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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原告主张缺乏证据 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时间:2017-05-30  【转载】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对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滨、陈某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与陈某滨、陈某健是邻居,双方的房屋之间有一小块空地。为这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双方一直争吵不断。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未果,于是要求双方在未解决该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占用空地,以防止矛盾激化。2016年7月间,陈某对其房屋搞外墙装修时,占用了争议的空地,陈某滨见状即出面干涉,引起争执,后经派出所处理,陈某终止了批外墙的行为。2016年8月18日,负责装修的工头自行拆除搭起的排架。为此,陈某诉至玉州区法院,请求判决陈某滨、陈某健赔偿装修损失费5000元给其。但陈某对其装修损失的费用没有证据佐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需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两被告赔偿其装修损失费用5000元,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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