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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法庭调查走形式、效率低?一文讲清62.法庭调查的现实困境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民事诉讼法庭调查环节的现实困境与程序反思
于民事诉讼庭审里,法庭调查身为核心环节,有着承担查清案件事实的作用,有着承担固定证据的作用,有着承担明确争议焦点的关键功能,其质量在直接层面决定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虽然《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针对法庭调查的流程、方式有着明确规定,可是在实践当中,该环节仍然存在调查呈现为流于形式的情况,存在焦点变得模糊的情况,存在效率较为低下等问题,进而对司法裁判的事实基础产生影响。本文将结合庭审实践以及程序法理,对法庭调查环节的核心问题进行系统剖析,揭示其背后所蕴含的程序逻辑以及实践梗阻。
一、调查所涉及的范围和引起争议的关键要点相互脱离,存在着“全面展开调查”以及“以焦点为导向”这种状态的失衡 。
法庭调查所具备的核心功能,是依照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去着手展开针对性方面的调查,而并不是针对案件里的所有细节,实施毫无差别的审查。然而在实际情况当中,有一部分法官没办法有效地归纳出争议焦点,从而致使调查范围出现了失焦的状况,具体呈现出来的表现为:
(一)调查内容的“全面化”倾向
存在部分法官,他们延续着“职权主义”的惯性,一心追求“客观真实”,却忽视了当事人所拥有的处分权,对于双方之间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依旧开展冗长的调查。比如说,在民间借贷纠纷这个案子里,双方已然认可了借款金额以及还款期限,仅仅是在利息计算的标准方面存在争议,然而法官还是逐笔去核实借款交付的细节、资金的来源等那些并无争议的事实,最终致使调查偏离了核心争议。像这样的“全面调查”,不但浪费了庭审的时间,而且更有可能因为无关事实的引入,从而干扰裁判者对于焦点问题的判断。
(二)争议焦点归纳的模糊化与滞后性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庭调查理应乃是要在归纳好了争议焦点之后才去展开进行的,然而呢,有部分的法官没办法及时地、准确无误地归纳出焦点,又或者是呀,焦点的表述太过笼统了。就比如说吧,在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子里头,只是简简单单地把焦点归纳成为了“被告是不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东莞黄江律师,可是却并没有进一步细化成为“货物的质量是不是符合约定”“违约损失的数额要怎么去确定”等诸如此类的具体问题,这样一来呢,就导致调查缺乏针对性了。更为严重的是呦,有部分法官在庭审都已经结束了之后才去“书面归纳”焦点,进而让法庭调查变成了毫无条理的形式,当事人根本就很难围绕着核心问题去进行举证质证呀。
(三)对“间接事实”与“辅助事实”的过度调查
可将案件事实划分成称得上是“要件事实”有着直接决定权利义务作用这般的事实,以及称作“间接事实”用于证明要件事实的事实,还有诸如证人资格、证据真实性这类的“辅助事实” 。法庭展开调查应当把重点放在要件事实上头,然而却有部分法官对于间接事实以及辅助事实过度地去进行纠缠 。举例来说,在劳动争议这个范畴当中,核心的要件事实是“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可是法官却耗费大量的时间去调查“劳动者入职的时候面试细节”“日常工作表现评价”等辅助事实,致使要件事实调查不够充分,对裁判效率以及准确性产生影响 。
二、证据调查的形式化:从举证到质证的全流程虚化
法院所展开的调查之中,核心的载体是证据,举证、质证以及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规范性,会直接对事实认定的质量产生影响。然而在实际的情况里,证据调查常常能够体现出“重视形式,却轻视实质”这样的问题,具体所展现出来情况表现为:
(一)举证引导的缺失与举证责任分配的模糊
部分法官没有向当事人清晰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致使当事人举证方向出现错误,在侵权纠纷里,没有告知原告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成立”,也没有提示被告能够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造成关键证据缺失,对于当事人因客观缘由无法收集的证据,像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法官没能及时依据申请展开调查取证,或者针对调查申请的驳回理由太过简单,比如“与案件无关”,使得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被进一步放大 。
(二)质证的“走过场”与质证内容的表层化
按照规定,质证原本应当是围绕着证据所具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从而去展开的,然而在实际的情况中,却常常会沦为那种 “对证据有没有异议” 的非常简单的表态。比如说,对于对方提交过来的书面证言,当事人一味就仅是表示“有异议’,而法官也并没有再针对这个情况进一步去追问“针对异议的话有什么理由陈述”“是否按照规定应该提交申请让证人出庭”;对于那些比较复杂的电子证据(就像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这些相关的 比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并没有组织当事人去核对那些原始的载体、将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说明,而是直接就以“没有原件”这个理由去否定它的效力,从而完全忽视了电子证据所具备的独有的那种特殊性。让法官难以判断证据实际证明力的这种表层化质证,只能使法官借助书面材料从而进行“书面审”,。
(三)认证的滞后性与说理缺失
法庭展开调查期间,法官针对证据所进行的认证,也就是关于是否予以采信、证明力究竟有多大这方面,应当及时给出回应,在必要的情形下要当庭作出初步认定。然而在实际情况里,大多数法官把认证这个环节整个都放置到裁判文书当中,在庭审期间对于“某证据可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某事实是不是成立”这样的情况不表明态度,致使当事人没办法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举证。就算是在裁判文书里面,认证说理大多是类似“对证据A给予采信,对证据B不给予采信”这样的结论性表述,缺少对于“为什么采信”“证明力怎样”的分析,当事人很难心服口服地接受判决并停止诉讼。
三、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的放大:程序正义的隐性失衡
民事诉讼是有其基础的,这个基础是“当事人平等对抗”,然而当事人诉讼能力存在差异,像法律知识、表达能力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有可能致使法庭调查出现实质不平等的情况,并且法官没能对这种差异进行有效的平衡,具体所呈现出来的情况是:
(一)对弱势当事人的程序辅助不足
对于没有黄江律师代理的当事人,特别是自然人、老年人,部分法官没有履行“释明义务”,没有解释专业法律术语,例如“举证责任”“诉讼时效”,没有提示其遗漏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理由,示例如下,在离婚纠纷里,女方没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官没有予以释明,以至于其合法权益没有获得救济;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没有提出“利息超过法定上限”的抗辩,法官没有给予引导,直接按照原告主张的高额利息进行裁判。
(二)对“诉讼技巧”的过度容忍与对“实质正义”的忽视
有的当事人,特别是有黄江律师代理的那一方,运用诉讼技巧来拖延调查,混淆焦点,像故意去提交好多无关的证据,反复就程序问题提出异议。要是法官没能及时制止,就会使得弱势一方的有效举证质证时间被压缩。比如说,在劳动争议里,用人单位方代理的黄江律师,通过反复质疑劳动者提交的录音证据“是不是经过剪辑”,来拖延调查进度,而法官没有限定质证时间黄江镇律师,致使劳动者没办法充分陈述工资拖欠的核心事实。
(三)当事人陈述与法庭询问的形式化
法庭之中的当事人陈述,那可是法庭调查里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呀,然而呢,于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却常常被简单粗暴地简化成了“宣读起诉状/答辩状”这种情况,在此种情形之下,法官居然没有针对当事人陈述里面所存在的那些矛盾之处、模糊的地方进一步去进行询问呢。比如说吧,被告在其答辩的时候明 称“已还款”,可是呢却一点儿都没有说明还款的具体时间以及相应的方式,而法官呢居然没有去追问这些细节;还有啊,原告主张“被告违约”,但却根本没有明确指出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是怎样的,这时候法官也没有去进行核实查验。像这样一种呈现出形式化特点的陈述以及询问方式,使得那些关键的事实细节被巧妙地掩盖起来了呀,进而影响到了对于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呢。
四、庭审节奏把控失当:效率与公正的双重损耗
法庭调查的工作效率,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直接相关联,然而,部分法官在庭审节奏的掌控方面存在不妥之处,致使出现了“该快速推进的时候却未能快速推进,该缓慢处理的时候却没有缓慢下来”的状况,这一举动,不但对工作效率造成了影响,更是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损害。
(一)调查顺序的混乱与无序
法庭调查需依照“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归纳焦点,举证质证,法庭询问”这样的逻辑顺序来进行,然而部分法官会随意地打乱该流程规则,譬如在举证的环节当中,会突然插入对于无关事实的询问情况,又或者在质证尚未完成之际,就提前进入到法庭辩论阶段,进而致使当事人的思路陷入混乱状态。更为常见的一种情形是“重复调查”,也就是针对同一事实,在举证环节、询问环节以及辩论环节会反复地进行调查,以此浪费庭审所需要的时间。
(二)时间分配的不合理
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调查时间,在复杂案件里是不足的,然而对简单事实却过度耗费时间。举例来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中,针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般的核心重要事实,仅仅只用30分钟展开调查,可是对于“合同签订过程里的笔误”却花费1小时去进行核实。像这样的时间分配出现失衡状况,致使关键事实因为调查不够充分从而难以用来判定,进而影响到裁判的质量 。
(三)对“新证据”的处理失据
对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过后才呈上的证据,有些法官机械性地运用“证据失权”规则,一律不予以采纳,忽略了其针对案件基础事实的证明功用;或者不加以审核就直接准许提交,致使对方当事人没办法充分地去质证。比如说,被告在庭审结束快要结束之前突然呈上“关键付款凭证”,法官尚未审查其逾期的缘由,直接就组织进行质证,原告因为全然没有准备所以没办法进行有效的反驳,实际上剥夺了其质证的权利。
五、破解路径:以“焦点化、实质化、平等化”重塑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环节所涉及的问题,其本质乃是程序正义理念同庭审实践相互脱节的一种体现,这需要从规则的完善以及实践的优化这两个方面同时着手:
构建一种调查模式,此模式着重强化焦点导向,即确立这样一种机制,便是形成“庭前会议固定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以及庭审着重关注争议焦点”的状况,这要求法官于庭审之前去归纳出具体且明晰的争议焦点,并且围绕这些焦点而去规定调查的范围,对于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仅仅进行形式上的确认,以此来防止出现过度调查的情形。
推动促使证据调查朝着实质化方向发展,清晰明确法官所具备的举证引导此项义务,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举证责任究竟是如何进行分配的,以及证据清单具体详情;要求质证一定要围绕“三性”来全面展开,针对异议理由竭尽全力进行非常充分详细的说明;针对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这类特殊证据专门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质证规则;积极推行“当庭认证 + 说理”这样一种制度,对不存在争议的证据在法庭上面当场进行确认,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阐述说明初步认证的意见以及对应的理由。
3. 使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达到平衡状态:构建出“诉讼能力评估与辅助”这样一种机制形态,对于那些没有黄江律师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当事人而言,法官应当适度地去阐释清楚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同时对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进行提示;针对利用诉讼技巧来故意拖延诉讼进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以此来保证双方能够在具备实质平等条件的基础之上参与到调查活动当中。
4. 使庭审节奏以及流程管理得以规范:去制定《法庭调查操作指引》,以此来明确调查的顺序,还有时间分配的原则;针对复杂案件实施“分步审理”,按照焦点分阶段展开调查;对于逾期证据的采纳去建立“必要性审查”标准,兼顾程序正义以及实体公正 。
民事诉讼之法庭调查,乃是“发现真实”的核心环节,其质量会对裁判公正性与权威性起到直接决定作用。要破解当前现存问题,法官需改变“重裁判、轻调查”观念,把“实质化调查”贯穿于庭审所有过程,借由精准归纳焦点、有效引导举证、充分展开质证,使得每一个案件事实认定,都能够经受住法律以及时间检验,切实达成“以事实为依据”司法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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