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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破产时,按份债权虚报有啥危害?如何识别虚假申报?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二十届三中全会着重指出,要健全企业破产的体制机制,探寻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的相关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的制度安排。破产制度属于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范畴,健全破产制度对于保障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申报债权作为破产程序里的关键环节,关乎债权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法规来行使权利以及承担义务,还与债权人最终所能获取的清偿额度直接相联系。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部分行为人会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冒险行事,在破产程序里进行虚假申报债权 。
破产程序中虚假申报债权的社会危害性
宣告虚假的申报债权行为,严重地使得破产程序的公平价值遭到破坏,致使破产程序里其他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公平属于破产程序里的首要价值,破产程序中的所有制度全都必须维护公平价值才可。对于债权人来讲,债权人在如实申报债权之后,依照“先纵向、后横向”的原则去获取受偿。所说的“先纵向”指的是依据申报债权的性质存在差异,依次来确定受偿顺位;所说的“后横向”指的是处于同一顺位的债权黄江镇律师,按照相同比例去获得受偿而已。然而,虚假申报债权这种行为却直接把企业破产法中的平衡给打破了。有些行为人会通过这么做,即把普通债权,借助捏造篡改债权性质的方式,转变为有着优先受偿特性的债权,或者虚报债权额度,非法拓展受偿范围。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但会致使破产程序的公平价值遭受损害,而且还会损害其他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获得清偿的合法权益,进而加剧债务人的财务危机。
让虚假申报债权这种行为促使逃废债治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债务人所实施的逃废债行为属于违法行径甚至是犯罪行为,在比较法的范畴里,破产程序针对相关程序参与者的诚信方面的要求是非常严厉苛刻难以遵循的,对于不诚信的行为一直都持有极其严格甚至是“零容忍”的态度,比如说,依据加拿大破产法第201条的明确规定,要是行为人在破产程序当中进行虚假申报债权这一行为的话,那么将会被处以单独或者合并起来是1年以下监禁、小于5000以下加拿大币的罚金,从客观的角度去看待 ,破产程序不但拥有“优胜劣汰”这样的能力,而且还具备拯救处于危困状态的企业并助力其能够重新崛起的效果 。可是,社会之中对于破产程序依旧存在误解,甚至有一些少数观竟然错误地把破产程序和债务人逃废债等同起来。在治理逃废债的进程里面,需要去破解以上那些误解。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行为人借着破产的名义,干着逃债的实际行为。债务人以及相关人员常常借助虚假破产的办法来进行逃废债,不过也有部分债务人以及相关人员虽然没有进行虚假破产,却和他人合谋串通,借助虚假申报债权的方式来进行逃废债。这不但加深了社会上对于破产程序的误解,还更加剧了治理逃废债问题的复杂程度。
虚假申报债权的识别
从行为人虚假申报债权可不可以分成拥有真实交易基础的情状来看,能够划分当作“虚报债权”和“假报债权”。所说的称作“虚报债权”的情形是,行为人间虽然有基础交易,然而行为人在申报债权情形时,扩大了债权额度,虚增了债务规模,比如哪怕是可以有一些本不应计算在其中的利息,也一同进行申报来计算。所说的称作“假报债权”的情形是,行为人间不存在基础交易事实,却通过伪造证据这样的行为、虚假陈述这样的方式,捏造出事实予以申报债权。可是,“虚报债权”和“假报债权”并非那种不是这就是那、界限清晰毫不含糊的状况,而是常常处在“彼此相互含有,相互交织”那样的态势。所以,在实际情况中,既有可能存在像“完全是凭空编造”诸如此类情形下的虚假申报债权,又有可能存在像“一半真实一半虚假”以及“部分被改动”等这类情形的虚假申报债权。并且后面这种情况通常更为多见。
从实施虚假申报债权行为的主体方面而言,能够划分成单方进行捏造型的虚假申报债权,以及双方展开恶意串通型的虚假申报债权这两种。其中,前者指的是行为人单独去伪造证据,对债权金额或者性质予以篡改,进而申报那些经过捏造、虚构出来的债权。而后者指的是多个行为人相互之间进行恶意串通,一起去伪造证据,以此申报捏造的、虚构的债权。
从虚假申报债权对于前置法律程序的有无状况来分析,能够分割为不存在前置法律程序的虚假申报债权以及存在前置法律程序的虚假申报债权这两类。其中,前者所指的是,行为主体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仅仅凭借虚假合同书等相关资料当作依托,就像行为主体借助虚假的劳动合同、借贷合同来进行虚假申报该债权;而后者所指的是东莞黄江律师,行为主体率先制造虚假诉讼,并且利用通过虚假诉讼所获取的虚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以及公证债权文书来虚假申报债权。
虚假申报债权的防范
虚假申报债权,存在着民事责任、司法责任与刑事责任,它们之间的界限以及彼此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去廓清。虚假申报债权,属于违法行为,然而,并非所有虚假申报债权的行为,都构成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其中,大部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少部分才是犯罪行为。所以,应当依据案件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分别去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司法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但是,当前虚假申报债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司法责任与刑事责任这三者之间,界限以及关系不明的问题,亟待去廓清。,。
虚假申报债权方面的协同防范机制目前是有待进一步予以完善的。在破产程序当中,存在这样的三道用于防范虚假申报债权的防线,其一呢是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核,其二呢是债权人会议对债权展开核查,其三呢是法院对债权作出裁定予以确认。鉴于虚假申报债权的案件具备复杂性以及隐匿性,并且融合了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及虚假公证等方面的特点,这也就意味着仅仅凭借破产程序内部采取防范举措来防治虚假申报债权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检察机关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进来,进行联动治理,这才可以。
虚假申报债权的治理对策
首先,应厘清虚假申报债权相关法律责任。对于行为人虚假申报债权应承担何种责任,要依据主观过错、虚假申报债权具体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过失进行的“虚报债权”行为,要是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由管理人或法院将其“剔除”就行,不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行为人故意进行的“半真半假”“部分篡改”及未经过前置法律程序的虚假申报债权,要是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可不以刑事责任加以惩戒,而是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行为人施以训诫、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司法责任惩戒,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虚假申报债权赔偿之诉等方式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行为人故意进行的“完全捏造”及已经制造虚假诉讼并利用虚假法律文书等形式的虚假申报债权,应当结合造成的损害后果,引导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方式撤销虚假法律文书,并依据刑法、《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相关单位应分工协作,共同治理虚假申报债权。可由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公安机关、管理人协会、仲裁机构及公证机构等单位,就此出台预防、识别以及管控虚假申报债权的工作指引,明确各方治理虚假申报债权职责,比如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虚假申报债权“前端治理”以预防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及虚假公证延续至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法院、检察机关负责虚假申报债权“中端治理”,针对破产程序已出现的虚假申报债权分情况处置 。其中,检察机关能够借助检察建议,以及再审检察建议,还有抗诉等法律监督方式对虚假申报债权行为予以打击,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虚假申报债权的“末端治理”工作,也就是对于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把它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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