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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私藏并改装祖辈遗留枪支打猎 猎物未得人入狱

时间:2017-05-30  【转载】

博白县大坝镇的一男子张某有一天从倒塌的房屋里找出了祖辈遗留下来的三支猎枪,喜好打猎的张某自是欢喜不已,经过自己的收拾枪支竟能打响了并偷偷的把枪支藏起来。但最终因群众的举报,张某被抓获归案。近日,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2014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从其倒塌的老房子处搜出祖宗留下的一支黑色木制火药枪、两支米黄色木制火药枪及一些黑火药、铁砂、打猎喼、子弹头并全部收藏于其住宅。尔后,张某利用射钉枪和其中的一支火药枪的枪管改造成一支能击发的火药枪用于打猎,并放置在家中收藏。2016年7月5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张某住宅处查获疑似火药枪四支及铁砂、黑火药、砂轮机等物品一批。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火药枪中有三支(有一支为张某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击发枪弹,是枪支。


    博白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且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枪支弹药是国家管制物品,严禁非法制造或买卖、持有。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这里的“制造”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制作,也包括加工、修理、改装等行为。本案中,张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张某明知是枪支,而将捡来的射钉枪用砂轮机在射钉枪身处打孔,把火药枪枪管装入射钉枪内造成了一把能击发的火药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涉枪犯罪侵犯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我国刑法将其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以保证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严格管理。


   本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第八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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