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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女士赢了官司却失去意义?钢材买卖纠纷背后债权困境

时间:2025-10-09 18: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对于吕女士而言,她虽然赢得了官司,但已经失去了意义。

多年前,吕女士任职的北京钢易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钢易达公司”)与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紫云地产”)发生了一起关于钢材交易的争议案件。经过多次催款沟通和诉讼程序,钢易达公司最终获得了法庭的支持,法院裁定紫云地产需要偿还货款和利息共计192万元。同时,法院还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紫云地产的三处土地资产。

不过,自从钢易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以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便以“土地价格过高”为由撤销了对土地的冻结措施,转而冻结了紫云地产的几处房产。但是,我们后来发现,这些房产的冻结其实只是排队等待执行。也就是说,我们的债权清偿顺序将被置于他人之前。吕女士向新黄河记者表示,由于土地已被解除冻结,房屋又无法出售,到了2022年4月,法院判定紫云地产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因此终止了案件程序,导致钢易达公司那笔百万元债务无法实现追偿。

关于前述突发状况,秦都法院法官鱼某说明,在查封房产过程中,不动产查询系统显示该房产并非已被查封,查封回执单上亦未注明是轮候查封性质,执行过程中发生此类情况实属意料之外,本人将全力配合相关调查,并承担应有的责任。

吕女士表示,她已向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法院执行涉嫌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结论。

债权官司艰难胜诉,法院依法查封土地

这场原本属于普通债务纠纷的案件,我们最终取得了胜诉,但法院在后续执行环节出现了差错,导致我们至今仍然无法收到本应得到的补偿。吕女士回忆起这些年来为维护权益所付出的种种,心中充满了难以言表的愤怒。

吕女士表示,2015年5月,她负责的钢易达公司与紫云地产达成了《钢材买卖合同》,协议规定钢易达公司需向紫云地产提供钢材,交易完成后,紫云地产须在15天内结清全部货款。起初,双方合作进展顺利,但几次交易之后,紫云地产便开始拖欠款项,到2016年初,紫云地产累计欠款总额达到约192万元。

钢易达公司因欠款数额巨大,先后两次向紫云地产发出通知要求偿还债务,在沟通后,双方签署了新的还款条款。但吕女士未曾料到,协议生效后,紫云地产仍未执行支付承诺,无奈之下,吕女士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吕女士表示,该案先后在陕西秦都区人民法院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历经一审、二审程序,随后又被发回重审,再次经过一审、二审,最终钢易达公司获得胜诉结果。依据(2018)陕0402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文书可知,法院裁定紫云地产需向钢易达支付货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审理案件过程中,公司为确保能收回应收款项,已向司法机关申请了财产保护措施,并且计入了新增的利息,请求冻结紫云地产账户上的全部资金,金额为9元。吕女士表示,2017年8月24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审理会议召开前,已经批准了钢易达公司的申请请求。(2017)陕04民终1448号民事裁定书表明,法院依据相关法规冻结了紫云地产银行账户内的9元资金,或者查封并扣押了陕西紫云名下所有等值的其他财产。

不过,由于紫云地产在银行的资金不够,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再次对紫云地产拥有的三处土地的使用权,实施了递补冻结。

原先以为案子马上能了结,紫云地产那三块地都很值钱,根据他们当时的欠债情况,就算排队查封,等到我们名下时也足够弥补公司的损失,不过法院后来在执行环节的做法,导致整个事情变得完全没有希望了。

土地突然解封,转封房产后陷入“死局”

2019年6月10日,钢易达公司向秦都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出乎吕女士意料的是,次日即6月11日东莞黄江律师,秦都法院便出具了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指出,由于先前查封的法院解除了查封,转变为首次查封,且已查封财产的价值明显高于申请人请求执行的数额。因此,法院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紫云地产旗下三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转而查封紫云地产名下的三处房产。

法院说明,先前查封的这三块土地,相关法院已经撤销查封,秦都法院因此将土地的轮候查封状态变更为首次查封,可以直接用于执行我们的案件,不过法院认为,这三块土地的价值远超我申请执行的数额,所以撤销了对这三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转而查封了紫云地产名下的三处房产。吕女士对此感到困惑,关于案件查封是否超出范围,必须仔细核实三块地块的标的价值是否超过了首封债权和轮候债权,法院在审理时并未提供审查的凭证,也未曾征询债权人的看法,仅仅在立案后二十四小时就更改了裁决内容

吕女士表示,法院忽然撤销对土地的冻结,内情十分复杂,法官透露,紫云地产的某个楼盘,由于出售房屋时存在欺诈行为,多年未能完工,因而造成了大量投诉,当地信访部门与法院磋商,目的是希望法院解除对紫云地产土地的查封,这样紫云地产才能利用这块土地申请贷款,从而处理因楼盘烂尾引发的投诉问题。吕女士谈到,法院先前并未清晰说明贷款拨付后要作执行款付给钢易达公司,公司因此明确反对法院解除对土地的查封措施。后来,秦都法院还是把紫云地产名下的土地解封了,不过由于外省其他法院不同意同步解封,紫云地产最终没能成功申请到贷款。

吕女士感到十分不满,秦都法院解除查封并置换的三处房产,实际上仍然处于轮候查封状态,而且这些房产当时已经停工,交付房屋的时间非常漫长。她们完全不了解这个情况黄江镇律师,法院当时提供了相同编号的文件,并且没有按照规定发送置换房产查封的回执等资料,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吕女士表示,法院的这个更改决定直接让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22年4月,秦都法院颁布了《钢易达公司与紫云地产买卖合同纠纷首期执行裁定文书》。裁定文书表明,法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拥有的债权依照法规受到法律维护,不过债权的实现需要看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偿还。此案中债权的实现状况,执行的总金额为元,已经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是0元,尚未执行完成的金额是元以及应该支付的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全面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没有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因此执行工作无法继续,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结束。如果申请人之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出现了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启动案件的执行程序。

法官称“意料之外”,会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官司最后赢了,可是那笔百万债务依然无法追回,这场胜利变得毫无意义,就像鸡肋一般。吕女士向媒体出示了2021年10月5日她与秦都法院法官鱼某的短信往来记录。吕女士提到,关于“法院执行环节所有权力滥用的行为将向更高层级反映”,鱼某对此回应称:“并非有意逃避职责,办理查封手续时,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确认没有查封记录,查封凭证上也没有注明是轮候查封的情况。执行过程中发生此类状况出乎我的预料,你可以举报,我也会全力配合审查,并承担该负的责任。”

7月11日,新黄河记者联系了秦都法院,并且也联系了执行法官鱼某,但是双方都没有给出任何答复。

钢易达公司因权益受损,于2024年7月向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发起网络信访,要求对秦都法院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8月信访被受理,11月收到检察建议。吕女士2025年3月与检察院人员的谈话显示,该案件经信访环节后,最高法已上网进行重点督办。2021年8月,秦都法院废除了原先调换查封房产的执行决定。此外,秦都法院也确认了因工作失误导致出现了案号相同的裁定文书,并且没有立刻送达等程序上的差错。但是,2021年,紫云房地产递交了破产重整的申请,咸阳中院接收了这份申请。法院一旦受理,先前查封的资产就都无法再处置了。

吕女士称,检察院觉得秦都法院已经叫停了原先的执行决定,他们违规的行为现在得到了纠正。2021年陕西紫云的破产预重整失败了,去年12月又重新启动了破产预重整,他们公司随后再次提交了债权登记。二零一九年由于司法环节出现差错,致使我们错失了理想的处置时机,当前紫云地产的偿债状况不佳,待到再次轮到我们处置时,成功的希望恐怕更加渺茫了。

就这起事件而言,北京京本黄江律师事务所的连大有主任指出,法院若要正常撤销查封,必须满足查封的财产确实属于过度查封,同时需要提供其他等值的担保物。法院在撤销查封时必须依照法定流程,包含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同时告知所有相关方。如果当事人或债权人对撤销查封的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可以提出反对意见。本案中,法院在未征得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解除查封措施,并且没有立即发出书面裁定文书,执行环节违反了法定程序。另外,法院没有全面评估替代财产的实际执行价值,用首封查封的高价值土地去置换三处处于轮候查封状态的房产,同时也没有向债权人说明该房产的轮候性质,造成债权人执行顺序被置于劣势地位,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实现,违背了公正执行的基本要求。司法机关在此阶段未能履行应尽的审慎核查职责,在采取查封不动产措施前,未精确确认该不动产是否已被查封,暴露出渎职情形,已经形成执行层面的偏差。

吕女士有相关意见,她能够借助检察监督途径维护权益,检察机关需对法院执行活动是否违规展开核查;一旦确认法院执行活动确有违规,吕女士便有权依照法规申请国家赔偿,索要因不当执行所致的债权损失赔偿,力求尽可能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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