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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缓刑犯考验期间躲猫猫 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收监
被判处缓刑的刘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间与司法局工作人员躲猫猫,拒不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近日,刘某被博白县法院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决定将其收监执行。
2013年7月12日刘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博白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宣告后,刘某到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2016年8月28日,博白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按照社区矫正的规定,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但刘某没有到司法所报到。后博白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刘某家中和其妻子、邻居交谈,又到刘某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了解,请他们帮忙让刘某尽快到司法所报到。但据刘某妻子所述,刘某开始的时候还是按规定到社区矫正部门接受监管的,后来刘某认为其缓刑犯的身份被村民取笑,在村里抬不起头,虽然经过司法工作人员的多次面对面的交谈引导其端正态度,并告知其不接受社区矫正的后果,但刘某对要接受社区矫正的情绪还是越来越抵触,最后刘某即使在家里,一看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来访的身影便索性躲藏起来,拒绝到社区矫正部门接受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多方的努力,经过一个多月的追查仍无果,刘某一直未到司法局报到,已脱离监管。博白县司法局收集充足的证据并以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为由,建议博白县法院撤销对罪犯刘某的缓刑。
博白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博白县司法局建议撤销对罪犯刘某的缓刑,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撤销罪犯刘某宣告缓刑的裁定。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缓刑罪犯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已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