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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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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诉讼隐匿房产不合法 前夫诉至法院获支持

时间:2017-05-30  【转载】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结了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告提出离婚并隐匿两处房产,原告服刑结束后得知此事,一怒之下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将其中一处房产归原告所有。

    黄某在梁某服刑期间提出离婚诉讼,梁某刑满释放出来后,才得知黄某在与其婚姻期间购置了另外两处房产。由于购买两处房产时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且梁某服刑时,双方共同财产包括资金都由黄某管理。因此,这两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黄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这两处房产,没有进行分割。梁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购买两处房产时,其与梁某尚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且庭审时,黄某也承认上述事实,认可上述两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梁某主张的要求上述两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原告梁某在离婚后主张分割与被告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分割财产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黄某同意分割玉林市金玉路的一套房给原告所有。法院依法判令玉林市金玉路房归原告梁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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