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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判决施、姚二人偿还欠款及案件受理用度等共计2.8万元
泸县法院经审理后,于7月24日判决施、姚二人偿还欠款及案件受理用度等共计2.8万元。
1998年,在泸县做生意的施慧英和姚福军(另案处理)夫妻因资金周转难题,向邹开玉借款4万元。 2001年6月,邹开玉向泸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0年,二人偿还1.5万元,尚余2.5万元一直拒不偿还。
2002年12月,泸县法院执行职员采用赏格执行措施,得知施、姚二人在成都市从事营业流动。泸县法院于2003年1月将施、姚二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执行程序后,施慧英、姚福军将其位于泸州市仁和路的一套70余平方米的住房卖了5万元,携款离开泸州,去向不明。判决生效后,二人一直拒不履行债务,邹开玉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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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四川省泸县法院庄重的审讯法庭上,站在被告人席上的简阳市农夫施慧英泪流满面,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因赖账不还而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 2003年2月20日,泸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施慧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向泸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泸县法院以为被告人施慧英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鉴于羁押期间她已全部付清欠款和各项用度,泸县法院依法判处施慧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