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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得一百元 被判入狱三年半

时间:2017-05-30  【转载】

岑溪的陈某为筹毒资持刀抢劫奶茶店,抢得100元。经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陈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3月8日深夜,毒瘾发作又没钱购买毒品的陈某携带一把弹簧刀外出寻找“横财”。他游荡到岑溪市归义镇一家奶茶店时,看到店内只有一名女店员,便心生歹意。陈某掏出身上携带的弹簧刀,威胁女店员交出所有财物。女店员只好将包里的100元交给陈某,陈某随即逃离现场。


2016年3月11日,陈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被拘留后,陈某主动交代其抢劫的事实。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持刀抢劫10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法律规定,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故陈某虽然仅抢得100元,仍构成抢劫罪,法院按其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等,对他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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