.重思法定刑配置的根据
——犯罪学的视角
盛嘉骏
【“青廌”专栏】
14.论债权让与限制特约的效力
吕斌
【专题:经济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1.论和而不同的民商法二元框架体系下的新《公司法》解释与改革路径
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23年《公司法》第六次修订的目标在于促使其实现现代化、市场化、诚信化、普惠化、精准化、电子化、数字化以及全球化。公司法修改的过程无法避开民商合一主义与民商分立主义的长期争论。民商之争的核心在于立法技术层面,而非规范内容方面。制定法律的方法更多受到国家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历史沿革、民族特色、商业惯例、法律观念及立法倾向的影响。民商分离和民商统一两种方式都曾在中国实施过,都在推动和约束商业活动方面产生了有益效果。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延续了民商统一的传统,但存在不足之处。应当提倡求同存异、互促共进的民商协同治理理念。应当逐步推进《商法典》的制定工作,要纠正“淡化商法”的倾向,保障商法规则的优先效力。商人自律规范在法律渊源中具有根本性作用,它同商法相互促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这类规范优先于民法实施,但并非绝对低于成文商法。2023年《公司法》确立的九大基本准则,是民法核心精神的延续和创新。需要建立更加精确且易于执行的创新机制,以保障新《公司法》和《民法典》能够紧密配合、互相促进。
民商领域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分开制定法律,另一种是合并制定法律。《公司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需要考虑如何规范商人的自我管理。法律体系中有基础性法律和针对性法律,二者应明确各自适用范围。
2.“与公司对赌”有效性的司法观念变迁与正当性检视
作者为缪因知,其任职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同时也在南京大学资产管理产品法律研究基地工作。
自2017年起,不少重要司法裁决相继修正了2012年最高法在世恒案中认定私募股权投资方面“与公司对赌”条款无效的法律观点,此类协议在2019年《九民纪要》颁布后基本获得全面的法律认可,在国内广泛流行,具备充分的商业合理性依据。司法机构采纳全局视角,确认“与公司协商”有益于企业,维护契约效力,彰显了对商业自主的敬重,标志着司法判断的革新。通过法律角度分析司法意见可知:过去判定“与公司对赌”协议作废的看法,是死板地套用资本维持原则,在法律运用上缺少能证明无效的硬性规定依据,在交易内容上过分强调执行对赌协议的不公正,在交易流程中忽略了公司管理机制的约束作用,在交易影响上没有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得失进行深入的公司财务状况研究。确认了“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之后,涉及不同对赌条件、不同对赌形式时,可能会出现的执行困难,还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研究。这种判决方式对于其他性质的企业合同争议、其他类型的合同案件审理,也值得密切关注。
涉及世恒案与海富案,同时牵扯瀚霖案及强某延案,另外还包括扬州锻压案与华工案,这些案件都与对赌协议存在关联,并且都与私募股权投资行为密切相关
3.表决权代理:民法规范的商事适用
作者:吴高臣(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投票权代表的条款不够具体,按照通常的法律适用原则,投票权代表一般可以参考《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代理的条款执行。不过,在具体应用时,需要注意集体性法律规范和个人性法律规范在法律应用上的不同之处。股东会决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单方法律行为,表决权代理并非民事代理,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直接套用民事代理的规范,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经过审慎分析,详细论证,灵活运用相关规则。表决权代理通常遵循民事代理的一般规则,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并不太适用于此类代理;代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难以有效保护被代理人权益,被代理人需更多依靠其与代理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来维权,同时必须完善代理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体系。
授权投票权代表,涉及私法授权行为,关于公司会议决定,涉及本人代表,以及互为代表的情况
4.民商法思维下夫妻公司适用法人格否认的路径差异与破解
——以我国司法实践分歧为视角
作者:樊纪伟(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司法实践中,夫妻公司运用法人格否认存在两种迥异的方式,一种是把夫妻公司当作一人公司或者参照一人公司的规则,要求股东来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离的;另一种是不把夫妻公司当作一人公司,而是让公司债权人来证明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混同的。这两种方式的形成,是因为在判断夫妻公司性质时,采用了不同的思考角度——民法角度与商法角度。认定夫妻企业的法人资格须依照商业组织法原则,不该看作单一股东公司。不过,鉴于夫妻间独特的人身互动与财产联系,以及维护公司债权者权益的要求,在夫妻公司中实施法人资格否认机制时,可在证据呈现上略向债权人倾斜,即一旦债权人持有初步证明显示股东与公司资产相混,那么资产独立的举证义务就必须由夫妻股东承担。
关键词:商法思维;夫妻公司;一人公司;公司法人格否认
5.破产撤销权立法完善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作者王欣新,来自湘潭大学,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的成员
破产撤销权关乎破产法律制度能否顺利执行。撤销权具备若干关键属性,诸如权利行使的特定条件、法律后果的溯及性等。我国现行撤销权法律框架存在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缺少对可撤销行为的整体性界定,立法规范体系缺乏内在逻辑关联,未能针对不同性质的可撤销行为确立差异化的权利构成标准,以及部分可撤销行为的权利行使期限设置过于短暂。本文针对前述议题,给出具体的立法改进方案。在探讨可撤销行为时,逐条指出当前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同时参考国际上的立法经验与实际做法,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本文还针对司法中常见的执行行为取消情形,以及未获足够关注的间接偏向性清偿行为取消情形,阐述作者见解,旨在完善我国取消权体系,确保破产法规律宗旨得以贯彻,并促进商业环境优化。
行使破产撤销权时,应关注虚假的资产转移情形,此类行为涉及当事人恶意处置财产,目的是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需要依法予以撤销,确保破产程序公正进行,同时也要警惕不公平的债务清偿行为,特别是那些通过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实现的偏袒性支付,这类行为往往隐藏着转移财产的意图,必须严格审查,防止债权人权益受损,维护破产秩序的严肃性
6.论破产法中的诚信债务人
作者:范志勇(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破产法对诚信债务人的考量,仅限于其不存在恶意情形,这一点是明确规定的。破产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那些诚实守信的债务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兼顾破产法在清偿债权与保护债务人之间的不同目标,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推动诚信社会的建立。在破产程序里,诚信债务人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只有诚实守信的个人债务人,才有资格获得破产免责的优惠待遇,而在企业重整过程中东莞黄江律师,自行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角色,也必须由诚信债务人来承担。债务人的诚实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始终存在,债务人不能在申请破产时利用程序来规避债务,诚实债务人需主动配合破产事务的推进,并承担基于诚实责任产生的破产免责,以及自行管理债务人的责任,同时要遵守商业原则和非破产法规定的诚信要求。
关键词:诚信债务人;破产免责;自行管理债务人
7.重整计划可行性审查的法理基础与路径初探
作者:孙宝玲(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重整方案的司法评估需涵盖两个维度,即公正性评估与实效性评估,不过后者在我国当前的破产法律体系中却常被“忽视”。对重整方案实施实效性评估,既源于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也是确保司法权力运用得当、维护重整过程科学性的必要举措,同时还能避免债务人资产的无谓损耗,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法院对于重整方案的合理程度评估并非束手无策,只要债务人向法院提交完备周密的资料,同时配合听证程序和专家辅助人黄江镇律师,法院就能够从商业可行性层面判断重整方案里债务人的预期收益能否依照规划清偿债权人的诉求、重整资产的价值是否超过清算资产的价值。公正裁决估值争议是处理可行性审查关键事项的基础,需要制定专门针对破产估值纠纷的裁判指南,逐步增强我国破产法律中商业合理性判断的司法实践基础。
关键词:重整计划;可行性强裁规则;商业合理性估值纠纷
8.部颁税法规则:一种税法法源类型的证成与阐释
作者:叶金育(西南大学法学院)
依法治税的基本准则要求,国家财政和经济管理部门颁布的税务规章不具备法律依据性质。但奇怪的是,那些法学界普遍不承认的税务规章,却在中国税务活动领域大量存在,并且不断为高阶法律规范提供执行依据。仔细分析这些规章的构成框架和法律属性,可以发现它们与传统法律渊源的基本要求大体相符。因此,需要分阶段地、有选择地赋予部颁税法规则以税法法理依据地位,这样做既能促进部颁税法规则的规范管理,也能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这一点尤为关键。值得注意的是,部颁税法规则比任何一种传统税法法理依据形式都要复杂得多。在评估这类“新型”税法法理依据时,应当以“确保规则实施”为主要原则,以“形式与实质不符规则”为次要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识别国家税收法规的等级,然后可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税务法律框架,从而促进中国税收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部颁税法规则;法源定性;法源定量;税收法律体系
9.社会保险国家财政责任定位与基准设计
作者:杨复卫(西南大学法学院)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就接受国家财政支持,但社保与财政分属两个独立系统,这种资助本质上体现了国家对社保的财政担当。不过,财政在社保领域的角色存在诸多不足,比如目标指向不明晰,标准界定模糊,以及基础要素缺乏规范管理。问题根源在于国家在社会保险中的多重身份难以明确,导致财政责任界限模糊不清。需要明确社会保险国家财政责任应有的标准,这个标准必须考虑财政与社保相互关联的现实情况,并且要和国家财政实力相匹配。要制定社会保险国家财政责任的标准,必须通过立法建立明确的法律条文,这样才能实现规范引导的作用。应当于《社会保险法》里新添国家财政承担义务的条款,使其具备普遍条款的资格,并且建立国家财政承担义务的基准构建思路,健全社会保险的核算与收支规划制度,接着系统性地改进现有的责任划分准则,全方位地充实国家财政承担义务的配套机制。
关键词:社会保险;财政责任;财政补贴;基准设计
【论文】
10.再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正本清源,守正创新
作者为王明远以及曹炜,他们分别任职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并且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的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
基地)
环境诉讼实践反映出两种诉讼类型并存的问题,即生态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交织,检察机关主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相对薄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种类型,不过其作用更像是行政机关主导的生态修复与赔偿管理体系的补充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弥补行政执法在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上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法律途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个分支,其核心目标在于保障行政秩序的有效运行。需要统筹安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次序,强化行政机关在生态破坏补偿领域的指挥功能;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步方向,要凸显检察机关的引领角色,以此促进环保团体的角色转变;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要依据其客观诉讼的固有属性,在提起诉讼的资格、受理案件的条件以及追究责任的办法等层面实施必要的扩充和改进。体系规范建立方面,需针对生态受损补救及责任承担,还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来实施有目的的法律修订或制定新规,比如要制定独立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之外的公益诉讼专门法律。
涉及生态领域受损赔偿的法律程序,与环境权利维护的司法行动,以及环境管理职责的监督诉讼,均属于不同性质的诉讼类型,各自具有特定的法律定位和功能。
11.重申诉讼程序的主体性
——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作者:段厚省(复旦大学法学院)
当前民事司法研究领域及实践层面,显现出削弱审判流程自主性的一种趋势。从知识论及解释学视角审视,实体性法律规范始终存在不周全之处,必须借助审判活动的开展来弥补缺漏、处理纷争并赋予内涵。从现象学角度以及受其启发的法律系统论和商谈理论来看,法律体系运行时,即便实体权利规定得比较周全,程序法也比实体法占据更核心的位置。实体权利主要靠为当事人指明行动方向来发挥作用,而诉讼过程的功能在于处理实体权利方面的纠纷。具体案例中,实体性事实和实体性规则并非诉讼过程所揭示,而是诉讼过程所塑造的。所谓实质性诉讼规范,就是诉讼过程对于自身审视实体性事实和实体性准则的范围、方式及其成效所作的界定,这种规范完全属于诉讼程序法的范畴,完全不带有任何实体法的属性。研究实体法时,要留意不能因为关注实体而损害程序法的自主性,实践中偏重实体忽略程序的看法必须加以纠正。
关键词:诉讼程序;主体性;法律系统;法律商谈
12.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法理演进与我国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回应
作者:王健(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最低生活保障权是宪法规定的生存权的具体体现,它不仅涵盖了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生存性权利,也包含了促进个人社会文化发展的进步性权利,所以其权利构成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不过,当前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日益积极的角色,国家提供的支持作用愈发关键,这使得公民享有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法律依据也越发扎实。依据宪法中关乎生命存续与人本尊崇的指导精神,最低生活保障已从笼统的提法转变为一项明确的权利诉求。为了让我国经济困难民众能够切实享有主动向国家申请基本生活援助的权益,国家应当通过立法途径直接确立这一权利,并在社会帮助相关法规中予以明确记载。当前,国家社会援助法规必须在立法宗旨,进步式最低生活维持以及流程维护等层面进行必要调整,并且要适应时代需求。
基本生活维持的法定权利,关乎个体存续的根本,体现人格的固有价值,需要经过法定步骤进行核实,依据社会援助的相关法规执行
13.重思法定刑配置的根据
——犯罪学的视角
作者:盛嘉骏(清华大学法学院)
普遍观点指出,刑罚设立需兼顾惩罚与警示功能,但警示作用的实际成效,须借助犯罪学方法加以分析。犯罪学相关研究揭示,严厉的处罚并不具备震慑力,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强化社会层面的防范措施,比单纯加重刑罚更能有效降低犯罪发生率,由此可见,震慑作用不应当是确定刑罚等级的主要考量因素。犯罪防控工作应当将更多资源用于增强案件侦破能力以及优化社会相关政策,而不是一味地加大刑罚力度。实践层面的正面普遍防范同样站不住脚,它不该被当作刑罚设定学说来看待,应当重视它在刑事审判、法制实施、社会治理方面的意义。就报应论而言,康德、黑格尔的刑罚设定学说缺少实际效用,现代的应得学说为刑罚设定带来了更严谨的路径规避不能匹配法定惩处标准的合理准则,法定惩处标准须依据行为应有的报偿来确立,达成罪责与惩处相称的核心,在于采用标准化的方式衡量违法行为所致的伤害。
处罚的合理依据是什么,这涉及到惩罚的目标,包括震慑作用,还关联到报复和应有的惩罚理念
【“青廌”专栏】
14.论债权让与限制特约的效力
作者:吕斌(清华大学法学院)
债权既涉及相对权属性,也具有财产权特征,这两点是构建债权转让限制条款效力体系的基本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后半部分明确表明,应当以债权的财产权属性作为构建基础,并运用“仅含债权法效果理论”展开阐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前半部分所蕴含的理论体系尚不清晰,应当理解为同样基于前述构建原则的“新型相对效力理论”。依照“新相对效力说”的学说体系,债务人针对恶意受让人具备两种法律上的请求权,分别为要求清偿的权利,以及拒绝履行的权利。根据清偿权,债务人能够以两种方式解除债务,一是向转让人交付债权所规定的物品,二是将自己对转让人拥有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将受限债权作为被动债权,以此方式向转让人提出抵销要求;依照履行抗辩权,债务人可以拒绝向恶意受让人履行债务,即便如此,债务人仍然不能因此免除其延迟履行的责任。
债权转移涉及日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中债权的对人权性具有显著特点,债权的财产性也受到重视,同时存在一些限制性条款需要关注
《人大法律评论》这份学术刊物,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支持下,由法学院学生自主创办,独立编辑,并且公开出版发行。《人大法律评论》于2000年创刊,到了2009年5月份,已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第七辑。《人大法律评论》设有明德讲堂、专题研究、法学争鸣、法学译文、实证研究(包含判解研究和调研报告)、博文选摘等栏目。
《人大法律评论》历届编委始终秉持开放包容的选稿理念,展现出严谨细致的治学风范,坚守独立自主、严格自律、尊重学术的准则,所有工作均以追求学术卓越为唯一目标,着力发现并发表具有学术价值、时代气息、创新观点和深刻见解的优质文章,这一做法为《人大法律评论》积累了卓越的学术声望。
《人大法律评论》凭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恪守学术上的独立自主、自尊自律;编辑部将一如既往地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采取开放包容的稿件选用标准,以学术为唯一追求,致力于营造一个促进学术探讨、激发思想碰撞的平台。
《人大法律评论》确保稿件评审过程完全匿名,采用三级审查机制,同时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审稿规范。
黄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