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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恶意欠薪35万元 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仍获刑

时间:2017-02-05  【转载】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黄海 原本应该按时发给工人的工资,包工头罗亮却谎称未付清工程款并通过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1月13日,记者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经审理后,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罗亮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4年10月期间,罗亮在兵团第七师123团承包楼房工程,工程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后,罗亮与工人均约定工程交工后支付全部工资,但拿到工程款的罗亮谎称房产公司未付清工程款和建筑面积有争议等,逃避支付5名工人工资共计35.46万元。2014年年底,5名工人多次给罗亮打电话要钱,却发现手机号已成空号、家中不见人。原来,罗亮为躲避工人讨薪,更换了手机号码,并移居乌鲁木齐。

  这期间,第七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罗亮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但罗亮仍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兵团车排子垦区公安局遂于2015年7月27日对该案立案侦查。随后,罗亮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陆续将所欠上述5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此案经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35460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罗亮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报酬,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遭遇欠薪的工人,法官建议: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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