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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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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标准

时间:2017-07-24  【转载】

在税款征收中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虽未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但虚报亏损额100万元(不含)以上且占实际亏损额50%(不含)以上的;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全部应纳税款超过10%且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超过10000元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不缴应纳税款,造成税务执法人员人身受伤害的;


  (五)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超过10000元的;


  (六)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全部已扣、已收税款超过10%且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超过10000元的;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


  (八)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200000元(不含)以上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接收)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在5000元(不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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