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恶意透支信用卡 领刑四年罚十万

时间:2017-05-30  【转载】

李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多年来一直透支消费,共计透支48.8万余元且拒不归还。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1年11月1日,李某以自家住房和小轿车为担保,在岑溪市某银行办理了一张白金级的大额度信用卡。此后,李某多次使用该信用卡到岑溪市某家电公司、某副食商店等多处刷卡套取现金。至2012年底,李某在上述地点共套取现金50万余元。套现之后,李某用到手的现金投资水产养殖。考虑到养殖行业周期长、收益慢,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李某特地向发卡行申请了分期付款,并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从2013年起,李某没有再偿还信用卡透支的到期本息。对于李某的消极还款行为,发卡行多次以电话、短信、信函及上门催讨等方式向李某进行催收,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透支款。为进一步逃避到期债务,李某于2013年8月28日与妻子假离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汽车全部转移到妻子名下,一切债务由自己负责偿还。


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发卡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通过传唤的方式通知李某协助调查。李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信用卡的透支情况,并于2015年6月29日归还了透支的全部本息共计57万余元。李某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发卡行对其诈骗行为表示谅解。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的资金,数额巨大,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且李某已全部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本息并取得发卡行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48.8万余元,数额巨大,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依照其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相应判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