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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驾车前未进行安全检查 后拉板打开伤人须赔偿

时间:2017-05-30  【转载】

车辆行驶中要安全驾驶是每个司机需谨记的交通规则,殊不知驾车前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查也是安全驾驶的必要程序。近日,民二庭就审理了一起拖拉机后拉板未锁好而将行人撞伤、伤者向司机和车主索赔的案件。

   张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在驾驶车辆前未作安全检查,不知车辆后拉板未关锁,当车从道路北侧六冲坪路口驶入103省道,行至S103省道192公里+600米处时,其所驾驶的车辆的后拉板打开碰撞到沿103省道由西往东行驶驾驶电动车的蓝某的身体后,致使蓝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面上,造成蓝某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拖拉机所有人为周某,未按规定投保有交强险。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蓝某无责任。蓝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往博白县人民医院,医生诊断蓝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了右侧额颞叶脑裂伤并脑内血肿、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干损伤、右额颞骨骨折、右上颌骨骨折、颅底骨折、右眉弓裂伤,住院治疗共44天。后因伤情需要蓝某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进行颅骨修补术。蓝某向本院起诉,请求张某和周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8833.9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规定,周某作为多功能拖拉机的所有人没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由投保义务人即周某和侵权人即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6401.65元给蓝某,交强险外的不足部分由张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63694.6元给蓝某。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司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一旦上路,稍有不慎就会酿成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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