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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风采之陈博恒: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人能否涤除抵押权登记?

时间:2025-10-09 18:5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法官风采:

陈博恒,男性,汉族血统,海南儋州籍贯,担任定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职位为一级法官。

题目:

主债权诉讼时效已届满,抵押人能否要求涤除抵押权登记

关键词:

主债权、诉讼时效、抵押权、涤除

基本案情

1994年3月28日,某典当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其主要服务项目包含物品押当等业务。2004年1月17日,某钴业企业与该典当公司签署了《房产作为担保的借款协议》,明确某钴业企业向该典当公司申请资金14万元,借款的起止时间从2004年1月17日持续到2004年3月5日,整体时长为五十天。某钴业公司用其名下位于海南省定安县某某综合楼的一层和二层作为担保物,这两层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某某字第XXX号和XXX号,并且同一天完成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房某某他字第XXX号。这个抵押的期限是24个月,从2004年1月17日开始,到2006年1月16日结束。2004年1月18日,被告某典当公司通过现金支付给了原告某钴业公司14万元整。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原告某钴业公司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与此同时,被告某典当公司也没有立刻向原告某钴业公司提出要求归还借款的要求。原告某钴业公司觉得,关于这笔借款的主张权利的期限已经结束了,因此请求被告某典当公司帮助办理注销之前登记的抵押权手续。

裁判结果: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在2024年3月27日下发了民事判决文书,裁定被告某典当企业,须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天内,配合原告某钴业企业,完成位于海南省定安县某某综合楼一、二层(不动产所有权证明编号为房权证某某字第XXX号、XXX号)的房产抵押权清除流程。某典当公司对一审裁决持有异议,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终结后,于2024年10月30日颁布民事裁决文书,裁定撤销上诉,确认原判有效。

裁判理由

经过审核,相关的主要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在主要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已到的情况下,原告某钴业公司能否自行要求清除抵押权的登记记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款,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抵押权人若想要求行使抵押权,法院将不予支持;抵押人若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为由,提出不需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法院应给予批准。依照相关法规,担保权人须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担保权,担保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满前未行使担保权,债务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满之后申请清除担保登记的,司法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批准。

本案中,原告某钴业公司以自身房产作为担保物,向被告某典当公司提供贷款抵押,目的是确保在借款到期后若原告未能按期偿还,被告能够获得相应的债权追索权。不过,根据双方事先设定的还款时间节点,该期限已经到期,但被告某典当公司并未在合理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结果造成其原本应有的债权请求权因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限制而无法继续主张。当被告那家典当公司胜诉权利消失后,本案的抵押权就失去了依托,也无法继续执行,如果禁止原告那家钴业公司独自申请清除抵押权登记,就会让原告那家钴业公司长期处在不知道抵押权是否会被要求,也不明白自己何时才能处置抵押房产的迷茫境地,既无法让相关方从抵押关联中解脱出来,也无法让抵押物得到充分利用,最终形成两方都受损的局面。

本院经过审理,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某钴业公司具备单独申请取消抵押权登记的资格,其提出的取消抵押权登记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认可。

法官心语

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结束,抵押权人是否可以申请消除抵押登记,目前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个问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指出,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的内容,抵押权人具备清除抵押登记的资格;而另一种看法则表示,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并没有继续执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的内容,实际上构成了对该条款的否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法院相关解释第十二条,还有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这些法律条款的核心宗旨在于推动抵押权人主动采取行动,及时处理债权债务问题,充分运用抵押物的经济价值,保障抵押权人获得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抵押权会对抵押物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在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物的处置和利用都会受到制约。如果抵押权人拖延行使抵押权,抵押人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如果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限加以约束,抵押财产的归属就会长期缺乏稳定性,这既不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也不利于物品的利用和流通效率的提升,既无法让当事人摆脱抵押关系的束缚,也无法做到抵押物的充分利用,最终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既然主要债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索期限,那么抵押物的登记抵押权就应该被允许清除,这样做能够使抵押物的价值得以变现,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同时这也是立法者最初设定的目标和宗旨,也契合了大众对于公正和公平的基本认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寻求法院维护民事权益的时限是三载。若法律有其他说明,则按其说明执行。

权利人一旦发觉自身权益受损或理应知晓权益受损,以及确定责任人的时刻,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若法律有其他具体条款,则需遵循那些条款。不过,自权益受损之日起,若已历经二十年,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在存在特殊状况时东莞黄江律师,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若未行使,则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对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事项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抵押权人若想行使抵押权,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若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未到时单独起诉债务人,即便法院作出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若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里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那么债权人在之后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时,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若财产被留置,债务人或对留置物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要求债权人归还该财产,法院不会批准;但债务人或第三人申请拍卖、出售留置物,并用所得款偿还债务黄江镇律师,法院会批准。

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其法律效果适用登记公示的权利质权,参照第一条;动产质权,以及交付凭证公示的权利质权,参照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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