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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汉缓解期放火,烧毁闸门领刑罚

时间:2017-05-30  【转载】

在精神病缓解期实施放火行为,进而烧毁他人的卷闸门。日前,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廖某邦有期徒刑3年3个月。


2016年6月25日22时许,廖某邦来到岑溪市马路镇一摩托车专卖店想购买摩托车零件,在敲门许久都无人应答后,廖某邦从摩托车上取来汽油倒在店面的卷闸门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在廖某邦放火后,闻讯赶来的专卖店老板在十多名群众的协助下将火扑灭。火灾造成店面的卷闸门、门口的广告牌被烧毁。在扑灭火势后,专卖店老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公安机关接报后,经立案侦查发现廖某邦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16年6月29日将廖某邦抓获归案。在将廖某邦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了解到廖某邦平日里精神不正常,并曾因此前往医院就医后,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证实廖某法邦患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邦故意放火焚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廖某邦患有精神分裂症应减轻处罚”的处理意见;廖某邦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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