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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房产黄江律师靳黄江律师团队代理多类案件,海淀法院判决引财产争议思考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黄江律师精通房产法律事务,专精于处理房地产争议案件,靳黄江律师团队专注于代理各类房产相关纠纷,包括代为处理借名购房、房产交易、遗产分配、离婚中房产分割、拆迁安置、共有房产权利确认与分割、居住权相关诉讼,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原告声称二十多年前与被告交往期间,以被告身份购置了两处海淀区房产并且全部用个人资金支付,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房产归自己所有,法院最终以“原告当时已有婚姻登记,与被告并非合法同居状态”这一理由,全面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裁决,为“已婚人士与婚外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树立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
一、案情梳理
原告与被告存在恋爱关系,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1977年,张强和韩丽结为夫妻,2008年两人解除婚姻关系。1994年,张强和刘敏开始交往,2014年两人结束这段感情。
1999年11月,刘敏同甲公司签署了《房产认购书》,甲公司是开发商,名称被隐去;刘敏购入位于海淀区的“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这两套房产都在海淀区;购房总金额大约为30.97万美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款项。二千零年十月,刘敏同乙金融机构——一个化名单位——缔结了《个人不动产抵押借款契约》,申请了一百二十万元资金用于购置房产;二零零四年十一月,该笔借款已经全部偿清。二零零四年九月,两处房产已经登记在刘敏名册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刘敏着手入住,至今仍是她实际居住的场所。
2. 2021-2023 年:原告多次起诉,均被驳回
二零二一年,张强以他人名义购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刘敏配合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支持;张强随后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原判,该生效判决确认张强确实进行了资金投入,但并未批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零二一年,韩丽以 “张强随意给予房屋” 为由提起诉讼,针对张强、刘敏,请求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并索回房产,海淀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均未支持其主张(法院认为张强对房产无权属证明东莞黄江律师,不属于赠与行为)。
3. 2024 年:张强再次起诉,主张房屋归己所有
2024 年,张强再次起诉刘敏,诉求:
判令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归其一人所有;
诉讼费、保全费由刘敏承担。
张强提出:这两处房产是他 1999 年全部费用承担,因为 “单位购房名额限制” 以刘敏身份购置,首期付款、银行贷款、室内装修等各项开支都由他承担,两人一起居住到 2014 年关系破裂,刘敏不肯交还房产。刘敏提出异议,张强属于反复提起诉讼,双方不存在合法的伴侣关系,原告的法律依据不成立,请求已超过时效限制,房屋是其个人出资购置,与张强没有关联。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张强和刘敏之间是否存在法律认可的共同生活状态,他们能否依据“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分割”的原则,要求获得该房屋的归属权?
张强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诉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打赢官司的关键在于,原被告之间的联系不受法律维护,其诉求既缺少事实基础,又缺乏法律支撑。
(1)张强与刘敏不构成合法同居关系,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
法律基础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其中明确禁止已婚人士与第三方发生同居关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进一步界定,同居关系是指未婚的男女双方基于自愿选择共同居住的情形。
1999年张强购入房产到2008年这段时间,他和韩丽依旧是夫妻,他属于有伴侣的人;法律上所说的“伴侣关系”仅仅是指没有伴侣的男女双方自愿一起生活;张强在婚姻期间与刘敏恋爱及同住,违背了法律不允许的行为,这种关系不受法律承认,也不算作有效的伴侣关系;张强以“伴侣关系下的财产分割”为由要求房屋归属,但这个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不能成立。
(2)张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且诉求已过诉讼时效
法律规范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该条款明确重复诉讼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卷入诉讼的个体一致,案件所针对的法律关系相同,以及提出的诉讼要求相同;同时,关于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相关法律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其确定的期限为三年。
事实分析:张强在二零二一年曾以房屋系借用名义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归属,此案与先前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对象均为房产归属问题,诉讼目的根本一致,属于重复发起的法律程序;双方在二零一四年终止关系时,张强本应知晓其声称的权益受损情况,至二零二四年提起诉讼已超出三年法律保护期限,且未能提供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有效证明,导致无法主张胜诉。
(3)房屋登记在刘敏名下,张强的出资主张不改变权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刘敏签署了全部两处房产的认购协议和贷款合同,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依照“物权登记公开透明准则”,刘敏是正当的房产所有者;虽然最终裁决确认张强有资金投入,但该出资行为仅可能产生债权债务联系(例如借贷),无法直接调整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张强不能以“出资”为理由要求房产属于他所有。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张强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恋爱关系中的财产处理:3 个关键提醒
避免 “借名买房”,明确权属约定
谈婚论嫁时置办房产,最好由出资方亲自签约并完成产权手续;万一需要他人代持,必须拟定正式的《委托购房文书》,清晰说明房产归属、资金来源、过户前提等,并保存好付款证据(银行流水、收条等),以防将来产生归属纠纷。
婚内禁止与他人同居,坚守法律底线
结婚期间,夫妻双方要坚守忠诚责任,不能和第三者一起生活;这种行为既不合乎伦理,也得不到法律承认,期间如果发生财产纠纷,法庭不会按照“共同生活财产分割”来处理,出资人或许会遭遇“钱财房屋都损失”的困境。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觉得自己的财物权益受到侵害,从明白或理应明白权益受损的那天算起,必须在三年之内去法院打官司,同时要把时效中止的证明材料保存好,例如通知单、往来信息等;要是错过了打官司的期限再去告黄江镇律师,就会失去赢得官司的机会。
2. 房屋所有权人(如刘敏)的权利保护:2 个关键动作
留存交易凭证,巩固物权证据
购房时的协议书、支付票据、信贷偿付凭证、房产归属证明等,是确定财产所有权的关键材料,务必妥善保存;如果包含他人资金投入,必须保留相关承诺(例如借款字据、无偿转让文书),清楚注明资金用途。
积极应诉,主张重复起诉与时效抗辩
遭遇再次起诉情形,须即刻将先前审理决定书呈交审判机关,请求认定“重复起诉”不予受理;另外,倘若对手提起诉讼已过法定时限,便得依照规定行使诉讼时效异议权,以保障个人合法权利。
重要提示:财产所属以注册信息为准,法律不承认非法的结合
这个案件的关键判决依据在于 “不动产登记所具有的公示作用” 以及 “法律对于合法行为给予保障的准则”。不论情侣期间资金投入的细节怎样,房产归属主要看登记信息;另外,法律不会支持 “已婚人士与第三方非法同居” 等违法行为产生的财产要求。在恋爱或婚姻期间,涉及重要资产必须恪守法律规范,采用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双方责任,这样就能显著减少矛盾。
这个案例发生在北京,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防止无谓纠纷的考虑,本案例中当事人的姓名和其他信息都进行了化名处理,如果发现与实际情况相似的情况,请与我们联系以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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