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黄江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uangjianglsh.com 黄江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交通事故诉讼原告该如何确定
时间:2017-05-30 【转载】
1、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的人可作原告。
(1)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具体应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有一些特殊情况:
①有偿的同乘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
②好意同乘者。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
③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这些人员一般包括:商家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为促进自己商品的销售,方便顾客购物,在交通不便的区域免费固定发车所接送的顾客;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接送的有关开会人员或办理其他公务的人。
④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
(2)对受损害对象造成的后果而产生的特殊费用享有权利的人可作为原告:
①享受死亡补偿费的死者家属。
②死者、伤残者的被扶养人。
③因发生机动车损害事故而支出必要交通费或其它费用的死者的家属。
2、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可作原告。这里的“人”可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