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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道设停车位收费合法吗?安全隐患谁来担责?

时间:2025-12-07 16:4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黄江律师获悉

在城市当中的街头之处,存在一种情况是,非机动车道上面被划上了停车线,还立起了收费牌,这种现象经常能够见到。这本该是专门供自行车、电动车行驶的专属通道,然而却被机动车挤进来进行停放,这样的行为不但使得非机动车不得不驶入机动车道,而且还埋下了数量众多的安全隐患。那么,对于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位并且进行收费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呢?另外,由这种情况引发的安全事故又应该怎样去追究责任呢?

换个角度从法律层面来讲,将停车位设置在非机动车道并且还进行收费,这明显是违法的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清晰明确地规定:“依据道路的具体条件以及通行的实际需要,道路被划分成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的情形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要实行分道通行。”这也就表明了非机动车道具有的核心功能是保障非机动车能够顺利通行,任何单位都不可以擅自去改变它本来的用途。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进一步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禁止“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就算是因为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那也得经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且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然而在现实当中,多数非机动车道停车位,既没有经过两部门联合审批,也没有通过听证程序去论证对通行的影响,更没有把收费依据向社会公示,所以其合法性存在疑问。

另外,停车位收费归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这必然得遵循“法定原则”,《行政许可法》清晰表明,唯有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才能够进行收费操作,并且收费项目应该经由省级政府及其以上部门予以审批 。当下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赋予在非机动车道设置收费停车位的权力,这般“划线就是收费”的行径,从本质上面来讲就是未经授权的一种“创收”行为,这涉嫌侵犯公众对于道路的使用权 。

二、安全隐患与追责路径:多方主体需担责

非机动车道被占用了之后呀,骑行的人就面临那种“无路能走”的艰难处境啦:要么呢,跟机动车去争抢道路,从而面临碰撞的风险呀;要么呢,在狭窄的间隙当中去穿行,很容易和停放着的车辆发生剐蹭情况呢。要是因为这个发生了安全事故呀,责任的认定是需要区分不同情形的哟,不过设置以及管理的一方是难以推脱责任的呀 。

针对于会对设出来的审批部门进行追究责任的情形是这个样子的,要是停车位在没有经过具备合法性质的审批的状况之下,市政部门或者是交管部门,当作是道路的管理者,却没有去积极履行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而致使出现非法占用道路这种情况的话东莞黄江律师,那就需要承担行政不作为所带来的责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话,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对相关的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要求其去把非法的停车位进行撤销的动作,将道路恢复到原本呈现的样子,并且还要对因为安全方面存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应赔偿 。

对于收费运营方进行的追责情况是这样的,收费单位要是没有经过授权就私自占用道路来收费,这种行为是属于侵权行为的。按照《民法典》来看,其行为侵犯了公众所拥有的道路通行权,要是造成了他人损害结果的,那就需要承担民事上面的赔偿责任。要是收费单位和审批部门之间存在“利益输送”这种情况,那么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呢。

就肇事方的直接追责而言,要是因为机动车违规停放致使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伤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得承担赔偿责任,要是驾驶人找不到,能够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黄江镇律师,不够的部分朝着道路管理者或者收费单位去追偿。

三、根治之道:还路于民,法治先行

别把非机动车道当成能随意侵占的“唐僧肉”呐,不可以任意去侵占它 。要彻底治理好这一杂乱无章的现象 ,需要多个部门齐心协力一起使劲: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谨地审批相关流程 ,针对那些不合法的停车位全然彻底地清理 ;市政部门需要保证道路功能的完整无缺性 ,杜绝那种用收费来替代管理的行为 ;纪律检查监察机关应该严厉地审查背后的利益关联链条 ,使得权力在阳光的照耀下正常运行 。

城市管理的关键要点在于“以人为本”,保障非机动车辆通行具备安全性,这不仅仅属于法律范畴内的要求,更属于文明城市理应含有的意义主旨,惟有守住法治设定的底线界限,才可使得每一条道路回归到它原本应有的功能用途。使得骑行的人不再时刻处于那种每一步都充满惊心之感的状态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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