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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催债方式遇阻,债务人不接电话不回信息能拖过诉讼时效?

时间:2025-10-09 18:5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通过电话联络、利用短信沟通,可以算作是处理债务问题时最普遍、最方便的手段,不过实际操作中,常常碰到对方不接电话、不回复消息的情况,与此同时,法律又设定了三年为诉讼时效的期限,那么,如果欠债人持续不接电话、不回消息,是否就能“躲过”诉讼时效的限制呢?下面将详细分析一个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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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到2014年9月,老李因为管理工地食堂采购食材的事宜,多次向小张购买食材,双方经过计算,老李拖欠小张货款若干金额。2014年9月,老李书写了《欠条》,里面明确注明:“向小张所欠货款总计壹拾万零叁仟玖佰伍拾元(小写金额)。小张曾屡次用短信息及语音通话联系老李,催促其结清货款黄江镇律师,然而老李始终置之不理,最终小张向司法机构提起了诉讼。

老李提出,那张借据是2014年9月写成的,上面没写什么时候还钱,因此诉讼期限应从2014年9月开始算三年,到2017年9月就结束了,这期间对方没告他,所以对方告他的时间已经过了。

法院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内容,民法典生效之前的法律行为引发的民事争议案件,应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说明,这个原则适用,原告小张提交的《欠条》上注明的日期是2014年9月

此笔债务凭证订立及商品交易行为皆发生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从前,因此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的相应法规执行。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原告的起诉要求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期限,同时,被告方面提出的时效抗辩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白云法院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内容:未约定履行时间的合同,若能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确定履行时间,诉讼时效从履行时间结束之日起算;若不能确定履行时间,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宽限的时间结束之日起算,但若债务人在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则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之日起算。这件事情里,买卖过程开始的时候,双方没有商定还钱的具体日子,老李给小张写的借据上面也没有写明什么时候要还,小张用短信提醒老李还钱的时候,没有提还钱的具体日期,老李也没有回复小张的提醒短信,也没有说不想还钱

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张三要求权利的那一刻开始计算,所以,针对被告李四声称原告张三的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的论点,法庭没有接受

依照法律程序裁定老李需对小张支付款项,金额为若干元。老李对此裁定表示不满,于是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上诉请求未被接受,原判决得以保留,目前该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对债权人的提醒:

若欠债人显露躲债迹象,借债人不宜因顾虑面子或存有侥幸念头而被动观望,须即刻运用合法且管用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借助电话、短讯、微信、书面通知等能够记录下沟通过程的途径向欠债人追讨款项,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迅速提起法律诉讼,以免因超出法律规定的时效而失去胜诉的可能。

对债务人的劝告:

想要躲避债务,故意不接电话、不回复消息等,并不能让欠款消失,也不会让债权人的要求失去法律保护,如果债权人依照规定要求还钱,欠债的人还是得承担该有的责任。故意躲债的行为,不仅不符合诚实守信的规矩,还可能招来更严厉的法律惩罚。

法条链接

由于此项交易的实际情况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那么,民法典生效之后所形成的法律状况引发的民事争议案件东莞黄江律师,其诉讼时效应当怎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请求法院维护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通常是三年。如果法律有其他具体规定,则按照那些规定来执行。

权利人一旦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或理应知晓受损,且明确了义务人,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法律若有其他具体规定,则需遵循那些规定。不过,自权益受损之日起,若已超过二十年,法院通常不予受理。但在存在特殊情况时,法院会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

《最高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四条

没有事先商定履行时间的合同,如果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能够明确履行时间,那么权利保护期限从履行时间结束那天开始算起;如果无法确定履行时间,权利保护期限从债权人给债务人宽限履行的时间结束那天算起,不过,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其履行时明确表示拒绝,那么权利保护期限从债务人明确拒绝那天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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