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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撤销是否可以无补偿解除合同

时间:2016-12-27  【转载】


 吴生是某酒业集团公司矿泉水生产车间合同工,工作满3年后,于2011年11月中旬与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6月开始,公司所生产的矿泉水出现滞销,11月初,公司决定对产品结构做部分调整:取消矿泉水生产车间,遂向矿泉水生产车间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职工们不认可,公司的回答是: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之一种,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公司的说法对吗?


  审理评析意见


  该公司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属于“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但《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即使是这样,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吴生所在公司根本未与吴生们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就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吴生在该公司工作已满4年,公司应按4个月双倍(即8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吴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退一步说,假如该公司经与吴生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意见,公司也应向吴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三)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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