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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法院执行局执行职员到张有珍家执行,张有珍不仅不予配合

鲁胜与张成文不久便向沅陵法院起诉,要求张有珍父子三人赔偿经济损失。经由一审、二审,2000年6月20日,怀化市中院作出(1999)怀中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有珍父子三人赔偿鲁胜,张成文经济损失1378.75元。沅陵法院针对张有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辱骂,摊搡执行职员的情况,对其罚款五百元,司法拘留十五天。

  沅陵县七里坪镇五十六岁的张有珍,由于辱骂执行职员并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就被司法机关拘留。
。此案经沅陵法院立案执行,2002年10月20日,沅陵法院执行局执行职员到张有珍家执行,张有珍不仅不予配合,反而大吵大闹,辱骂、摊搡执行职员,要赶执行职员出门。

  1999年4月6日下战书,沅陵县洞滩电站职工鲁胜到张有珍家检查电表及供电线路,在检查过程中张有珍父子三人与鲁胜及其同事张成文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鲁胜、张成文均不同程度被致伤,事后,张有珍被当地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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