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黄江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uangjianglsh.com 黄江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合同期内辞职单位不能随意要求支付违约金
时间:2017-05-30 【转载】
职工合同期内辞职,究竟要不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黄某是大专院校的毕业生,于2014年10月与玉林市某医院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在合同期内要求自动离职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医院人事科递交辞职信,并交违约金30000元给医院。2015年8月,黄某以自身和家庭原因需要离开玉林为由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由于在交纳违约金的问题上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医院一直没有同意黄某辞职,也没有把《护士执业证书》还给黄某,直到黄某交纳了12000元违约金后医院才同意黄某辞职,并退还《护士执业证书》给黄某。黄某为此很不服气,遂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为黄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因此,黄某与医院约定的违约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遂判令医院收取黄某的12000元违约金应予以退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